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及其进展【2】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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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六七月间的第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对过去几年的民族工作作了全面的评价,充分肯定这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证明了中央所规定的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各项民族政策以及在不同民族中、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各项工作方针与工作步骤是完全正确的。会议同时指出,在执行民族政策中所发生的错误和缺点,主要是由于有不少干部没有认识到党在过渡时期关于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错误地认为在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已不再有新的内容了。针对这些错误认识,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这就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这个文件依据多年的工作实践,阐明了党的民族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和发展党的工作、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以及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等政策问题。中共中央将这个文件的草案发给有关省委、工委研究并提出意见后,于1954年10月正式批发了这个文件。中央在批语中指出:这个文件系统地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正确地阐明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中央认为是正确的。要求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认真研究,并依据各有关地区的不同情况,加以执行。

文件明确指出:在过渡时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仍然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事实上,实行这项政策已经改变了实现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同中央的关系,并开始改变着自治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面貌,这是过去任何时代所未曾有过的。如果不这样做,就不能建立和巩固中央和边疆各民族间的关系和联系,不能建立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实现聚居的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权利,也就无法用事实来驳斥民族分裂主义的谰言和打击帝国主义的分裂阴谋。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文件确定仍须坚持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但同时重申,慎重稳进并不意味着不准备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也不意味着要勉强去推迟社会改革。过去几年,在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完成或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而尚未进行改革的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为落后。因此,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改革,可以考虑不再采取激烈的阶级斗争方法,而采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即经过曲折迂回的步骤和更为温和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以便稳妥地推动这些地区向前发展。

我国的少数民族大都信仰宗教。文件强调,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而且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做法。

为纠正一部分汉族干部中存在的大汉族主义、主观主义与命令主义的思想作风,文件规定,凡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带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颁发带全局性的决定或法令时,均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适当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数民族地区一律不得机械执行。

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文件正确地阐述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问题,明确指出:大汉族主义或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与共产党的原则,亦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不相容的。必须指出,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强党对自治区的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分不开的,是和汉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帮助与支持分不开的。如果认为:“当家作主”或“民族化”是可以无需党来多领导了;可以不注意国家统一的法令、制度和不那么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了;可以不需要汉族人民和干部的帮助和支持了,等等,很显然这些都是错误的,应该注意防止的。

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国家民族问题的一整套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的基本文件,具有长期指导意义。认真贯彻实行党的这一套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我们国家就获得了长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