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憶彭真主持六屆全國人大工作【3】
在1985年4月召開的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講到:常委會聽取了教育部長何東昌關於教育工作的報告(當時國家教委尚未成立),委員們指出:培養人才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教育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之一。我們應看到發展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逐步增加教育經費,做到與財政支出同步增長或者有較多的增長,並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積極改革教育制度。
這次全國人大會議在審議國務院提出的國家財政預算報告時,許多代表對教育經費的增長低於國家財政支出的增長有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參加審議中認為,財政雖有困難,但教育經費的增長不應低於財政支出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支出的增長。隨著教育的發展,入學人數的增加,生均公用費也應增加。在主席團會議上,我代表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了修改預算報告的建議案。彭真非常重視,當即宣布暫緩通過,由王任重協同我找財政部研究修改預算的問題。王任重對我說,紫陽對提出修改預算案很有意見,說國家財政困難情況張承先不是不知道,為何還提出這樣的修改預算意見。但國務院最終還是按照人大審議意見修改了預算報告,提出教育經費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年增長。國家財政預算報告修改后人大方予以通過。這就開了國務院提出的財政預算報告經過全國人大審議修改后才能通過的先河。這就為教育經費必須實現“兩個增長”奠定了法律基礎。
教育經費即使實現“兩個增長”還是有很大困難。我找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吳波研究解決問題的出路。吳波說,根本上要從稅收方面想辦法解決經費來源的問題,除農業稅增加教育附加費外,還要在三稅(生產稅、增值稅、營業稅)中增加教育附加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議上,提出增加教育附加費的議案,這個議案轉到國務院后,得到了同意。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提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1%,這就使教育經費又有了一個可靠的來源。
在彭真的主持下,六屆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對落實義務教育法,普及教育所採取的有力措施受到了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歡迎。國務院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部門感到人大確實發揮了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作用,遇到困難就找人大,希望取得人大的支持。有一次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唐敖慶教授,因國撥基金有兩億缺口,有些重要項目安排不下來,就找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匯報情況,要求支持加以解決。教科文衛委員會下去檢查工作,發現農村合作醫療組織解體后,農民治病遇到困難,出現因病致貧的情況。全國人大就此發出簡報,衛生部立即派人下去調查,研究如何恢復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問題。
總之,六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工作比較活躍,解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與彭真的重視與支持是分不開的。
我參加六屆全國人大工作,接觸到許多實際問題的處理,譬如制定礦產資源保護法,糾正了“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有水快流”的錯誤指導方針。再如對維護人大依法履行職權,任免干部問題。我們下去視察工作,發現有的省對提請人大任命的干部沒有被通過就指責人大,甚至發出“黨大還是法大”、不能“以法壓黨”的錯誤言論。彭真維護憲法的尊嚴,嚴肅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但我們的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這不能有半點的含糊。但也必須明確提出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黨必須領導人民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尊嚴。黨章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內活動,黨組織一切活動都不能違犯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在1986年4月2日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有一段專門談到這個問題,提出“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來,常委會在法律監督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首先支持和監督一些違犯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例如:在選舉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不尊重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民主權利,不尊重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對依法應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干部,未履行法律程序就由上級機關直接任命或對外公布﹔任意調動經過選舉產生的縣、鄉、鎮干部,並且沒有依法律程序任免﹔有的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對提請任命的人未予批准竟受到指責,對這些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常委會要求有關地方作出必要的處理”。對以上這些問題的處理,使我深深感到,把人大看成“橡皮圖章”的做法再也不允許發生了。六屆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在彭真委員長主持下確實維護了憲法的尊嚴,發揮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作用。
(摘自:歐陽淞 曲青山主編:《紅色往事:黨史人物憶黨史》,濟南出版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