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及其进展
在过渡时期国内政治关系的调整中,民族关系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形势下,党在民族工作方面如何适应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要求,确定新的任务,推动实践进展,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所确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民族政策,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较好地沟通了党和人民政府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取得了少数民族劳动群众以及一部分上层人士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使他们相信党的民族政策对其本民族的发展是有利的,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族间的隔阂正在逐步消除,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得到加强,这就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中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打下了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在有些地区,尤其是民族杂居地区,民族政策执行的情况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没有根据民族平等原则组织民族联合政府;在政府机关中没有配备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干部,或者虽然配备了,但对少数民族干部不够尊重;没有对民族、宗教上层认真执行统一战线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甚至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等等。这类情况,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至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还发生了带有群众性的骚乱,这主要是因为那里的干部没有正确地执行民族政策,或者采取某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措施所造成的。对此,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一经发现即及时纠正,并要求必须加强干部、党员对民族政策的学习,以防止这些妨害民族政策正确实行的现象重复发生。
1952年8月,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发布施行,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并为此发出《关于学习民族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这三个文件是根据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和将近三年来各地民族工作的经验制定的。为了正确实行这三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合作,需要在各有关地区开展一个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中共中央转发了政务院的这个通知,请各有关地区、部门的党委注意领导这次学习,并将学习中的问题报告中央。
根据中央的指示,西北局向中央报送甘肃定西地委关于靖远县回汉杂居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了汉族干部和群众有歧视当地回族的情况。抓住这个典型事例,中共中央于9月16日转发了这个报告及甘肃省委的批示,要求西北、西南、中南每个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的县及地委,都要切实检查所属区乡的工作情况,并向中央写出报告。中央还在有关指示中指出,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专门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从各地检查的情况来看,发现了不少缺点和错误。如中央民族委员会检查团对河南少数民族的情况进行访查,各方面都反映民族关系紧张,回、汉民族的隔阂突出表现在当地干部不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汉族党员、干部和人民中间存在着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这种错误思想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正确贯彻民族政策的障碍。
毛泽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1953年3月16日,他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指示》,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决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根据不少材料看来,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表面上看来平静无事,实际上问题很严重。”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中央要求对于大汉族主义的各种表现,应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以教育党员和人民。
按照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全国各有关地区从1952年底到1953年上半年,在各级党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中,普遍进行了一次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大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系实际,集中地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受到一次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教育。许多汉族干部通过学习,认识了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危害和克服这种思想的必要性,提高了政策水平,增强了正确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经过这次检查,各地在执行民族政策和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错误大多得到纠正。民族关系有了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各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中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得到健康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