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與《工業企業法》的起草
搞工業企業法是鄧小平同志提出來的。1978年12月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其中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所以,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他提出立法,舉出各種法規,其中就有工廠法。
彭真同志1979年一恢復工作就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后又出任副委員長。他為貫徹小平同志的指示,找國家計委副主任顧明和當時任國家經委副主任的我談話,提出要起草兩個法規:工廠法和經濟合同法。198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決定成立由國家經委牽頭的起草小組。這樣,1980年我們就著手起草國營工廠法,並提出了草案。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中,提出有准備有步驟地改變長期以來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為了使黨委擺脫日常事務,可以實行公司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一句話,就是要改變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小平的這個報告非常重要,我們知道后很高興。可是當時黨內意見不一致。《鄧小平文選(1965—1982)》出版時,小平同志說去掉這一條。一直到1987年為紀念“七一”報紙上發表這篇講話時又補上這一條。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志在人民大會堂主持召開了有國務院59個部委和北京市參加的關於起草國營工廠法、經濟合同法座談會,彭真同志就如何起草工廠法作了重要講話,他指出:工廠法搞什麼?要調動四個積極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積極性,二是地方的積極性(省地縣市都包括),三是工廠的積極性,四是職工個人的積極性。……特別是工廠與職工個人的積極性,工廠法如不能調動這些積極性,工廠法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或不能算完全成功。現在是見錢眼紅,中央、地方各分多少,沒個法是不行的,憑良心是不行的。工廠法的訂立要從實際出發,要解決問題,這是個出發點,不能抄外國的。我們有什麼實際問題,怎麼解決,我們有我們的國情,但是外國的經驗要吸收。現在要先搞調查研究,調查有什麼問題要解決。
1980年11月,根據彭真同志的建議,中央59個部委組成16個調查組,分赴四川、江蘇、上海、遼寧、京津等16個省、市、自治區,對制訂工廠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各調查組根據調查情況,綜合了各地對企業領導體制問題的三種意見:大多數同志主張繼續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部分同志主張實行廠長負責制﹔部分同志主張實行職代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12月中旬,派赴各地的調查組陸續返回北京,並於12月29、30日和1981年1月5日舉行匯報會。彭真同志出席了12月29日的匯報會,他在聽取了匯報后講話指出:工廠現在還是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去掉“分工”二字,也就是要把廠長的權力擴大一點,另外,實行廠長負責制也可以寫上,供討論用。至於職代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還是暫不寫為好,等試點成熟以后再說。
1981—1983年,中央有關部門經中央批准先后出台了4個條例,即《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1981年7月13日)、《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1982年1月2日)、《中國共產黨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82年6月3日)、《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983年4月1日)。這4個《條例》雖然都起了好的作用,但是,4個《條例》堅持的仍是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而且中間的規定還有不一致的地方,執行起來遇到困難:最主要的是黨政工職責不明、工礦生產管理多頭領導和“黨不管黨”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在這種情況下,1980年工廠企業法草案出台后,也隻好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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