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晋绥的土改整党

作者:龚子荣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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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子荣在晋绥土改整党期间,任晋绥分局委员。

○对这种“左”的行为,当时有这样的说法:“进了村寻头头,寻了头头找岔岔,找了岔岔就斗他”;“筷子林里选旗杆,谁有斗谁”等等。

○晋绥分局发表《关于兴县后木栏杆自然村成分问题的研究》(以下简称《木栏杆文件》)中划分阶级的思想,给1947年土改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晋绥分局—位领导同志在向党校学员及机关干部作报告时说;“黑老鸡生的白蛋蛋,孵出来还是黑老鸦”。

○乱斗、乱打、乱杀的现象在1947年下半年极其严重,曾经造成了社会秩序混乱,群众恐慌的严重局面。

○晋绥分局1948年初发表的纠偏文件及《党代会总结》中很多地方使用批评下边群众和下级干部的口气,以推卸自己的责任。

 

  1947年晋西北的土改整党,在所有地区都程度不同地犯了“左”倾错误。1948年以后,随着我军解放了晋北和晋西南广大的地区,在党中央指示下,总结了老区、半老区的经验教训,健康地开展了新区的土改。

  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对当时晋绥土改、整党、安定局势和团结干部是有利的。这之后,毛泽东同志和中央其他负责同志路经晋西北回到中央,了解更多实际情况后,于1948年5月8日和1948年6月28日两次发出《中央关于晋绥整党工作指示》,所指出需要纠正的错误已经超过了《讲话》。1948年底,晋绥分局在兴县召开的党代表会议上作的《党代会总结》文件,根据《讲话》精神,又对《讲话》大大发展了一步。基本上检查了1947年土改整党中所犯的严重错误,总结了经验教训。这比起1948年1、2月间晋绥分局领导颁发的7个纠编文件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是,这些文件仍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对此,我谈谈我的意见。

  1947年在几十万人口的基本根据地——老区、部分半老区所进行的土改整党,是在1945年前的减租减息回赎清算运动和1946年执行中央“五四指示”进一消灭封建基础上进行的。经过这三次大运动,基本上消灭了老区、部分半老区农村中残留着的封建剥削,1948年总结土改整党经验教训,认真纠正“左”的错误,随着我军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了晋北和晋西南广大新区,晋绥分局又领导新区土改。由于有老区土改的经验,使新区土改运动得以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伟大的成绩。经过土改,不论老区、新区,都从根本上推翻了封建剥削制度,改变了旧社会对劳动人民及劳动的观念,“劳动光荣,封建剥削可耻”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胜利。

  应当说,1947年“左”倾错误的破坏是严重的,1948年初,晋绥分局发了7个纠偏文件,并不能说在分局领导下的全部工作都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更不能说1948年生产已达到战前生产水平的70—80%。只有在1948年以后,经过艰难的纠偏工作,调动了多数干部的积极性后,5、6年时间生产才逐渐上升,才发挥土地改革解放生产力的作用。

  “五四指示”虽然只执行了一年多,但它和《土地法大纲》代表着两个不同时期。“五四指示”根据1946年的形势,内战危机严重,要准备战争,但内战毕竟尚未爆发,和平之门尚未最后关闭,群众特别是中间分子还不觉得和平是不可能的。为了有效地准备战争,党批准华北、华中各解放区开展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广泛的群众运动,表明要坚定拥护采取这种方式实行土地改革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要求迅速由削弱封建剥削到消灭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其田。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发展,要求更彻底更快地消灭封建土地制度,以适应全面内战的爆发、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新的政治军事形势,《土地法大纲》应运而生。《土地法大纲》当然比“五四指示”更彻底得多,但二者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且有政策的连续性。“五四指示”的18项原则,有些在执行《土地法大纲》中仍然必须遵守。晋绥有些同志片面强调“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把其中许多有益的原则精神,尤其是把保护中农利益的规定一概抛弃,侵犯了中农利益。

  毛泽东等中央负责同志对中农问题是十分关切的。在“五四指示”发表前后,曾多次指示要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利益。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党中央和毛泽东还强调要保持农村中90%以上人口和我们党一道(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和手工业工人及其他贫民约占92%,地主富农约占8%)。这些都是“五四指示”中重要的指示原则。1948年2月,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老区、半老区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我认为这是一个极重要的文件,是鉴于各地犯“左”的错误,总结了经验,才制定了这个文件,使《土地法大纲》第6条平分土地具体化,防止侵犯中农利益。1949年10月12日,中央关于今后土改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方针的指示中说,这较之过去实行的“原则上不动中农”的方针,是更明确地保障了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利益不受侵犯,更利于团结中农,并使农村生产更少受破坏影响。到了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就不再使用“平分土地”这个口号了。

  晋绥二地委在1948年党代表会议上的综合报告就明确地说明:二分区在土地问题上经过历年减租减息回赎清算,在老区于反攻前后已解决20万垧土地,执行“五四指示”的结果,又转移了17万垧。这还没有全部包括1945年冬天的查租在内。这即是说,已转移的土地在40万垧左右,也即是说占应转移土地的80%—90%(河、保、岢约占90%,神、五约占80%)。这样做当时就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打击富农过重,斗争地主不够策略。1944年减租斗争中,即有个别地方对地主采取扫地出门,有的清算到光绪年间。到1945年查租为止,侵犯的中农,全区即已有3500户以上。对这种“左”的行为,当时有这样的说法:“进了村寻头头,寻了头头找岔岔,找了岔岔就斗他”;“筷子林里选旗杆,谁有斗谁”等等。按照1948年2月中央《关于老区、半老区土改整党的指示》,二分区大部分地区属于第一类村庄,少部分属于第二类,属于第三类村庄的则是少数的情况。应当是少数村庄采取大体上平分外,一般应主要采取小范围的抽补搭配,有多少封建剥削就消灭多少。二地委对当时情况的估计和所提出的方针都是正确的。凡是老区都程度不同的存在这样的问题。晋绥分局领导同志无视这些实际情况,这就是犯“左”倾错误的症结所在。直到1948年底开党代会时,还未曾接受教训。《党代会总结》中,对1947年土改工作发生了机械平分或绝对平分的偏向检讨得比较认真,文件中说:第一,在土地已经平分或平分已大体实施的第一、二类地区,不是实行某种范围内的抽补调剂,而是多数再一次实行彻底平分。第二,在执行平分方法时,提出“粮不过一升,地不过一分”,“地一粮一”,每人所得的一份土地达到“产平亩齐”,村与村之间绝对平分,致抽中农土地过多,许多地方抽调中农最心爱的土地,有的甚至把贫农土地也抽了。对待中农政策上,片面强调“贫农掌刀把子”,产生了排斥中农的倾向,强调“中贫农之间的矛盾”,甚至提出“反对中农路线”(注:这里还应当补充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侵犯老中农利益,重要的是把上升的贫雇农和上升的新中农予以严重的打击)。

  《党代会总结》还检讨:“在分配土地中,机械平分偏向最大,土地来源中抽中农土地比例较高,一般是土地来源的45%以上;较低的如兴县二区,抽动中农土地占全部土地来源的40%;较高者如兴县一区,抽动中农土地占土地来源的72%,河曲、保德有些村子,抽动中农土地甚至达到土地来源的80%以上。”否定过去的历史事实,找不到地主富农,为土改而土改,以中农充当地富,这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打乱平分错误政策的必然后果,侵犯了中农,孤立了贫雇农,这是一条值得记取的历史教训。也是左倾错误的主要表现。

  晋绥土改中,在划分阶级问题上也犯了严重的错误。对此,1948年的纠偏文件和《党代会总结》都作了检讨,而且1948年初即自上而下进行了纠正。现在我要追忆的是晋绥分局主要领导当时在指导思想上还有的错误认识。

  晋绥分局发表《关于兴县后木栏杆自然村成分问题的研究》(以下简称《木栏杆文件》)中划分阶级的思想,给1947年土改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据我了解,兴县木栏杆试点,是李培之等同志在晋绥分局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指导下进行的。《木栏杆文件》虽然发表在1947年11月,而指导思想则在1947年前半年即已开始。晋绥分局一位领导同志在向党校学员及机关干部作报告时说:“黑老鸦生的白蛋蛋,孵出来还是黑老鸦”。当发表《木栏杆文件》时,晋绥分局在文件之首的通知中,表示坚决赞助和坚决撑木栏杆定成份办法的腰。因此各级党委和土改工作团更不能不照办。

  简要地说,《木栏杆文件》以4条标准划分阶级,即(一)从现在联系历史;(二)铺摊摊大小;(三)有无剥削;(四)政治态度和思想。《木栏杆文件》中突出地强调“联系历史”及“政治态度和思想表现”,根本无视划阶级的最根本的原则:剥削关系和剥削性质。划阶级成分时多是追查其两代、三代前的经济状况。他们在文件开首即强调:地主老财过去有种种特权,可以讨老婆,可以大量生育繁衍许许多多的后代。于是他们就追查该村的大小张姓家族,从乾隆年间和同治年间所立的碑文,查到1947年张姓根苗的子孙。查的结果,张姓家族占全村3/5,共31户(全村55户),说有7辈子是老财。他们说农民是要打击地主和地主剥削根子。他们赞扬一个农民的话:“他们前两辈子压迫人,好活了,这辈子不给他们粘上些封建,那太便宜了他们”。他们说《木栏杆文件》强调农民“找穷根”,找受压迫剥削“生动的历史”,这有很大的教育意义,是阶级斗争的武器。

  他们有一套理论,说定成分的斗争,实际上是经济、政治、思想错综在一起的斗争。这种做法是打击地主阶级和整那些封建思想、封建尾巴人的,这对提高农民阶级觉悟,巩固农民政治力量有很大好处。因此,在具体定成分中,要重视其政治态度如何和对穷人的态度如何,对新政权的态度如何,把这些作为衡量一个人的阶级思想和品质的标准。例如有的虽然没有什么财产,从小劳动,又当了干部,因是张氏后代,就硬要定他为破产地主,并加上坏干部的罪名,在政治上打击他一下;有的没有得过父辈的遗产,从小当雇工,现在并不富裕,也是干部,又是张姓后代,但做过“坏事”,硬定他为富裕中农,也包含有同样打击作用。他们所定的10个经营地主没有一个是正确的。对干部同样也查三代。认为干部是地主的子孙,是封建的根子,深受地主传统教育和地主根性的影响,虽然变成了穷人,参加了劳动,当了干部但和地主残留下来的本性分不开。

  《木栏杆文件》制定的同时,在全边区又“创造性的发展”了“化形地主”(是用来打击地主转成工商业的)、“生产富农”(就是富裕中农)、“破产富农”、“下坡地主”等名称,并推而广之。这样就更扩大了打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