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章程

作者:    發布時間:2011-07-01   
分享到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中共黨史學會。

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History of Communist Party ofChina(縮寫:CSHCPC)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學界專家、學者和教學、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資政育人為根本任務,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黨性原則和科學精神的統一,准確把握黨的歷史發展的主題和主線、主流和本質,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服務,為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鼓勵科學探索,營造健康向上、生動活潑的黨史研究環境,積極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宣傳和教學工作,推進本學科建設﹔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旗幟鮮明反對黨史問題上的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的業務指導﹔接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駐地: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6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對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歷史、中共黨史重要人物及中共黨史學基礎理論的研究﹔

(二)從史論結合上研究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三)把黨史研究同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密結合起來,為深入認識和正確應對前進道路上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歷史借鑒﹔

(四)把黨史研究同加強革命傳統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幫助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加深對黨的認識,牢固樹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五)加強中國共產黨與世界各主要國家執政黨的比較研究,同探索世界政黨興衰成敗規律緊密結合起來,從中汲取有益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經驗教訓﹔

(六)收集、整理和編纂中共黨史文獻及史料﹔

(七)開展學術信息交流,組織各種類型的專業學術研討活動和黨史研究成果的評獎與表彰﹔

(八)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學工作的研究與經驗交流﹔

(九)舉辦各種專題講座或學習班,幫助會員進行專業進修﹔

(十)加強本會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史志、檔案、文博等系統黨史工作者及熱愛和熟悉黨史工作的老同志的聯系協作,交流黨史工作經驗﹔

(十一)編輯出版本專業的報刊、學術論著和普及讀物,組織制作影視作品和有關宣傳品,運用多種方式開展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開展同國外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研究機構和學者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含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從事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宣傳和教學的單位或已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有志於中共黨史、中國革命史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並且不屬於某一單位會員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填寫單位或個人會員登記表﹔

(四)由理事會辦事機構發給單位或個人會員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或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或推薦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

無特殊原因,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增設名譽會長,原則上由本會上屆退下來的會長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八十周歲,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決定增設顧問若干名,一般由本會上屆退下來的副會長及國內著名黨史專家學者擔任,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如根據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任期兩屆以上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或受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重要學術活動﹔

(四)審定並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建議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六)領導本會的涉外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管本會經費及財務工作,審批重要開支項目﹔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本會涉外事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社團和個人的資助﹔

(三)本會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2月26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