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2】

原標題:略論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作者:姬文波    發布時間:2016-09-20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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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2年起,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共同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既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軍事機關,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1982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中共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12]不設常委。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軍委常務會議,負責處理軍委日常工作。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1987年11月1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有關內容改為“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此條規定一直延續至十七大新黨章。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家政治體制和軍事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它把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融為一體,其組成人員、領導機構和領導職能都是同一的,在黨的領導機構內和國家的領導機構內同時具有地位。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領導,都是通過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來實施的。同時,國務院設立國防部,一切需要由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作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實施。國防部雖屬國務院建制,但它在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同時也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這樣的領導體制,既能體現和保証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絕對領導權和指揮權,又能通過國家政權的力量,加強軍隊的建設,加強國防現代化的建設,也便於全國軍民在必要時迅速轉入戰時體制,增強對突然事件迅速做出有效反應的能力,保衛國家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13]

1982年9月,鄧小平在中共十二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共中央軍委主席。1983年6月,六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鄧小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87年11月,鄧小平在中共十三大上再次當選為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並於1988年4月召開的七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委員會主席。1989年11月,在中共十三屆五中全會上,鄧小平辭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江澤民當選為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並在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和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上連續當選為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同時,在1990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1993年3月八屆人大一次會議、1998年3月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和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江澤民連續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2004年9月,江澤民辭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職務,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選舉胡錦濤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2005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接受江澤民辭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請求,胡錦濤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2007年10月,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屆一中全會上再次當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2008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胡錦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三、堅持以“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為我軍根本的領導制度”,強調“黨的各級委員會是各該部隊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領導,是通過軍隊黨的各級組織具體實施的。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是黨對軍隊領導的根本制度。加強黨委建設,對保証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具有決定的意義。

黨委制在人民軍隊的發展走過一段彎路。在王明“左”傾錯誤路線全力推行的情況下,1931年11月召開的中央蘇區第一次代表大會(贛南會議)指責紅軍的黨委制犯了“黨的包辦主義錯誤”,不適當地強調政治委員的作用,提出政治委員有“最后決定權”。1932年10月召開的蘇區中央局全體會議(即寧都會議)上,決定取消紅軍中的黨委制,以政治委員的個人領導取代紅軍中的黨委制,使剛剛建立起來的黨委制度被中斷了。1945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按照古田會議決議的原則,恢復軍隊中各級黨的委員會制度(簡稱黨委制),以避免首長制所產生的弊端。為加強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集中統一領導以適應大兵團作戰的需要,中共中央於1947年2月27日發出《關於在軍隊中組織黨委會的指示》,規定,“凡關於作戰、工作、政策及干部等問題,除緊急情況之處斷應由首長擔負外,在一般情況下,經過軍隊中各級黨委會之民主討論和決定,再由首長執行”。[14]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各解放軍區相繼在部隊中恢復黨委制。1947年7月28日,總政治部印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黨委會條例草案(初稿)》。它是人民軍隊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的關於黨委制建設的條例,共4章41條。條例規定: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軍隊實行絕對領導,“其組織形式即在軍隊中設置各級黨委會,而以黨委會作為對軍隊之一切領導與團結的核心”。第三章“支部”中,首次明確“支部委員會為全連之最高領導機關。”條例還初步規范了黨支部建設和工作的原則和要求。[15]黨委制的恢復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的貫徹執行,加強了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保証了部隊的團結和集中統一的指揮。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解放軍在向現代化、正規化轉變的歷史條件下,有人曾主張學習蘇聯軍隊“實行一長制”。在部隊進行正規化建設中,有的單位曾出現隻重視個人領導而輕視黨委集體領導,軍事訓練和演習計劃不要黨委過問,下達命令不要政治委員簽署等現象。這些問題很快就得到了糾正。[16]1954年1月彭德懷代表中央軍委在全國軍事系統黨的高級干部會議上所作的報告指出:“在組織方面,應按照毛主席歷來的指示,根據黨委員會集體領導和首長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在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 “黨的委員會的團結是黨的團結的起點,隻有實行集體領導,才能集中智慧,統一認識,使黨的領導成為強有力的領導,從而達到團結一致,這個原則今后必須認真貫徹。”[17]195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條例規定: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黨的各級委員會,作為部隊統一領導的核心﹔並確定黨委統一的集體的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為黨對軍隊的領導制度。一切重要問題,除緊急情況得由有關首長緊急處理外,均先由黨委員會討論,做出決定。之后歷次頒布的《政治工作條例》都明確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是各該部隊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

1956年9月,鄧小平在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作《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時明確指出:“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裡面,長期以來就實行著黨委的集體領導制,或者說得完全些,是黨委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長期戰爭的經驗,証明這個制度對於部隊工作是有利的。”[18] 1995年12月17日,江澤民在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再次強調: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根本制度,也是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重要保証。加強民主集中制,必須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既要強調軍政主官對部隊工作負主要責任,也要防止主官個人說了算,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凡屬部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委充分醞釀和討論,由黨委集體決定.”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