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国初期工会若干问题的回顾

作者:陈用文    发布时间:2015-05-27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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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表示“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毛泽东不同意李立三意见,全总一次党组扩大会议给李立三扣上了“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两顶帽子

○赖若愚不断接触工会工作的实际,思想逐渐转变,和前任李立三走到了一起

○批判“以赖若愚、董昕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使工会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建国初期,我国工会工作经历了历史性的转折,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出现过一些问题。其中许多细节,至今仍难以释怀,现记录如下,以供后人研究时参考。

  1949年3月,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会议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从乡村转到城市的战略决策,并提出在城市工作中,要以恢复发展生产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七届二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任命李立三为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并且负责全总的日常工作。由于全总刚刚成立,缺少干部,李立三向刘少奇提出了配备干部的要求。我原来是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时正在彭真领导的中央政策研究室工作。进城的时候,中央组织部部长安子文找我谈话,要我进城后直接到全总。所以我到北平后,就到全总上了班,先任全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1949年7月全总机关报《工人日报》创刊后,我又被派往工人日报社帮助几个月工作,1950年1月任工人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全国工会从无到有,获得了蓬勃发展。广大工人阶级通过全国各地方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被迅速组织起来,成为党的依靠和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坚强支柱。新形势也带来了新问题。工会作为党直接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在新形势下应该怎样开展工作,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工会同党、政府、工人群众之间的关系,成为工会工作的急迫需要解决的重大方针问题。

  1950年7月,中共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地区总工会筹备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的报告。他鉴于当时中南地区工会工作中已经出现严重脱离工人群众,公营工厂中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等问题,指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在“基本立场是基本一致”即双方都是为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前提下,在“具体立场”上仍有所区别。他们各自的工作岗位、任务不同。即使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成为“厂方的附属品”。当厂方某些规定或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就应该反映工人的意见,同厂方商量修改完善。7月29日,邓子恢把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情况和他的这个报告要点向毛泽东作了汇报。

  7月30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全文刊登了邓子恢的报告。8月4日,《工人日报》全文转载了这个报告,并在编者按语中提出:希望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全国一切工会干部,都要好好学习这个报告,改进自己的工作。

  当时,全总正在开展整风运动。由于李立三不在北京,我就找到全总秘书长许之祯,向他提议把邓子恢的报告作为全国总工会的整风文件下发。许之祯接受了我的提议。全国总工会随即发出了要全国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这个报告的通知。

  8月4日,刘少奇看到这个报告后,批转了这个报告,他在批语中说:“这个报告很好”,望“照邓子恢同志的作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这个批语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李立三圈阅后下发。

  邓子恢的报告在领导干部和工会工作者中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讨论。中共东北局第一书记高岗对邓子恢报告中的观点不同意。1951年4月,他主持写出《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一文,对邓子恢报告中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这篇文章认为,工会同政府和工厂管理机关“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不对的。这种说法第一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第二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本质区别。文章强调,在公营企业内没有阶级矛盾,没有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因而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4月22日,高岗写信给毛泽东,要毛泽东审改此文,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

  4月29日,当时担任毛泽东秘书并负责报刊宣传工作的胡乔木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给毛泽东的信后,写信给毛泽东和刘少奇,认为“邓子恢同志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东北日报》的文章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邓子恢提出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但不要由此得出工会与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具体立场不同的观点”,“有些工会干部由此而强调与厂方对立,是不对的”。信的最后附言:“此文是否由《东北日报》发表?或由《人民日报》发表较好?亦请斟酌。”

  5月10日,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并于5月16日打电报给高岗,提出:“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开会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当时,东北局正准备召开城工会议。因此,刘少奇在给高岗的电报中还告之他:中央准备派廖鲁言、陈用文参加东北城工会议。不久,我和廖鲁言以及李富春的秘书谭立一起参加了东北城工会议。

  我们去东北之前,中央曾交代我们:只带耳朵去,光听不说话。到了那里后,由于我们是中央派来的,倍受优待,开会让我们坐前排,主席团会议也让我们参加。但是,就在这次会议上,高岗大骂刘少奇、李立三。刘少奇当时提倡工厂管理党委制,而高岗学苏联的,提倡一长制。为此,他会议上大骂:什么党委制?并大骂李立三,说什么李立三,你吃饱饭没事干去打弹子好了!你搞什么产业工会,乱七八糟的东西。我们感到问题很严重,廖鲁言给中央写信作了汇报,我也给李立三写了信。李立三将我的信还转给刘少奇、李富春阅。

  当时担任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是和当时中央分管全总工作的刘少奇在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作法是完全一致的。1949年11月公布的关于处理劳资问题的三个文件(即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以及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都是李立三负责起草的。许之祯、刘子久和我都参加了。起草这三个文件,我们都向刘少奇作了汇报,并经他最后定稿。然后又经过全总发回各地区城市总工会,提请当地军管会或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施行。中央原准备在召开七届四中全会时讨论工会中的问题。但1951年10月事情出现了变化。10月2日,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我当时作为全总办公厅副主任,亲自处理的这个报告。我记得是找了一个小青年,抄好后报送上去的。李立三在报告中反映在工会工作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甚至认为“公私兼顾”的政策不适用于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有矛盾的,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可以用协调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取得解决。他明确表示:“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毛泽东不同意李立三的意见。他在中央一个文件上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并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全总党组,改变了拟在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讨论工会问题的想法,决定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解决工会工作的问题。11月,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央解除了李立三的全总党组书记的职务,批准成立了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六人组成的中共全总党组干事会,指导全总和全总党组扩大会议的工作。

  当时,在全总党组干事会下面,还有一个“九人小组”(李立三发言中称“九人座谈会”),负责全总和这次会议的日常工作。这个九人小组,成员有李富春,李立三,刘宁一,全总秘书长许之祯,全总组织部部长、机关党委书记栗再温,全总文教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子久,全总纺织工会主席陈少敏、北京市工会副主席萧明和我。

  1951年12月13日,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后来通称为全总一次党组扩大会议)在北京全总一楼会议室召开。会前,中央批准刘少奇外出海南岛休假,而时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北京市工会主席的彭真因故未出席会议。实际上参加这次会议的全总党组干事会成员只有李富春、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四人(赖若愚被临时决定从山西调来任全总秘书长,来的迟,会议未结束,又回山西去交代工作,实际上只参加了几天就走了),中央指定由李富春负责。

  这次会议由李富春主持召开。我担任会议记录。李富春在开幕词中,对这次会议的主题作了说明,他说,这次会议要求对二三年来的全国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作一个总结,对全总的领导作一个检查,按照党组干事会决定的“肯定成绩,纠正错误,总结经验,统一思想,改进工作,以达到进一步开展全国工人运动,迎接国家的建设任务”。但是,会议并没有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而是一开始就集中对主持全总领导工作的李立三进行直接的批判。最后,李富春代表全总党组干事会作了题为《在工会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并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

  这次会议肯定了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以来全总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这些成绩的取得在于党的正确方针与领导,李立三只有错误,没有成绩。会议认为李立三,第一,在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上犯有狭隘经济主义的错误;第二,在工会和党的关系问题上犯有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第三,在工作方法上犯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事务主义甚至家长制的错误等。并指出这些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

  这次会议的报告和决议是我和刘子久根据李富春的意见起草的,然后由他修改、定稿。开始,我们起草的会议文件并没有给李立三扣上“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两顶帽子。李富春也没有提出这两顶帽子。这两顶帽子是怎样最后戴到李立三头上的呢?

  原来,随着会议对李立三的批判,刘宁一向陈伯达汇报了会议的情况。据此,陈伯达到会作了一个发言。他从理论上说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提倡的是分配中心论,即不是以生产为中心,而是以分配为中心,光讲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问题。李富春根据陈伯达的发言,并看了我们起草的文件,他认为我们的理论不高,就把陈伯达找来,让他修改文件。陈伯达就在我们起草的稿子上加上分配中心论的内容。后来,李富春又在陈伯达这个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在稿子上加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严重的工团主义”两顶帽子,并由他在会议的结论《在工会问题上的分歧》中说出。

  当时,李立三对给他所作的结论非常有意见。他除了在会上的几次发言都反复申诉自己的不同意见外,最后给中央写了报告。他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值得后人学习。以后,他离开了全总的领导岗位,专任劳动部部长,仍然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后来,周总理曾夸奖他说,他受了那么大的打击,仍然在劳动部朝气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