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與1982年憲法的修改工作【3】

作者:許崇德    發布時間:2015-07-16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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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對1982年憲法的具體條文,也作出了很多貢獻。他親自對一些條文作了修改。

彭真很重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他自己親身經歷了“文化大革命”,有親身的體驗。“文化大革命”中動不動就把人關起來,根本談不上人身保護﹔動不動就讓人戴高帽子、游街、坐噴氣式飛機,這絕對是對人格尊嚴的一種侮辱。所以1982年憲法根據彭真的建議,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經驗,寫進了人格尊嚴、人身保護的條款。如憲法第37條: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這比以前具體多了,也充實多了。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條是正反兩方面寫的。正面寫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應該受到保護﹔反面寫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彭真根據“文化大革命”中許多大字報的內容是假的,特別加上:“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此外,彭真還加寫了: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些都是他根據親身體會總結的。

對於人人平等,彭真也很堅持。1954年憲法中有這一條,后來的憲法就沒有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堅持人人平等,是要遭造反派批的,要被批倒批臭的。1982年憲法根據彭真的建議,在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5條還專門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我們原來的草稿還有不得濫用權力等等,后來就隻寫了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為當時已發生了腐化的情況。

我記得,彭真曾說過,我們一定要實事求是,民主權利保障能作到的,寫進去。作不到的,不要寫進去。我們的憲法是為了實施的,不是為了好看的。今天能作到什麼程度,就寫到什麼程度,作不到的別寫。這點在憲法條文中表現最突出的是第42條關於勞動權的問題。

關於勞動權,1982年憲法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對此,勞動部有些意見,當時失業的人已經不少,他們說,如果寫了勞動權,這些人拿著憲法來找我們,我們怎麼承受得了。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寫,那怎麼能行。所以,按照彭真實事求是的思想,這一條加了一款,“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款是很靈活的,是說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不是說每個人現在都有工作做。反正是國家會創造各種條件,滿足大家就業。另外,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也是比較實事求是的。

對於國家機構這一章,彭真也很重視,他堅持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寫進去。他說,我們國家要有民主,權力是屬於人民的,但是民主有一個發展過程,要先從基礎抓起。我國有八億農民,必須把村民委員會搞好。用彭真的原話說,“這個民主是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然后在這樣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逐步提高。村民委員會是民主的基礎。所以,彭真主張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寫進憲法。在國家機構這一章,規定的都是國家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不是一級國家機關,它們是居民的自治性組織,彭真提議把它寫進“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節中。

此外,彭真還強調,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兼職,過去人大常委都是兼職的,不怎麼開會。針對這種情況,彭真強調人大常委要專職,以便於集中精力做好工作。這樣憲法第65條就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以上談的,只是點滴例子。應該說,彭真對1982年憲法傾注了大量心血。他不僅把住憲法的方向和基本原則,而且對每個條文都詳細推敲,字斟句酌,一絲不苟。彭真的貢獻真是說不盡,道不完的。他的指導作用是極其巨大的。特別是他經常說的實事求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制定法律要結合中國的實踐等。正是因為有這些思想的指導,才使1982年憲法成為建國以來迄今為止最好的一部憲法。

 

 (摘自:歐陽淞 曲青山主編:《紅色往事:黨史人物憶黨史》,濟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