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晉綏的土改整黨

作者:龔子榮    發布時間:2015-04-15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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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子榮在晉綏土改整黨期間,任晉綏分局委員。

○對這種“左”的行為,當時有這樣的說法:“進了村尋頭頭,尋了頭頭找岔岔,找了岔岔就斗他”﹔“筷子林裡選旗杆,誰有斗誰”等等。

○晉綏分局發表《關於興縣后木欄杆自然村成分問題的研究》(以下簡稱《木欄杆文件》)中劃分階級的思想,給1947年土改帶來了嚴重的后果。

○晉綏分局—位領導同志在向黨校學員及機關干部作報告時說﹔“黑老雞生的白蛋蛋,孵出來還是黑老鴉”。

○亂斗、亂打、亂殺的現象在1947年下半年極其嚴重,曾經造成了社會秩序混亂,群眾恐慌的嚴重局面。

○晉綏分局1948年初發表的糾偏文件及《黨代會總結》中很多地方使用批評下邊群眾和下級干部的口氣,以推卸自己的責任。

 

  1947年晉西北的土改整黨,在所有地區都程度不同地犯了“左”傾錯誤。1948年以后,隨著我軍解放了晉北和晉西南廣大的地區,在黨中央指示下,總結了老區、半老區的經驗教訓,健康地開展了新區的土改。

  1948年4月1日毛澤東同志《在晉綏干部會議上的講話》,對當時晉綏土改、整黨、安定局勢和團結干部是有利的。這之后,毛澤東同志和中央其他負責同志路經晉西北回到中央,了解更多實際情況后,於1948年5月8日和1948年6月28日兩次發出《中央關於晉綏整黨工作指示》,所指出需要糾正的錯誤已經超過了《講話》。1948年底,晉綏分局在興縣召開的黨代表會議上作的《黨代會總結》文件,根據《講話》精神,又對《講話》大大發展了一步。基本上檢查了1947年土改整黨中所犯的嚴重錯誤,總結了經驗教訓。這比起1948年1、2月間晉綏分局領導頒發的7個糾編文件大大地前進了一步。但是,這些文件仍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對此,我談談我的意見。

  1947年在幾十萬人口的基本根據地——老區、部分半老區所進行的土改整黨,是在1945年前的減租減息回贖清算運動和1946年執行中央“五四指示”進一消滅封建基礎上進行的。經過這三次大運動,基本上消滅了老區、部分半老區農村中殘留著的封建剝削,1948年總結土改整黨經驗教訓,認真糾正“左”的錯誤,隨著我軍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了晉北和晉西南廣大新區,晉綏分局又領導新區土改。由於有老區土改的經驗,使新區土改運動得以健康的發展,取得了偉大的成績。經過土改,不論老區、新區,都從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剝削制度,改變了舊社會對勞動人民及勞動的觀念,“勞動光榮,封建剝削可恥”的觀念深入人心。這是具有偉大歷史意義的勝利。

  應當說,1947年“左”傾錯誤的破壞是嚴重的,1948年初,晉綏分局發了7個糾偏文件,並不能說在分局領導下的全部工作都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更不能說1948年生產已達到戰前生產水平的70—80%。隻有在1948年以后,經過艱難的糾偏工作,調動了多數干部的積極性后,5、6年時間生產才逐漸上升,才發揮土地改革解放生產力的作用。

  “五四指示”雖然隻執行了一年多,但它和《土地法大綱》代表著兩個不同時期。“五四指示”根據1946年的形勢,內戰危機嚴重,要准備戰爭,但內戰畢竟尚未爆發,和平之門尚未最后關閉,群眾特別是中間分子還不覺得和平是不可能的。為了有效地准備戰爭,黨批准華北、華中各解放區開展反奸清算、減租減息、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廣泛的群眾運動,表明要堅定擁護採取這種方式實行土地改革行動,並加以有計劃的領導。要求迅速由削弱封建剝削到消滅封建剝削,實行耕者有其田。隨著土地改革運動的深入發展,要求更徹底更快地消滅封建土地制度,以適應全面內戰的爆發、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的新的政治軍事形勢,《土地法大綱》應運而生。《土地法大綱》當然比“五四指示”更徹底得多,但二者並沒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且有政策的連續性。“五四指示”的18項原則,有些在執行《土地法大綱》中仍然必須遵守。晉綏有些同志片面強調“五四指示”的不徹底性,把其中許多有益的原則精神,尤其是把保護中農利益的規定一概拋棄,侵犯了中農利益。

  毛澤東等中央負責同志對中農問題是十分關切的。在“五四指示”發表前后,曾多次指示要堅決用一切方法吸收中農參加運動,並使其獲得利益,決不可侵犯中農利益。整個運動必須取得全體中農的真正同情或滿意,包括富裕中農在內。黨中央和毛澤東還強調要保持農村中90%以上人口和我們黨一道(農村中雇農、貧農、中農和手工業工人及其他貧民約佔92%,地主富農約佔8%)。這些都是“五四指示”中重要的指示原則。1948年2月,黨中央制定了《關於老區、半老區土地改革工作與整黨工作的指示》,我認為這是一個極重要的文件,是鑒於各地犯“左”的錯誤,總結了經驗,才制定了這個文件,使《土地法大綱》第6條平分土地具體化,防止侵犯中農利益。1949年10月12日,中央關於今后土改實行“中間不動兩頭平”的方針的指示中說,這較之過去實行的“原則上不動中農”的方針,是更明確地保障了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利益不受侵犯,更利於團結中農,並使農村生產更少受破壞影響。到了1950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就不再使用“平分土地”這個口號了。

  晉綏二地委在1948年黨代表會議上的綜合報告就明確地說明:二分區在土地問題上經過歷年減租減息回贖清算,在老區於反攻前后已解決20萬垧土地,執行“五四指示”的結果,又轉移了17萬垧。這還沒有全部包括1945年冬天的查租在內。這即是說,已轉移的土地在40萬垧左右,也即是說佔應轉移土地的80%—90%(河、保、岢約佔90%,神、五約佔80%)。這樣做當時就發生了侵犯中農利益,打擊富農過重,斗爭地主不夠策略。1944年減租斗爭中,即有個別地方對地主採取掃地出門,有的清算到光緒年間。到1945年查租為止,侵犯的中農,全區即已有3500戶以上。對這種“左”的行為,當時有這樣的說法:“進了村尋頭頭,尋了頭頭找岔岔,找了岔岔就斗他”﹔“筷子林裡選旗杆,誰有斗誰”等等。按照1948年2月中央《關於老區、半老區土改整黨的指示》,二分區大部分地區屬於第一類村庄,少部分屬於第二類,屬於第三類村庄的則是少數的情況。應當是少數村庄採取大體上平分外,一般應主要採取小范圍的抽補搭配,有多少封建剝削就消滅多少。二地委對當時情況的估計和所提出的方針都是正確的。凡是老區都程度不同的存在這樣的問題。晉綏分局領導同志無視這些實際情況,這就是犯“左”傾錯誤的症結所在。直到1948年底開黨代會時,還未曾接受教訓。《黨代會總結》中,對1947年土改工作發生了機械平分或絕對平分的偏向檢討得比較認真,文件中說:第一,在土地已經平分或平分已大體實施的第一、二類地區,不是實行某種范圍內的抽補調劑,而是多數再一次實行徹底平分。第二,在執行平分方法時,提出“糧不過一升,地不過一分”,“地一糧一”,每人所得的一份土地達到“產平畝齊”,村與村之間絕對平分,致抽中農土地過多,許多地方抽調中農最心愛的土地,有的甚至把貧農土地也抽了。對待中農政策上,片面強調“貧農掌刀把子”,產生了排斥中農的傾向,強調“中貧農之間的矛盾”,甚至提出“反對中農路線”(注:這裡還應當補充說: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侵犯老中農利益,重要的是把上升的貧雇農和上升的新中農予以嚴重的打擊)。

  《黨代會總結》還檢討:“在分配土地中,機械平分偏向最大,土地來源中抽中農土地比例較高,一般是土地來源的45%以上﹔較低的如興縣二區,抽動中農土地佔全部土地來源的40%﹔較高者如興縣一區,抽動中農土地佔土地來源的72%,河曲、保德有些村子,抽動中農土地甚至達到土地來源的80%以上。”否定過去的歷史事實,找不到地主富農,為土改而土改,以中農充當地富,這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打亂平分錯誤政策的必然后果,侵犯了中農,孤立了貧雇農,這是一條值得記取的歷史教訓。也是左傾錯誤的主要表現。

  晉綏土改中,在劃分階級問題上也犯了嚴重的錯誤。對此,1948年的糾偏文件和《黨代會總結》都作了檢討,而且1948年初即自上而下進行了糾正。現在我要追憶的是晉綏分局主要領導當時在指導思想上還有的錯誤認識。

  晉綏分局發表《關於興縣后木欄杆自然村成分問題的研究》(以下簡稱《木欄杆文件》)中劃分階級的思想,給1947年土改帶來了嚴重的后果。

  據我了解,興縣木欄杆試點,是李培之等同志在晉綏分局主要領導同志親自指導下進行的。《木欄杆文件》雖然發表在1947年11月,而指導思想則在1947年前半年即已開始。晉綏分局一位領導同志在向黨校學員及機關干部作報告時說:“黑老鴉生的白蛋蛋,孵出來還是黑老鴉”。當發表《木欄杆文件》時,晉綏分局在文件之首的通知中,表示堅決贊助和堅決撐木欄杆定成份辦法的腰。因此各級黨委和土改工作團更不能不照辦。

  簡要地說,《木欄杆文件》以4條標准劃分階級,即(一)從現在聯系歷史﹔(二)鋪攤攤大小﹔(三)有無剝削﹔(四)政治態度和思想。《木欄杆文件》中突出地強調“聯系歷史”及“政治態度和思想表現”,根本無視劃階級的最根本的原則:剝削關系和剝削性質。劃階級成分時多是追查其兩代、三代前的經濟狀況。他們在文件開首即強調:地主老財過去有種種特權,可以討老婆,可以大量生育繁衍許許多多的后代。於是他們就追查該村的大小張姓家族,從乾隆年間和同治年間所立的碑文,查到1947年張姓根苗的子孫。查的結果,張姓家族佔全村3/5,共31戶(全村55戶),說有7輩子是老財。他們說農民是要打擊地主和地主剝削根子。他們贊揚一個農民的話:“他們前兩輩子壓迫人,好活了,這輩子不給他們粘上些封建,那太便宜了他們”。他們說《木欄杆文件》強調農民“找窮根”,找受壓迫剝削“生動的歷史”,這有很大的教育意義,是階級斗爭的武器。

  他們有一套理論,說定成分的斗爭,實際上是經濟、政治、思想錯綜在一起的斗爭。這種做法是打擊地主階級和整那些封建思想、封建尾巴人的,這對提高農民階級覺悟,鞏固農民政治力量有很大好處。因此,在具體定成分中,要重視其政治態度如何和對窮人的態度如何,對新政權的態度如何,把這些作為衡量一個人的階級思想和品質的標准。例如有的雖然沒有什麼財產,從小勞動,又當了干部,因是張氏后代,就硬要定他為破產地主,並加上壞干部的罪名,在政治上打擊他一下﹔有的沒有得過父輩的遺產,從小當雇工,現在並不富裕,也是干部,又是張姓后代,但做過“壞事”,硬定他為富裕中農,也包含有同樣打擊作用。他們所定的10個經營地主沒有一個是正確的。對干部同樣也查三代。認為干部是地主的子孫,是封建的根子,深受地主傳統教育和地主根性的影響,雖然變成了窮人,參加了勞動,當了干部但和地主殘留下來的本性分不開。

  《木欄杆文件》制定的同時,在全邊區又“創造性的發展”了“化形地主”(是用來打擊地主轉成工商業的)、“生產富農”(就是富裕中農)、“破產富農”、“下坡地主”等名稱,並推而廣之。這樣就更擴大了打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