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问题议决案》
1.土地问题意义
一、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大半尚建筑在封建的关系之上。大部分的田地(约百分之六十六)为收租的大地主所占有。佃农及半佃农耕种田地,而没有享有田地的权利。田租的方式既不确定,租佃权也不能永久享有。田租大抵要占农民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除此而外,农民对于地主阶级以及握有政治的军阀统治者,还要交纳种种苛捐杂税。
中国田地只有百分之三十四属于农民。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的农业,固然除北方各省如山东、满洲外,几乎无有。然寺庙、祠堂等所属之地,占有耕地之数目,亦实有可观。井田之制,久已消灭,惟所谓公有田产之管理制度,尚遗留于乡村间,作为乡村中宗法社会政权之基础。此等田地的主有权,已为乡绅所篡夺,耕田者反而失却享有的权利,乡绅等得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种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
军阀的统治,就建筑在这种土地关系之上,因为地主阶级的权力,实使封建宗法制度,在中国农村之中,仍旧保持其为经济政治组织及行使制度之重要特质。
二、同时,初期的资本主义式的剥削,亦已深入于农村经济之中。所以中国农民实在同时受两种剥削:一是资本主义以前的(即封建制度式的)剥削,一是资本主义式的剥削。其结果,中国农民日就穷困,国民经济制度特别落后。
地主阶级所提取的田租特别的高,致使耕者反无剩余的收获。他们所得的,不能供给日常的需要。此种形式,即资本主义前期的剥削。在此剥削下,不许农民改善其生产方法,结果中国农业依然保持其原始状态。实际上就等于奴隶制度。农民只为消费而生产,其剩余都为地主所占有。
资本主义式的剥削,也在这种封建式的关系上建立起来,地主所收的佃租多属谷类(这又是封建制度的遗留),农产品的剩余,多归他们手里。但是地主得因此而变成商业资本家。不过他们的原始的封建性阻碍那充分的资本主义化的趋向。他们以原始式的剥削手段而积聚起来的财产,并未变成生产的资本,仍用到购置田地及重利盘剥等的投机事业。
经济的落后,阻止了新式交通工具的建设。同时全国经济形成了破碎不连的现象,将全国区分为多数孤立的商场,此等商场即为掠夺剩余农产品的地主所操纵。在此情形下,地主阶级便能强行抬高物价;如此不仅剥削农民,而且城市的小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亦在被掠夺之列。工资极低的无产阶级,却要出高价换得食物;就是小商人,也变成了地主阶级垄断的投机事业之牺牲品。
重利盘剥制度,即在此复杂的原始的剥削形式之下,很快的发展起来。此是唯一的交易制度,唯一的资本主义式的积累方法。然而重利盘剥者的资本,并不能促进商业或产业,依然用到土地投机事业上去。残酷的田租征收以及其他封建式的压逼,重利盘剥等的资本主义式的剥削,再加上军阀机关的榨取,致使农民陷于永久的饥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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