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中期“愛國肉”現象研究【2】

——觀察國民經濟調整政策的一個視角

作者:趙鵬    發布時間:2016-02-23    來源:中共黨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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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養豬方針方面“私養”與“公養”的反復博弈,可以發現:“公養”符合建立單一公有制的設想,是始終不變的政策追求與方向﹔“私養”則針對隨之而來的生產低谷,是現實困難面前的權宜之計。在這一點上,經濟調整政策與之前的政策演變軌跡並無二致,只是程度上更甚罷了。中共高層,尤其以毛澤東為代表,始終對私人養豬的“資本主義”性質充滿憂慮。1958年的北戴河會議上,毛澤東在講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特征時說:“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會主義,把資本主義的殘余,比如自留地、自養牲口可以逐步取消。”(《毛澤東傳(1949—1976)》(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836—837頁。)在他看來,農民私人養的豬與其他家畜家禽、房前屋后的樹木,以及自留地一樣,實質上都姓“資”。雖然他后來也曾強調“私養”為主、不准“一平二調”,但一來是因為客觀條件所限,不得不保留這一按勞分配性質的“資產階級法權”,二來更多強調下放到生產隊層級,認為這就足以解決問題了。

對兩種所有制截然相反的態度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發展到極致,甚至出現了“狠斗‘私’字一閃念”的口號。姚文元在《論林彪反黨集團的社會基礎》一文中指出:我國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如果不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就會使少數人佔有越來越多的商品和貨幣,“被這種‘物質刺激’刺激起來的資本主義發財致富、爭名奪利的思想就會泛濫起來”,“就會產生把商品和貨幣轉化為資本和把勞動力當作商品的資本主義剝削行為”。(姚文元:《論林彪反黨集團的社會基礎》,《紅旗》1975年第3期。)也就是說,包括“私養”在內的所有商品經濟行為,都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存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經濟根源。這種判斷脫離了生產力發展水平,曲解了經典作家的思想,其中蘊含的有關社會主義的認識也難以自圓其說﹔但是,它卻不完全是一種教條式的想象,實際上,放鬆對個人生產的限制必然會對農村的單一公有制和集體生產經營模式造成沖擊,進而有損整個計劃經濟體制的運行。可以說,計劃經濟原本就內在地排斥個體經營。

盡管受到強烈的意識形態傾向性和計劃經濟固有制度特點的沖擊,“私養”政策仍然延續了下來,而且效果顯著,這反過來又增強了中共中央大力發展養豬業的決心。1965年2月27日、4月17日和4月18日,《人民日報》接連發表社論《豬多了還要多養豬》《養豬和政策——再論豬多了還要多養豬》《更多養豬大有可能——三論豬多了還要多養豬》,便是這種決心最好的體現。

政策上的延續性是經濟調整取得明顯成效的重要保証,中共八屆十中全會后政治上一步步“左”傾、經濟上調整和恢復卻能按部就班進行的復雜局面也在這裡得到了一定的展示——政治上對“單干風”“三自一包”等的批判並未動搖既定的“私養”方針。這恐怕與飢荒的影響不無關系。大規模的人口非正常死亡對決策層產生了極大的震動,此后的各種經濟政策大多留有余地,保証農民生存權利成為一條政治底線。

(三)相關配套政策得到全面細致的調整

“私養”方針的確立是60年代中期豬肉產量快速增加以至出現“愛國肉”現象的主要原因,但很顯然,允許“私養”與充分調動養豬積極性之間,還需要一些具體政策來保証農民真真切切地得到利益。中國農民養豬,既是一種商品性生產,又是一種自給性生產﹔換言之,一部分要作為商品出售,換取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另一部分則要自己消費,提高家庭生活水平。當時實行的若干具體政策恰好滿足了農民的需要。

一是加價和提價。1959年下半年開始,商業部決定對重量達到一定標准的大肥豬,在國家牌價基礎上加價收購﹔一些地區對超過生豬派購任務的部分也實行了加價的辦法(《當代中國商業》(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頁。)。1961年,國家全面提高了包括生豬在內的多種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超購加價隨之取消),農民因此獲利不少1961年,農民因農副產品收購價格調整大約增加收入30億元。(參見《中國共產黨歷史》第2卷(1949—1978)下冊,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第583頁。)。二是“賣豬留肉”和比例派購。顧名思義,“賣豬留肉”就是收購生豬時給養豬農民留下一定數量或比例的豬肉,1957年應對豬肉短缺時就曾使用過這個辦法(參見《當代中國的農業》,當代中國出版社,1992年,第121頁。)。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逐步改進成按比例派購,如“購五留五”“購六留四”“購七留三”等,或者索性實行包干,多養不多派(《當代中國商業》(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201頁。)。三是劃撥飼料地和分配飼料糧。前文提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發展豬雞鵝鴨問題的指示》明確指出:“要社員私養豬、雞、鵝、鴨,就要給社員一定數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可以按豬計算,每頭豬撥給一分或者二分飼料地”(《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2冊,第294頁。)。四是實行獎售政策。即國家收購生豬時,在定量供應之外按照牌價再供應一定數量的糧食或其他緊俏商品,以示獎勵。

獎售值得多提幾句,因為這項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打開了豬肉的商品交換渠道,進而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一五”計劃時期,部分地區就有類似獎售的政策,例如預購棉花、茶葉時優先供應一定數量的糧食、棉布、化肥等。1961年起,針對豬肉等的獎售再次出現,並作為國家收購農副產品的一項正式政策而普遍推廣。當年,全國收購生豬實行獎售的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收購一頭肥豬獎售15公斤至25公斤飼料糧,少數地區達50公斤左右。到1964年,實行獎售的地區擴大為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每頭獎售25公斤至35公斤飼料糧,同時還增加獎售棉布、絨衣、膠鞋等市場上比較緊缺的工業品。(《平准學刊》第4輯(下冊),第459頁。)

從飢荒年份最為寶貴的糧食,到維持養豬生產所必需的飼料,再到耕種自留地時使用的化肥,以及在農村比較難得的各種日用工業品,計劃經濟條件下,農民獲取這些物資都是不太容易的。其中飼料問題更是從農業合作化開始就困擾著社員家庭養豬,直到飼料地和獎售政策出台,才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資料顯示,“愛國肉”現象的出現與獎售政策關系密切。例如,甘肅省文縣從1962年開始對生豬收購實行獎售政策,預付訂金,每收購60公斤生豬一頭,獎勵飼料糧15公斤、布票30尺,超過標准1公斤,增獎糧0.5公斤。受此影響,生豬收購量增加,而且上調銷售困難,便號召群眾吃“愛國肉”。食品公司各站、組也到重點集鎮設點推銷,生熟兼營。(《文縣志》,第424頁。)又如前文提過的浙江省三門縣,從1963年開始實行獎售收購:售50公斤生豬,獎飼料票25公斤、化肥票15公斤、香煙票2條、布票2.8尺。在這種政策的刺激下,該縣當年生豬收購量回升到1.81萬頭(1961年僅為3700頭),1965年達5.08萬頭,出現了“愛國肉”現象。(《三門縣志》,第442—443頁。)

1965年起,隨著市場供求情況逐步好轉,國務院提出“獎售的范圍應該逐步縮小,獎售的標准應該逐步降低”。據此,每頭豬獎售的棉布由5尺降到4尺,獎售糧改為不分豬的大小和肥瘦每頭15公斤至25公斤,獎售日用工業品基本停止。(《當代中國商業》(下),第204頁。)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鼓勵“私養”只是為了度荒而採取的臨時舉措。

上述各種政策其實都不局限於養豬,其他種類農副產品生產方面也多有採用。實際上,整個農業生產的恢復都有賴於這些具體、瑣碎的政策安排。之所以在“私養”方針已經確立的前提下還需要這麼多的“技術性調整”,是因為計劃經濟無所不包,經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是人為控制的,政策調整自然也要面面俱到。就短期效果而言,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命令可謂立竿見影,但這只是表面現象。那些缺乏細節支撐的宏觀政策難以取得長效,而且行政命令在人的心理即積極性面前無能為力。更重要的是,無所不包的經濟模式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以價格為例,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杆,豬肉短缺時價值規律自然會調動人們的養豬積極性,政府隻需要從旁引導即可。但在計劃經濟中,價格不能有效反映供求關系,想要促進生豬生產,隻能對飼料、豬肉收購和銷售,以及相關工業品的價格進行系統的干預。政策安排得如此全面、細致,其實是因為市場機制被弱化,不得已而為之﹔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也展現出黨和政府度過災荒的決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願望。

在有關“愛國肉”的資料中,更多情況下是從“私養”的宏觀方針到獎售等具體政策的共同作用,才使豬肉產量迅速增加。例如,湖北省強調發展養豬業要貫徹“公養和私養並舉,以私養為主”的方針,給社員家庭養豬增撥飼料地、飼料糧,全省大多數縣改“生豬派購、留肉留油”為“購半留半”,並允許自留肉進入農貿市場,等等。在各種政策推動下,該省生豬生產從1961年起結束了持續三年下降的局面﹔截至1965年,生豬年末存欄達到762.46萬頭,與1957年持平,年內肉豬出欄數更是比1957年增長了50.5%。(《湖北農牧業志》,湖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年,第21—22頁﹔李剛等主編:《湖北農村經濟(1949—1989)》,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第39頁。)又如,中共甘肅省委下發文件,要求正確貫徹執行“私養”方針,提出向確有困難的貧下中農派購肥豬時每頭補貼15公斤飼料糧,還要求商業部門加強基層收購力量,及時收購,積極擴大推銷,等等。在相關政策影響下,1965年底,蘭州市的豬肉進庫數量大於銷量,動員市民吃“愛國肉”。(《甘肅省志》第21卷,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2—43頁。)

至此,60年代中期出現“愛國肉”現象的第一個條件,即豬肉產量和收購量迅速上升,已經得到滿足。不過,這裡其實省略了一些內容。眾所周知,由於溫飽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無論農民還是政府,都把糧食生產作為第一要務,家庭養豬作為副業始終是從屬於農業生產的。早在1957年,國務院就規定,隻有在完成糧食統購、留下種子口糧等的情況下,才可以“用來發展副業和多養牲畜”(《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匯編》上冊(1949—1957),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1年,第740頁。)。飢荒時期糧食嚴重不足,城鄉居民的口糧指標一減再減,是不可能有余糧喂豬的。因此,糧食產量的恢復和增加亦是“愛國肉”出現的必要條件。與之相類似的還有集體食堂的取消、自留地的恢復等。

三、原因分析之二:流通體制的缺陷

生產方面,前文提過,1965年的肥豬出欄數(約1.22億頭)遠超1961年水平,不過倘若平均到每個人身上,則僅有區區0.17頭(《中國統計年鑒(1983)》,第184頁。),這一時期平均每人年消費豬肉亦隻有7公斤而已(《當代中國的畜牧業》,第153頁。)。可見,盡管增幅可喜,但此時的豬肉產量遠不算充足,以“愛國肉”形式出現的剩余,其實只是“相對剩余”,若能將新增產量合理分配,不應該出現積壓現象。

(一)部分重要農副產品的流通渠道簡陋單一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了商業調整方面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即《關於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商業四十條”),其中明確指出:“現階段我國的商品流通應該有三條渠道: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農村集市貿易。”(《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4冊,第453頁。)此外,實際生活中還有一個不為政府所承認,影響卻又不可小覷的流通渠道,即所謂黑市。四者之中,除了國營商業之外,其他三條渠道均受制於政策安排,未能發揮調劑余缺的作用。

第一,按照與國營商業之間的分工,供銷合作社不能買賣豬肉。“一五”計劃時期,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之間幾次調整分工,最終,肉類被劃入國營商業的經營范圍收購生豬時,國營商業有時會委托農村供銷合作社代購﹔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合並之后,名義上甚至將全部收購工作交給后者完成。然而,在此過程中,供銷合作社不過是國營商業的延伸,無法發揮自身優勢。。之所以要進行分工,很重要的一個目的,是避免因經營范圍重疊而造成種種矛盾。用市場經濟的眼光來看,計劃經濟管理者眼中的“矛盾”,某種程度上不過是商品交換中不可避免的競爭現象。對於60年代同在計劃經濟屋檐下的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而言,當然不可能充分展開競爭,進而化解“愛國肉”現象。但是,基層供銷合作社確實有不同於國營商業的特點——它是農民的集體組織,可以根據農民的意見來安排產銷,自訂合同,自由議價,在地區之間、集體之間互通有無,有時甚至可以直接將產品供應城市。這些特點似乎或多或少帶有一些市場經濟色彩,不符合當時的政策取向。人為的分工磨滅了這些特點,也使供銷合作社的調節作用無從發揮。

第二,由於政策反復多變,農村集市較少銷售豬肉。五六十年代,農村集市幾度開放又幾度關閉有關農村自由市場的研究,(參見武力:《從1956年前后農村自由市場興衰看原有體制的局限》,《改革》1999年第3期﹔馮筱才:《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中共自由市場政策研究》,《中共黨史研究》2015年第2期﹔等等。)。即便在開放時期,豬肉能否“上市”,政策方面也在不斷變動。“大躍進”時期,農村集市完全不允許出售豬肉按照統購或派購的制度設計,除了糧、棉、油這三種農產品,其他農副產品在完成了計劃任務的前提下,多余部分是可以拿到自由市場上出售的。但是,1957年8月,《國務院關於由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指出:“農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要出賣的時候,不准在市場上出售,必須賣給國家委托收購的商店,這些商店必須負責收購。”“大躍進”時期沿襲了這一規定。(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0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4年,第533頁。)。調整時期,《中共中央關於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1961年1月15日)放寬了完成派購任務以后剩余豬肉的處理權限,允許社隊和社員在集市出售,由買賣雙方議價(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4冊,第68—69頁。)。1961年6月,“商業四十條”規定,包括豬肉在內的“第二類物資”,完成定購合同以后“可以在集市上或者集市外自由購銷”。不過,文件隨即指出:“商業部門也可以採用協商議價、訂立議購合同的辦法,再收購一部分。”(《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4冊,第452頁。)這就又為取消自由購銷埋下了伏筆。

果然,隨著農業生產在國民經濟恢復過程中最先開始好轉,196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而規定,無論計劃內還是計劃外,生豬、家禽和蛋品歸國營商業系統統一安排和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大事記(1958—1978)》,第412頁。)。這種政策變化背后所蘊含的價值判斷與養豬方針的反復波動如出一轍,前者認同“統”,后者追求“公”,二者都在“左”的方向上尋找理想的經濟模式。至於其間的積極調整,似乎只是應對經濟困難的臨時措施。

當然,政策規定不意味著原樣執行。調整時期,許多“形而上”的意識形態要求(例如打擊“投機倒把”、遏制農民自發的“資本主義傾向”等),執行時往往都有回旋的余地。隻要不影響計劃收購,基層的政策執行者未必會將豬肉完全拒之於市場門外。但無論如何,農村集市不可能成為豬肉銷售的主要渠道,無法對短期內相對較多的剩余產量進行有效調節。

第三,黑市符合市場規律,與“愛國肉”現象無關。在商品短缺的大前提下,盡管政府嚴格管控流通環節,黑市依然難以禁絕﹔而且黑市的規模往往與困難程度成正比,這也決定了調整時期黑市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有關黑市的研究,(參見張學兵:《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地下經濟”探析》,《中共黨史研究》2012年第4期。)。但按照當時的觀點,黑市是一種“資本主義的復辟活動”(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第183頁。),有百害而無一利,因而政府一直致力於限制黑市的發展,甚至將其完全消滅。不過,面對嚴重的經濟困難,各級干部對黑市也都有一定程度的默認。無論如何,黑市代表著民眾從體制外尋求某種補償的合理要求,更是經濟規律的產物,其所銷售的豬肉不可能大規模積壓,更不可能打出“愛國”的旗號。

另外,還有一個與集市、黑市等均有關聯的買賣主體,即小商小販。他們看似零散、無組織,卻是實現“深購遠銷”最有效的力量。調整時期有關小商小販的政策同樣經歷了一個從有限度地重視、恢復例如,“商業四十條”提出:“恢復貨郎擔子和流動飲食業,恢復串街、串鄉、擺攤、送貨上門、夜間售貨等多種多樣的服務方式,又買又賣便利群眾。”(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4冊,第458頁。)到再次消滅例如,據1963年8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關於在大中城市集市貿易中進一步開展代替私商工作的報告》,到當年7月底為止,已有117個城市開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涉及人口6483萬。其中統計比較完全的64個城市,“集市貿易的熟食和肉食兩個行業的陣地,已經基本上由社會主義商業佔領”﹔如以議價商品零售額和集市貿易零售額的總和為100,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在肉食業方面已經佔到96%”。(參見李晨主編:《共和國史記》第2卷(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08—909頁。)的過程,總體而言管控得比較嚴格,無法在合理分配豬肉產量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當然,豬肉在儲存方面有特殊性,小商小販很難進行跨區域長途販運。即便是國營商業,當時的儲藏、運輸能力亦很有限,這也是出現“愛國肉”現象的一個客觀原因。

無論農村集市還是小商小販,調整時期最初的政策指向,實際上都是回到“大躍進”以前﹔隨著調整任務的逐步完成,也都出現了再次向“左”轉的趨勢。其實供銷合作社方面的演變軌跡同樣如此,隻不過這種反復並未影響到“愛國肉”(豬肉始終不在供銷合作社的經營范圍之內),所以前文沒有提及。“大躍進”時期,基層供銷合作社被下放為人民公社的供銷部,由群眾性的經濟組織變成“官辦”商業。調整時期對此進行了糾正(例如,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商業工作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國存在著集體所有制的農業和集體所有制的手工業。同這種生產制度相適應,應該存在著合作社商業。”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第589頁。)。但在1965年8月和10月,中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就改變供銷合作社性質、體制問題向中共中央報告,提出:供銷合作社在所有制上應比農業集體所有制早走一步,向全民所有制過渡(《當代中國的供銷合作事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50頁。)。

其實,“大躍進”之前的所有制結構已經超越了生產力發展水平,需要在公有化程度方面“后退”一步。也就是說,調整政策即便執行到底,都很難說是“退”到位了,何況后期紛紛出現反復。沒有“退”夠的一些現象,卻成了再次改變所有制的依據,例如認為供銷合作社的資金構成、分配制度實際上已經是全民所有制的了,所以可以“早走一步”。

進而言之,之所以“退”不到位,是因為根本沒有“變”的意識。不僅沒有改變對傳統體制的認識,有時為了說服人們暫時退一步以應對困難,還要格外強調前進的大方向。嚴重的經濟困難一度遏制住了向全民所有制、“共產主義”過渡的沖動,但急於過渡的意識仍然主導著政策走向。隻要沒有對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作用保持敬畏,同時習慣於人為調整生產關系,困難一旦解除,就會回到老路上。所以,即使沒有發生“文化大革命”,調整時期也不太可能演化為提早進行的改革開放。

(二)國營商業體系無法適應市場經濟因素帶來的變化

豬肉生產方面的快速增長,其實可以視為某種市場經濟因素(“私養”)得到釋放的結果。然而,流通方面佔據絕對優勢的國營商業,卻無法適應這種變化。一些與“愛國肉”有關的材料間接証明了這一點。例如1965年底,甘肅省臨洮等縣收購生豬時出現銷大於購的情況,農民為了賣豬,半夜運豬到收購站門前排隊,向收購人員求情(《甘肅省志》第21卷,第43頁。)。

調整時期,國營商業基本延續了之前按經濟區域建立批發站的經營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這是一種科層制管理模式,強調計劃和有序,商品的調撥和分配總體上通過內部的、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要想人為地安排好商品流通,必須有准確的數據,但商品的供求關系瞬息萬變,希望經濟信息及時、准確、包羅萬象,這在當時的信息傳播條件下隻能是一種空想。因此,國營商業所銷售的商品往往在時間或空間上交替出現脫銷與積壓的現象。沒有市場經濟因素的條件下尚且如此,面對豬肉產量的快速增加,國營商業的“短板”更加暴露無遺,隻得借助思想教育,甚至行政力量,通過賣“愛國肉”的形式解決問題。

與管理方式一樣,國營商業體系中的激勵機制也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平均主義盛行,始終效果不佳。面對自下而上的供需波動,國營商業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動力來積極應對。所以前述材料中的“收購人員”不會主動加班,農民也隻能向其“求情”。人的積極性是全部生產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制度設計縱有千般考慮,隻要沒有真正理解人的心理,沒有真正理解人性,就會事與願違。計劃經濟強調集中、有序,實際運行中卻充滿盲目性﹔希望人能凌駕於價值規律之上,結果卻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失去了積極性。市場經濟因素則在激發積極性方面成效顯著,由此造成了明顯的不對等和矛盾。“愛國肉”就是計劃與市場相互掣肘的一個縮影。

此外,國營商業體系“城市優先”的傾向同樣值得關注。這種制度安排與“愛國肉”現象有一定關聯。遼寧省安東市(今丹東市)的方志就記載了這樣一條:在肉源緊張的情況下,計劃安排的原則是全國保京、津、滬,全省保省城,以往安東市在自給不足的情況下尚需作少量調出,但1965年,因京、津、滬豬肉庫存龐大,豬肉大量調入遼寧,僅安東市一地便調入3000噸,於是動員居民吃“愛國肉”(《丹東市志》(6),第38頁。)。

工業化初期,為了適應城市人口和非農就業人數大幅度增加的情況,1954年7月,中共中央明確規定:“副食品供應不足時,應壓縮中、小城市和集鎮的副食品的消費,優先供應大城市及工礦區”(《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378頁。)。此后雖然進行了一些微調,強調“兼顧”之類,但“農村服從城市”的分配原則基本保持不變,城鄉豬肉消費比例也長期保持在2︰1左右(張存根、張樂昌主編:《肉蛋奶生產、流通與消費》,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82頁。)。

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目的,就是集中有限的資源,保証重工業建設,為此,商品供應方面自然要向城市傾斜。政策的出發點固然可以理解,但“愛國肉”以獨特的方式表明,如此配置資源,效果並不理想。稀缺資源的“剩余”本身就是一種浪費,其背后的分配體制困境更有可能引發嚴重問題。例如飢荒,就不僅源於糧食等主要生活資料絕對數量的不足,分配方面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更長遠地看,“城市優先”傾向進一步加大了現代化過程中本就極為明顯的城鄉差別,而且對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作用也相對有限,因為計劃經濟的“特長”在於快速發展重工業,可以說計劃所及之處重工業往往都有大的發展,但在人民生活方面則正好相反——哪個領域有所讓步,哪裡就會出現繁榮的景象。

(三)城鎮居民缺少足夠的購買力和購買意願

抽樣調查顯示,1964年,城市職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的全部收入為20.29元,其中生活費收入(與現在常用的“可支配收入”相類似)18.92元,相應的生活費支出高達18.39元(《中國統計年鑒(1983)》,第492頁。)。無論“支出”中是否已經包含了購買“愛國肉”的花銷,可以確定的是,銷售“過剩”豬肉時必然會遇到購買力不足的問題。山東省莒縣洛河鎮的方志在述及當地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愛國肉”現象時指出:“當時豬肉僅五角錢一市斤,老百姓仍然很難吃得起。”(《洛河鎮志》,山東省地圖出版社,2005年,第266頁。)此外,即使家庭收入稍有富余,城鎮居民是否願意購入“超量的”豬肉,也要畫上一個問號。畢竟剛剛經歷了嚴重的經濟困難,對商品短缺的擔憂以及一度出現的高價食品,都促使人們更傾向於留下足夠的積蓄。實際上,以“愛國”之名號召買肉,本身就是消費意願不強的表現。

針對上述問題,很多地方在銷售“愛國肉”時採用了賒銷的辦法。上海方面有人回憶道,一些地方採取賒銷的方式售賣“愛國肉”,“可以把肉先拿回家,然后工作單位再慢慢地從工資裡扣肉款”(胡果威:《解放之子》,第65頁。)。在遼寧省錦州市,“愛國肉”中賒銷的比例相當可觀。1965年2月8日至20日,該市共售豬肉679481公斤,其中賒銷416114公斤,佔總銷售量的61.2%(《錦州市志•經濟建設卷》,第303頁。)。賒銷政策不僅暫時增加了購買力,而且暗含著帶有某種強制色彩,個人的購買“意願”也就不在話下了。

面對購買力不足的問題,最直接的對策原本是增加居民收入。但是,計劃經濟的制度結構會造成長期短缺,這已經得到傳統社會主義模式的實踐驗証和經濟學家的理論分析。在供給不足的大前提下,增加收入的做法顯然不合時宜,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另外,計劃經濟的短缺,還表現為商品生產與市場需求經常錯位。生產者隻需要機械地執行計劃,完全可以不考慮消費者的想法。因此,即使購買力有所增加,人們還是很難買到真正需要的商品,購買意願的問題依舊無法解決。

由此可見,用賒銷而非提高購買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是在既定體制內非常明智的選擇。當然,賒銷政策的出台也許只是單純地為了解決一個現實的、技術性的問題,但它再次說明,調整時期所有的經濟政策都必須符合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否則便很難立足。

四、結語

“愛國肉”現象雖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放眼全國,仍然隻能算作一種個別情況,對於民眾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更是杯水車薪。在60年代,不僅政府部門缺少儲藏設備,百姓家中也沒有電冰箱,“一下子買來這麼多肉,於是家家肉香飄飄,戶戶歡聲笑語”(沈東:《盤子:飛旋的怪圈》,遼寧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8頁。)。短期內倒是吃了個痛快,長遠看來卻無法改變計劃經濟時代“短缺的”生活。它的意義更多的是象征性的,就像有人寫的那樣:“人們大概還能記得,當年市場上出現了‘愛國肉’時,人們曾笑逐顏開,奔走相告﹔意識到‘困難時期’已經過去。”(全國雜文組織聯誼會編:《雜花生樹(1985—1995)》,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407頁。)

除了象征著困難時期業已過去,“愛國肉”現象還展現了國民經濟調整政策矛盾、復雜的一個側面。一方面,調整政策取得了農副產品產量大幅上升的積極效果。千百年來,豬肉在中國絕大多數民族的飲食結構中佔據著重要地位,而且由於相對稀少,逐步成為生活富足的標志。調整時期豬肉產量的增加,凝結了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干部群眾的務實精神和辛勤努力﹔對生豬生產的高度重視,更折射出中共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真切願望。

另一方面,調整政策主要針對具體的經濟困難,局限於計劃經濟體制的框架之內,不可能打破陳規﹔即便如此,流通等領域的變化也尚顯不足。此時,中共領導經濟建設不過十余年的時間,其所面對的困難前所未有,絕非新中國成立初期可比。這種情況下的各種部署和舉措,更多帶有應急色彩,不可能特別周全、嚴密,由此才造就了“愛國肉”現象。當然,這一現象也留下了深深的歷史遺憾——雖然淡化了某些意識形態追求,但始終擺脫不了對資本主義的警惕和擔憂,一旦“具體問題”得到初步解決,政策方向就很容易回歸“左”的軌道。

至於將“愛國”作為解決方案,實際上是把市場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中共在思想教育和政治動員方面經驗豐富,短期內也往往可以取得顯著效果。豬肉“過剩”情況的出現,即與這種“特長”的發揮不無關系。可是即便這樣做有利於暫時解決商品積壓問題,長期來看也是得不償失的。它在延續用政治手段解決經濟問題的同時,也延續了對市場的忽視,固化了“政治萬能”“運動萬能”的意識。經濟體制方面出現了病症,卻要用思想教育和政治運動的方式來醫治,這種不對症的努力不僅難以真正起效,還想象出了更多的“資本主義”因素,讓自己陷入階級斗爭擴大化的泥潭。

如果換作市場經濟條件下,“愛國肉”的問題就能夠迎刃而解了嗎?倒也未必。生活資料的產量大幅增加,供求關系本身又處於不斷變動之中,特定時間、地點的商品過剩是難以避免的。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一管就“缺”、一放就“剩”的計劃經濟豈不是更加糟糕?相比之下,市場經濟是“最不壞”的選擇。

由於時代的局限,調整時期,中央領導層沒有認識到市場經濟的制度優勢。但面對經濟困難,他們努力、務實地作出改變,其中積極有效的舉措隱約指向新民主主義社會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體制,其實也就暗含有市場經濟因素。當然,由於整體上沒有跳出對社會主義的傳統認識,調整的程度總是有限的,一直未能從根本上理順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然而,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正如50年代的做法可以為60年代的經濟調整提供“靈感”,調整時期也為改革開放確立市場經濟的目標積累了重要的主觀體驗和實踐基礎。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員北京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