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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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章程

(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共党史、军史、革命史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通过研究中共党史人物,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经验,宣传中国共产党人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光辉业绩,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五四运动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著名革命先烈,对党的事业和社会发展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与中共亲密合作的爱国民主人士,参加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传他们的业绩;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共党史人物的传记等有关图书和音像制品;

(三)组织交流中共党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中共党史人物传记编写经验,召开学术研讨会议;

(四)开展中共党史人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志于从事中共党史人物的研究、宣传教育、传记编写和评论工作;

(四)在党史人物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党的纪律以及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以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