毛澤東六十年代初期浙江調研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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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延鋒    發布時間:2014-01-14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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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檢驗中共一切執政活動的最高標准。毛澤東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指出:“共產黨是為民族、為人民謀利益的政黨,它本身決無私利可圖”《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09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向人民負責和向黨的領導機關負責的一致性﹔這些就是我們的出發點”(《毛澤東選集》第3卷,第1094—1095頁。)。毛澤東在浙江調查研究期間,提出了許多切合實際的好觀點,充分體現了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的執政理念。

一是提出“要適合群眾的要求,要反映群眾合情合理的要求”的觀點。毛澤東在與浙江省委領導、浙江調查組一起研究社、隊規模時認為,縣、社規模太大,大了搞不好,管不過來。幾年來並縣、並社,都是從上面方便著想的,不是從群眾要求、從生產有利出發的。浙江有600個公社,一分為二,1200個就好辦了,“生產隊的規模也大了……田家英同志調查的那個隊就管十一個小隊,有幾十裡寬。這裡的農民不知道那裡的農民搞些什麼事情,這怎麼行呢?……在一個基本核算單位裡,有富的、中的、貧的,這就有問題,群眾就不滿意”,“現在這樣口糧拉平分配,工分拉平分配,這是破壞農民的積極性”。毛澤東離開浙江到達廣東后,在3月5日主持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上,再次提到這個問題:“田家英同志在浙江調查了一個生產大隊,二百多戶。這個大隊領導了十一個生產小隊,這十一個小隊裡面有富隊,有中等隊,也有窮隊,在分配的時候統統拉平,這麼一來就發生問題了。”毛澤東堅持公社規模要劃小,並指出社、隊規模的大小“要適合群眾的要求,要反映群眾合情合理的要求”。(《毛澤東傳(1949—1976)》(下),第1122、1124、1136頁。)

二是提出衡量黨的工作是否符合實際的兩個標准。毛澤東在浙江了解到群眾對辦食堂的意見后,明確指出辦食堂一定要適合群眾要求。實際上,在1959年廬山會議以后,毛澤東就到浙江進行調查研究,找了好幾個縣的領導同志,了解各方面情況。當時,這些縣的領導都向毛澤東反映了群眾不願意辦食堂的問題。毛澤東當即表示,群眾不願意辦食堂,就應當解散。在這次浙江調研中,毛澤東雖然還沒有完全放棄辦食堂的主張,但他的思想已經發生了變化。他對浙江省委的領導講:總而言之,不論辦什麼事一定要適合情況,適合情況了就能增產,適合情況了群眾就高興。毛澤東所說的“適合情況”,實質上就是“符合實際”。在這裡,毛澤東提出了衡量黨的工作是否符合實際的兩個標准:增加生產和群眾高興。這是極為重要的,與他歷來強調的“群眾生產,群眾利益,群眾經驗,群眾情緒,這些都是領導干部們應時刻注意的”(《毛澤東著作專題摘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273頁。)的思想一以貫之。

三是提出不能剝奪農民的觀點。由於“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中大搞“一平二調”,無償調撥生產隊和社員的糧食、現金、牲畜、勞力和其他物資,強扣欠款、硬收未到期貸款以及巧立名目的各種攤派,引起了干群關系、黨群關系的緊張。中共中央從1958年第一次鄭州會議開始著手糾正,浙江省也隨即開始清理、退賠。毛澤東在浙江調研時,專門問浙江省委領導:有沒有決心退賠?浙江省委領導表示:決心退賠,哪怕破產也要退賠,哪一級決定的,哪一級負責。毛澤東對此表示肯定,並指出:這個辦法好,誰決定的,誰負責賠。問題是中央、省、地、縣四級有沒有決心。單是中央和省有決心還不行,地、縣沒有決心就搞不好。地、縣有了決心,即使有些公社、生產隊沒有搞好,也是時間問題,“要使他們真正懂得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區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區別,等價交換,不能剝奪農民。我們隻講過剝奪地主,哪裡講過剝奪農民”。(《毛澤東傳(1949—1976)》(下),第1123—1124頁。)

四是提出做領導的人一定要對群眾有感情的要求。在調研中,有幾個省都匯報到一些縣、社、隊的領導存在很大問題。對此,毛澤東指出:馬克思主義基本原則是為人民服務,否則是國民黨作風。對群眾沒有感情,對貧下中農沒有感情,不顧群眾死活,不了解情況,不聽群眾的話,也不聽上邊的話,這種人不能做領導工作。他歷來認為:“群眾是從實踐中來選擇他們的領導工具、他們的領導者。被選的人,如果自以為了不得,不是自覺地作工具,而以為‘我是何等人物’!那就錯了。”(《毛澤東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3頁。)這充分體現了毛澤東的馬克思主義權力觀,即領導者的權力是人民群眾賦予的。

在毛澤東的這一系列講話中,集中反映了他一貫強調的一個思想,就是“為群眾服務,這就是處處要想到群眾,為群眾打算,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毛澤東著作專題摘編》(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1883頁。)。

毛澤東在1943年6月為中央起草的《關於領導方法的若干問題》中明確指出:“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做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行動中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然后再從群眾中集中起來,再到群眾中堅持下去。”(《毛澤東選集》第3卷,第899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是黨的群眾觀點的集中體現,核心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相信群眾、一切依靠群眾。毛澤東60年代初期調查研究活動的最終成果是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這個條例的制定,充分體現和豐富了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是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的典范。

怎樣對農村人民公社的規模和體制進行調整,這是毛澤東浙江調研的重點內容。1961年2月8日,毛澤東第二次與浙江省委領導同志談話時,浙江調查組組長田家英根據浙江調查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魏塘公社和合生產隊由於刮“五風”而帶來的嚴重后果,向毛澤東建議中央搞一個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對此,毛澤東與浙江省委的領導同志進行了商量和研究,決定採納田家英的建議。后來,毛澤東在廣州會議上提到這個工作條例的由來時說:“我是聽了誰的話呢?就是聽了田家英的話,他說搞條例比較好。我們在杭州的時候,就找了江華同志、林乎加同志、田家英同志,我們商量了一下,搞這個條例有必要。搞條例不是我創議的,是別人創議的,我抓住這個東西來搞。”(《田家英嘉善調查與人民公社〈六十條〉的制訂》,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59—160頁。)

毛澤東於2月9日離開浙江前往廣東,在廣州與三個調查組會合。2月25日,毛澤東在廣州召集有關領導開會,討論起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問題,並指定由廖魯言、田家英執筆。

在制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之前,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已經主持起草了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內務條例(修改稿)》。這個“內務條例”是鄧子恢1960年夏天根據劉少奇的指示,帶領中央農村工作部的同志到山西汾陽、江蘇無錫等地進行調查研究的結果。《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以此為基礎,集中浙江、湖南、廣東等地調查研究中廣大干部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而形成。

3月5日,毛澤東在廣東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毛澤東著重談了人民公社體制問題。毛澤東還告訴與會同志:“我們搞了三個調查組,目前他們正在這裡起草一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初稿已經寫出來了,准備讓幾個省來幾個同志參加討論修改。修改后再廣泛征求意見,然后提交中央工作會議。”(《毛澤東傳(1949—1976)》(下),第1135—1136頁。)

根據毛澤東的意見,從3月11日開始,東北、華北、西北三個地區的大區和省、市、自治區負責人,中南、西南、華東三個地區的大區和省、市、自治區負責人分別開會,討論人民公社體制問題。前者通稱“三北會議”,在北京召開,劉少奇主持﹔后者通稱“三南會議”,在廣州召開,毛澤東主持。從3月15日開始,兩會合一,稱為廣州中央工作會議。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於3月16日完成第二稿,毛澤東決定印發各小組討論。3月21日,工作條例改出第三稿,印發會議。第二天,會議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這個條例共有60個條文,故稱“農業六十條”。

綜上所述,“農業六十條”是根據群眾的需求,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后形成的,是“從群眾中來”的產物。

“農業六十條”是不是正確,是不是符合實際,是否行得通,還有些什麼問題沒有解決,這就需要再回到干部和群眾中去征求意見,放到實踐中去檢驗。所以,在“農業六十條”通過當天,中共中央向全國農村黨支部和人民公社全體社員發出《關於討論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給全黨同志的信》,要求把這個條例草案發給全國農村黨支部和農村人民公社全體社員討論,從頭至尾一字不漏地讀給和講給人民公社全體黨員和全體社員聽,對於同社員關系密切的地方要特別講明白,對於他們的疑問要作詳細解答,同時征求他們的各種修改意見。毛澤東還指示浙江調查組返回浙江,帶著“農業六十條”繼續深入基層,征求意見,開展更大規模的、更加深入的調查研究。毛澤東自己也於4月20日返回浙江,繼續開展調查研究。

根據毛澤東的指示,浙江調查組又先后到嘉興縣魏塘公社和合生產隊、桐廬縣東洲公社五星生產隊和嵊縣、紹興柯橋、蕭山臨浦等地進行“農業六十條”的試點和調研。毛澤東到浙江后,又再次詢問了浙江省委領導,群眾對食堂還有什麼反應,並要求省委領導和浙江調查組再作調查。浙江省委和浙江調查組又到杭州市郊、蕭山、新昌、嵊縣、諸暨等地調查。毛澤東在聽取調查匯報時再次強調,辦公共食堂要貫徹自願參加的原則,不願意可以不參加。

在全國廣泛調查研究、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毛澤東和中共中央又對“農業六十條”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下發全國。所以,“農業六十條”是“到群眾中去”經過嚴格檢驗的產物。“農業六十條”修正草案中最重要的修改,一是取消供給制,二是規定辦不辦食堂“完全由社員討論決定”,“實行自願參加、自由結合、自己管理、自負開銷和自由退出的原則”,實際上取消了公共食堂制度。這兩個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就是在反復調查、深入研究和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解決的。

“農業六十條”是中共調整農村生產關系、促進農業生產恢復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文件。這個文件糾正了公社化以來農村實際工作中的若干突出錯誤,解決了當時群眾意見最大最緊迫的問題,在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並對以后“共產風”的再次發生起到了某種遏制作用。“農業六十條”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並豐富了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是群眾路線的典范之作。(本文作者中共浙江省委黨史研究室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