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彭真主持六届全国人大工作【3】

作者:张承先    发布时间:2015-07-31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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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5年4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讲到:常委会听取了教育部长何东昌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当时国家教委尚未成立),委员们指出:培养人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教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我们应看到发展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做到与财政支出同步增长或者有较多的增长,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改革教育制度。

这次全国人大会议在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国家财政预算报告时,许多代表对教育经费的增长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有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参加审议中认为,财政虽有困难,但教育经费的增长不应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随着教育的发展,入学人数的增加,生均公用费也应增加。在主席团会议上,我代表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了修改预算报告的建议案。彭真非常重视,当即宣布暂缓通过,由王任重协同我找财政部研究修改预算的问题。王任重对我说,紫阳对提出修改预算案很有意见,说国家财政困难情况张承先不是不知道,为何还提出这样的修改预算意见。但国务院最终还是按照人大审议意见修改了预算报告,提出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国家财政预算报告修改后人大方予以通过。这就开了国务院提出的财政预算报告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后才能通过的先河。这就为教育经费必须实现“两个增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教育经费即使实现“两个增长”还是有很大困难。我找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吴波研究解决问题的出路。吴波说,根本上要从税收方面想办法解决经费来源的问题,除农业税增加教育附加费外,还要在三税(生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增加教育附加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上,提出增加教育附加费的议案,这个议案转到国务院后,得到了同意。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提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这就使教育经费又有了一个可靠的来源。

在彭真的主持下,六届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对落实义务教育法,普及教育所采取的有力措施受到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欢迎。国务院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感到人大确实发挥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遇到困难就找人大,希望取得人大的支持。有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唐敖庆教授,因国拨基金有两亿缺口,有些重要项目安排不下来,就找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汇报情况,要求支持加以解决。教科文卫委员会下去检查工作,发现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解体后,农民治病遇到困难,出现因病致贫的情况。全国人大就此发出简报,卫生部立即派人下去调查,研究如何恢复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问题。

总之,六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工作比较活跃,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与彭真的重视与支持是分不开的。

我参加六届全国人大工作,接触到许多实际问题的处理,譬如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法,纠正了“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有水快流”的错误指导方针。再如对维护人大依法履行职权,任免干部问题。我们下去视察工作,发现有的省对提请人大任命的干部没有被通过就指责人大,甚至发出“党大还是法大”、不能“以法压党”的错误言论。彭真维护宪法的尊严,严肃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我们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不能有半点的含糊。但也必须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党必须领导人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党组织一切活动都不能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在1986年4月2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有一段专门谈到这个问题,提出“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在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支持和监督一些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例如:在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不尊重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民主权利,不尊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依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未履行法律程序就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命或对外公布;任意调动经过选举产生的县、乡、镇干部,并且没有依法律程序任免;有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对提请任命的人未予批准竟受到指责,对这些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常委会要求有关地方作出必要的处理”。对以上这些问题的处理,使我深深感到,把人大看成“橡皮图章”的做法再也不允许发生了。六届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确实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发挥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摘自:欧阳淞 曲青山主编:《红色往事:党史人物忆党史》,济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