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彭真主持六届全国人大工作
彭真反复强调,在人大工作是在第一线工作,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线工作,决不是什么“退居二线”
“行政机关是部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我委员长也只有一票权”
“议会大厦的建设可以缓办。能源、交通、原材料必须搞,义务教育也必须搞”
亲自出马同国务院总理商谈,通过了国家增拨13亿专款,用以加强师范教育的议案
同意修改财政预算报告的建议案,开了国家财政预算报告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后才能通过的先河
我是作为山东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选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
第六届全国人大,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在开展人大工作方面,我有三点深刻的印象。
一是维护新宪法的尊严,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宪法,彭真主持六届全国人大工作时,强调新宪法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的根本行动准则。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义务。他不只一次地讲,必须遵守新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说:几十年来,我们从革命战争时期转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从没有掌握全国政权时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掌握全国政权后,既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管理国家这样的转变。3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关系到我国安定团结、长治久安,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是强调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全国人大工作是在最重要的第一线工作,不断批评当时流行的某些错误说法和错误看法。当时有个相当流行的顺口溜:“老干部不要怕,不是政协就是人大”。确实有不少人认为到人大工作是“退居二线”。这种错误的看法违背宪法,极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彭真反复强调、明确指出,在人大工作是在第一线工作,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线工作。决不能辜负人民的希望和重托。
三是在人大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他不断强调在人大工作“既不能失职,也不要越权”。强调不能失职就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所给予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搞好立法和执法监督。所谓不能越权就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决定;要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重大事项、监督政府的工作,但不应代替或者不恰当地干涉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彭真多次座谈研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他谆谆告诫我们这些从行政部门转到人大常委工作的同志说:“你们中有很多老部长,在行政机关工作和在人大工作有很大的不同,行政机关是部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我委员长也只有一票权。”
彭真的这些讲话使我深受教育,提高了我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责任感,也逐渐学会了如何在人大工作。
六届人大在彭真主持下,健全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6个专门委员会。6个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会议闭幕期间,经常工作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副委员长分别兼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这就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得以有效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加强和充实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经常工作,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六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由副委员长周谷城兼任主任委员,我是常务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的关怀与支持下,在周谷城主任直接领导下,加强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这届教、科、文、卫委员会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义务教育法提上了议程。六届全国人大开始工作不久,许多人大代表、部分人大常委分别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由于各方面对实行义务教育是否已经具备了条件认识不一致,对制定义务教育法迟迟不能取得一致看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教育部考虑到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提出尽快起草制定义务教育法。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强基础教育,有步骤地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彭真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积极支持教科文卫委员会协同教育部进行义务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普及9年义务教育的草案,并将草案印发到全国各省、市、区讨论。教科文卫委员会并分别到若干省、市、区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将经过讨论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讨论,人大常委会决定提交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是发展基础教育,培养人才,提高全民素质的迫切需要。义务教育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和实现9年义务教育制的期限。国家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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