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六十年代初期浙江调研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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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延锋    发布时间:2014-01-14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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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检验中共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毛泽东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09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4—1095页。)。毛泽东在浙江调查研究期间,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好观点,充分体现了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执政理念。

一是提出“要适合群众的要求,要反映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的观点。毛泽东在与浙江省委领导、浙江调查组一起研究社、队规模时认为,县、社规模太大,大了搞不好,管不过来。几年来并县、并社,都是从上面方便着想的,不是从群众要求、从生产有利出发的。浙江有600个公社,一分为二,1200个就好办了,“生产队的规模也大了……田家英同志调查的那个队就管十一个小队,有几十里宽。这里的农民不知道那里的农民搞些什么事情,这怎么行呢?……在一个基本核算单位里,有富的、中的、贫的,这就有问题,群众就不满意”,“现在这样口粮拉平分配,工分拉平分配,这是破坏农民的积极性”。毛泽东离开浙江到达广东后,在3月5日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再次提到这个问题:“田家英同志在浙江调查了一个生产大队,二百多户。这个大队领导了十一个生产小队,这十一个小队里面有富队,有中等队,也有穷队,在分配的时候统统拉平,这么一来就发生问题了。”毛泽东坚持公社规模要划小,并指出社、队规模的大小“要适合群众的要求,要反映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22、1124、1136页。)

二是提出衡量党的工作是否符合实际的两个标准。毛泽东在浙江了解到群众对办食堂的意见后,明确指出办食堂一定要适合群众要求。实际上,在1959年庐山会议以后,毛泽东就到浙江进行调查研究,找了好几个县的领导同志,了解各方面情况。当时,这些县的领导都向毛泽东反映了群众不愿意办食堂的问题。毛泽东当即表示,群众不愿意办食堂,就应当解散。在这次浙江调研中,毛泽东虽然还没有完全放弃办食堂的主张,但他的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他对浙江省委的领导讲:总而言之,不论办什么事一定要适合情况,适合情况了就能增产,适合情况了群众就高兴。毛泽东所说的“适合情况”,实质上就是“符合实际”。在这里,毛泽东提出了衡量党的工作是否符合实际的两个标准:增加生产和群众高兴。这是极为重要的,与他历来强调的“群众生产,群众利益,群众经验,群众情绪,这些都是领导干部们应时刻注意的”(《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73页。)的思想一以贯之。

三是提出不能剥夺农民的观点。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大搞“一平二调”,无偿调拨生产队和社员的粮食、现金、牲畜、劳力和其他物资,强扣欠款、硬收未到期贷款以及巧立名目的各种摊派,引起了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紧张。中共中央从1958年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着手纠正,浙江省也随即开始清理、退赔。毛泽东在浙江调研时,专门问浙江省委领导:有没有决心退赔?浙江省委领导表示:决心退赔,哪怕破产也要退赔,哪一级决定的,哪一级负责。毛泽东对此表示肯定,并指出:这个办法好,谁决定的,谁负责赔。问题是中央、省、地、县四级有没有决心。单是中央和省有决心还不行,地、县没有决心就搞不好。地、县有了决心,即使有些公社、生产队没有搞好,也是时间问题,“要使他们真正懂得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区别,等价交换,不能剥夺农民。我们只讲过剥夺地主,哪里讲过剥夺农民”。(《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23—1124页。)

四是提出做领导的人一定要对群众有感情的要求。在调研中,有几个省都汇报到一些县、社、队的领导存在很大问题。对此,毛泽东指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是为人民服务,否则是国民党作风。对群众没有感情,对贫下中农没有感情,不顾群众死活,不了解情况,不听群众的话,也不听上边的话,这种人不能做领导工作。他历来认为:“群众是从实践中来选择他们的领导工具、他们的领导者。被选的人,如果自以为了不得,不是自觉地作工具,而以为‘我是何等人物’!那就错了。”(《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3页。)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即领导者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

在毛泽东的这一系列讲话中,集中反映了他一贯强调的一个思想,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想到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883页。)。

毛泽东在1943年6月为中央起草的《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99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是党的群众观点的集中体现,核心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毛泽东60年代初期调查研究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这个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和丰富了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典范。

怎样对农村人民公社的规模和体制进行调整,这是毛泽东浙江调研的重点内容。1961年2月8日,毛泽东第二次与浙江省委领导同志谈话时,浙江调查组组长田家英根据浙江调查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魏塘公社和合生产队由于刮“五风”而带来的严重后果,向毛泽东建议中央搞一个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对此,毛泽东与浙江省委的领导同志进行了商量和研究,决定采纳田家英的建议。后来,毛泽东在广州会议上提到这个工作条例的由来时说:“我是听了谁的话呢?就是听了田家英的话,他说搞条例比较好。我们在杭州的时候,就找了江华同志、林乎加同志、田家英同志,我们商量了一下,搞这个条例有必要。搞条例不是我创议的,是别人创议的,我抓住这个东西来搞。”(《田家英嘉善调查与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制订》,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59—160页。)

毛泽东于2月9日离开浙江前往广东,在广州与三个调查组会合。2月25日,毛泽东在广州召集有关领导开会,讨论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问题,并指定由廖鲁言、田家英执笔。

在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之前,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已经主持起草了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修改稿)》。这个“内务条例”是邓子恢1960年夏天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带领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同志到山西汾阳、江苏无锡等地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以此为基础,集中浙江、湖南、广东等地调查研究中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形成。

3月5日,毛泽东在广东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毛泽东着重谈了人民公社体制问题。毛泽东还告诉与会同志:“我们搞了三个调查组,目前他们正在这里起草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初稿已经写出来了,准备让几个省来几个同志参加讨论修改。修改后再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提交中央工作会议。”(《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35—1136页。)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从3月11日开始,东北、华北、西北三个地区的大区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中南、西南、华东三个地区的大区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分别开会,讨论人民公社体制问题。前者通称“三北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主持;后者通称“三南会议”,在广州召开,毛泽东主持。从3月15日开始,两会合一,称为广州中央工作会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于3月16日完成第二稿,毛泽东决定印发各小组讨论。3月21日,工作条例改出第三稿,印发会议。第二天,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这个条例共有60个条文,故称“农业六十条”。

综上所述,“农业六十条”是根据群众的需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后形成的,是“从群众中来”的产物。

“农业六十条”是不是正确,是不是符合实际,是否行得通,还有些什么问题没有解决,这就需要再回到干部和群众中去征求意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所以,在“农业六十条”通过当天,中共中央向全国农村党支部和人民公社全体社员发出《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要求把这个条例草案发给全国农村党支部和农村人民公社全体社员讨论,从头至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对于同社员关系密切的地方要特别讲明白,对于他们的疑问要作详细解答,同时征求他们的各种修改意见。毛泽东还指示浙江调查组返回浙江,带着“农业六十条”继续深入基层,征求意见,开展更大规模的、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毛泽东自己也于4月20日返回浙江,继续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浙江调查组又先后到嘉兴县魏塘公社和合生产队、桐庐县东洲公社五星生产队和嵊县、绍兴柯桥、萧山临浦等地进行“农业六十条”的试点和调研。毛泽东到浙江后,又再次询问了浙江省委领导,群众对食堂还有什么反应,并要求省委领导和浙江调查组再作调查。浙江省委和浙江调查组又到杭州市郊、萧山、新昌、嵊县、诸暨等地调查。毛泽东在听取调查汇报时再次强调,办公共食堂要贯彻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愿意可以不参加。

在全国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又对“农业六十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发全国。所以,“农业六十条”是“到群众中去”经过严格检验的产物。“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中最重要的修改,一是取消供给制,二是规定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实际上取消了公共食堂制度。这两个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就是在反复调查、深入研究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解决的。

“农业六十条”是中共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纠正了公社化以来农村实际工作中的若干突出错误,解决了当时群众意见最大最紧迫的问题,在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对以后“共产风”的再次发生起到了某种遏制作用。“农业六十条”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并丰富了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是群众路线的典范之作。(本文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