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随着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迫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经过三年的努力,国家各项工作走上新的轨道,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到1952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考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鉴于《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的威信,最初曾设想在过渡时期可暂不制定宪法,只对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加以修改或补充,待国内阶级关系有了基本改变以后,即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同年10月,刘少奇受毛泽东的委托,在访苏期间就这个问题向斯大林征求意见。斯大林在会谈时建议中国可以考虑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在此问题上反对新中国的借口。中共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
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对提议作了说明。他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考虑到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这个条件已经成熟,为着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会议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席,由23名委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两个起草委员会中既有共产党的领导人,也有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会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紧张的筹备阶段。
进行全国范围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才能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进行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有关普选问题的规定,分析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民主政治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苏联选举的经验,很快提交了选举法草案。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月1日,《选举法》颁布施行。
这个《选举法》的主要特点,是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它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又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市与乡村间、少数民族与汉族间,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使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相应的代表。鉴于人民群众普遍缺乏选举经验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人民代表的选举,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在县及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有利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为了在全国开展选举工作,需要统计出准确的人口数据。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人口数据。1953年4月3日,政务院颁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随后,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工作。经过全国各地认真进行调查登记、复查核对、补登补报等大量工作,截至调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其余为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包括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待解放的台湾省以及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不仅为全国普选提供了人口依据,而且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了准确的人口数字。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建立乡、县、市、省各级选举委员会,抽调25万余名干部参加选举指导工作。各地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基层选举的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分批展开,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在21万余个基层选举单位、3.23亿登记选民中进行了基层选举,共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66万余名。在完成基层选举的基础上,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军队单位和华侨单位分别选举产生1226名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台湾省代表暂缺)。在1226位代表中,中共党员668人,占54.48%,党外人士558人,占45.52%。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完成,经反复讨论、修改,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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