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2】

原标题:略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作者:姬文波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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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起,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军事机关,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共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12]不设常委。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军委常务会议,负责处理军委日常工作。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987年11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有关内容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此条规定一直延续至十七大新党章。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政治体制和军事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把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融为一体,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和领导职能都是同一的,在党的领导机构内和国家的领导机构内同时具有地位。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导,都是通过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来实施的。同时,国务院设立国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负责的军事工作,则经国务院作出相应决定,通过国防部或以国防部的名义组织实施。国防部虽属国务院建制,但它在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同时也接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这样的领导体制,既能体现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绝对领导权和指挥权,又能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加强军队的建设,加强国防现代化的建设,也便于全国军民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增强对突然事件迅速做出有效反应的能力,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3]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1983年6月,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87年11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三大上再次当选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并于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1989年11月,在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上,邓小平辞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江泽民当选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并在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上连续当选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同时,在1990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和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江泽民连续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4年9月,江泽民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选举胡锦涛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江泽民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上再次当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三、坚持以“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为我军根本的领导制度”,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是通过军队党的各级组织具体实施的。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加强党委建设,对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具有决定的意义。

党委制在人民军队的发展走过一段弯路。在王明“左”倾错误路线全力推行的情况下,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央苏区第一次代表大会(赣南会议)指责红军的党委制犯了“党的包办主义错误”,不适当地强调政治委员的作用,提出政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1932年10月召开的苏区中央局全体会议(即宁都会议)上,决定取消红军中的党委制,以政治委员的个人领导取代红军中的党委制,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党委制度被中断了。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按照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恢复军队中各级党的委员会制度(简称党委制),以避免首长制所产生的弊端。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适应大兵团作战的需要,中共中央于1947年2月27日发出《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规定,“凡关于作战、工作、政策及干部等问题,除紧急情况之处断应由首长担负外,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之民主讨论和决定,再由首长执行”。[14]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各解放军区相继在部队中恢复党委制。1947年7月28日,总政治部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初稿)》。它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关于党委制建设的条例,共4章41条。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其组织形式即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会,而以党委会作为对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第三章“支部”中,首次明确“支部委员会为全连之最高领导机关。”条例还初步规范了党支部建设和工作的原则和要求。[15]党委制的恢复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保证了部队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指挥。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向现代化、正规化转变的历史条件下,有人曾主张学习苏联军队“实行一长制”。在部队进行正规化建设中,有的单位曾出现只重视个人领导而轻视党委集体领导,军事训练和演习计划不要党委过问,下达命令不要政治委员签署等现象。这些问题很快就得到了纠正。[16]1954年1月彭德怀代表中央军委在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指出:“在组织方面,应按照毛主席历来的指示,根据党委员会集体领导和首长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在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党的委员会的团结是党的团结的起点,只有实行集体领导,才能集中智慧,统一认识,使党的领导成为强有力的领导,从而达到团结一致,这个原则今后必须认真贯彻。”[17]195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党的各级委员会,作为部队统一领导的核心;并确定党委统一的集体的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一切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得由有关首长紧急处理外,均先由党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之后历次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1956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时明确指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里面,长期以来就实行着党委的集体领导制,或者说得完全些,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战争的经验,证明这个制度对于部队工作是有利的。”[18] 1995年12月17日,江泽民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再次强调: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保证。加强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要强调军政主官对部队工作负主要责任,也要防止主官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凡属部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充分酝酿和讨论,由党委集体决定.”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