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计划的制定及其方针任务
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发展国民经济的中期计划,是完成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工业化主体任务的重要步骤。早在1951年春,中央财经委员会即根据“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部署,着手试编第一个五年计划,1952年7月形成第二稿,即《1953年至1957年计划轮廓(草案)》。经中央政治局讨论,以该轮廓草案作为向苏联提出援助要求的基本依据。
1952年八九月间,以周恩来为首席代表,陈云、李富春、张闻天、粟裕为代表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访苏联,主要任务是就五年计划轮廓草案同苏方交换意见,争取苏联政府的援助。斯大林在同周恩来等的会见中,对中国的五年计划提出一些原则性建议,并表示苏联愿意对中国的五年计划建设在资源勘探、企业设计、设备供应、提供技术资料、派遣专家及提供贷款等方面尽力给予帮助。
周恩来、陈云先期回国向中央政治局作了汇报。经讨论,中央确定了必须以发展重工业为重点,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建设力量,首先保证重工业和国防工业的基本建设,特别是确保那些对国家起决定作用、能迅速增强国家工业基础与国防力量的主要工程的完成等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的指示,1953年初,中财委对五年计划进行了第三次编制。同年6月,改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进行第四次编制。
尚留在苏联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在中财委副主任李富春的领导下,同苏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广泛接触,征询意见,商谈苏联援助的具体项目。苏联政府对中国的“一五”计划给予高度重视,对中国五年计划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经济发展速度,重工业和基本建设的规模以及具体落实援建项目等进行了具体研究。1953年4月,苏方正式向中方通报了对中国“一五”计划轮廓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经研究后,赞成苏联对我国五年计划提出的建议和设计项目清单,表示中国政府愿尽一切力量来完成协定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5月15日,李富春受中共中央委托,代表中国政府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协定》等文件,规定苏联援助中国新建和改建91个工业项目。加上1950年已确定援建的50个项目,共有141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钢铁、有色冶金、煤矿、石油炼油企业,重型机器、汽车、拖拉机制造厂、动力机器及电力机器制造厂、化工厂、火力发电站等,还有若干国防工业企业。到1954年10月,苏联政府又增加了15个援助项目,由此形成我国“一五”时期苏联援助建设的156项重点工程。这些项目的建设,构成20世纪50年代中国工业建设的核心和骨干。据测算,这些项目建成后,中国工业的门类和生产能力都将有较大增加和增长,初步改变旧中国遗留下的工业落后面貌及工业布局极不合理的状况。这表明,“一五”时期苏联的援助对我国工业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1954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成立以陈云为主持人的八人工作小组,对“一五”计划纲要草案进行第五次编制。
由于旧中国留下的统计资料很不齐全,国内资源状况不明,难以掌握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都缺乏编制经济建设计划的经验,因此,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只能采取边制定、边执行的办法,不断进行修订、调整、补充,前后历时四年,五易其稿,终于形成了我国初期工业化建设的蓝图。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原则通过了五年计划草案。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主持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会议认为,这个计划“是全国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带有决定意义的纲领,是和平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确定的指导方针是,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有步骤地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继续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保证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稳步增长,同时正确地发挥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作用;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按照上述指导方针,“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五年中将新建一批规模巨大、技术先进的新兴工业部门,同时要用现代先进技术扩大和改造原有的工业部门;要合理利用和改建东北、上海和其他沿海地区城市已有的工业基础,同时要开始在内地建设一批新的工业基地。五年内国家用于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的投资总额达766.4亿元,折合黄金7亿多两。这样巨大的建设投资,是自孙中山提出建国方略以来,旧中国历届政府都无法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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