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2】

作者:辛 逸    发布时间:2013-02-05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分享到 :

毛泽东在中央广州工作会议上,将制订《六十条》的目标概括为克服大公社体制中的两个平均主义:“一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一是生产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52页。这就为《六十条》的制订和修改定下了基调和方向。第一个《六十条》主要从缩小社队规模和确立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来克服生产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以恢复和确认社员的私有财产权和家庭副业来限制生产队内个人之间的平均主义。第二个《六十条》则通过取消供给制、公共食堂和恢复按劳分配,来消除生产队内部社员(家庭)之间的平均主义。第三个《六十条》确定了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所有制和分配制度两个方面力图根除上述两个平均主义。第三个《六十条》确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新体制得到了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力保,使小公社制度一直延存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局势20多年因此得以基本平稳。

1961年2月25日,毛泽东在广州指定陶铸挂帅,陈伯达辅助,廖鲁言、田家英、赵紫阳、王录等人起草公社条例,后经中央广州会议讨论和胡乔木等人的修改,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于3 月29日正式向全国下发。第一个《六十条》最主要的是明确界定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各自的责权利,确立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从制度上杜绝了生产大队的上级对其财产的无偿“平调”和生产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条例还重申,社员的私有财产“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从而根除了公社各级无偿剥夺社员私有财产的“共产风”,也部分地克服了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这个《六十条》的另一亮点是单列一章恢复了被大公社一度取消的家庭副业,规定了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以及社员可以自由处置产品,这也可视作消解社员间平均主义的有效举措。第一个《六十条》在全国农村的传达,基本上达到了中央“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的要求。甘肃张掖地区赤金公社在传达条例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逐条宣读、逐条讨论,没有抓住关键,形成一般化的传达贯彻,这样的大队约占半数。第二种,普遍传达和重点传达结合,但大队、生产队领导急于摆出自己的意图,不能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样的大队有一部分。第三种,边读边讲边议边贯彻,既有重点,又抓住了关键,讨论比较深透,这样的大队很少,约占10%。” (刘长亮:《关于新民大队贯彻“六十条”试点情况报告》,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18-0208-永久。)这种情况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个《六十条》是经1961年5月的中央北京工作会议讨论和修订,于6月15日正式通过的。该条例的结构、标题等都与第一个大体相同,但增写了有关山林和公社各级干部应该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两部分。该《六十条》的最大成就是正式取消了曾经被认为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供给制和公共食堂。这不仅从制度上消除了社员间在个人分配和消费上的平均主义,而且还基本制止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基层干部利用掌控食物分配权而多吃多占、欺压社员的现象。 (四川平县山阳乡柳坪村办食堂时,“炊事员与他们(队干部——引者注)是一帮的,煮的好多米,一见面说规化还是一个人好多红苕好多米,(但)人去了,用钵钵舀,炊事员给每一个人一瓢,他们几娘母老子在中间贪了,生产队长、伙食团长,炊事员就黑了(晚上)吃……他们尽是黑了吃,天天黑了都吃,白米干饭,吃得胖乎乎的。生产队集体一个月还是有几斤菜油,黑了他们几个吃,你们这些社员就没得,所以社员饿死人了,哪个伙食团没有饿死人?”转引自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43页。)在取消粮食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该条例规定全国农村恢复以劳动工分为主要依据进行个人分配的制度,同时对“五保户”通过提留公益金(约占生产队收入的2%至3%)予以适当照顾。第二个《六十条》规定的分配办法是对大公社近乎绝对平均主义的彻底否定。该公社条例在各地的传达和贯彻极为迅速和有效。陕西省委接到第二个《六十条》后,马上召开省级各系统、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三级干部会议学习新条例;之后,省内各地市委分别召开三级干部会议集中学习,同时派人分赴所属各县传达新条例;省内各县也召开县、公社两级或个别县加上生产大队的三级干部会议进行传达和学习;“在县的党员干部会议后,以公社为单位召开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或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党员干部会议”;最后,进入在普通群众中传达讨论的阶段(《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步骤和方法》(1961年7月14日),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04-0872-永久。)。9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向中央报告,第二个《六十条》在全国贯彻执行几个月以来,“农村形势明显好转”(《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492页。)。

在前两个《六十条》部分地克服生产大队间和社员间的平均主义后,生产大队内各生产队之间进行统一平均分配的弊端成为众矢之的,自然成为《六十条》再次修订的目标。为了慎重起见,毛泽东要求中央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就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究竟应该放在哪一级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邓子恢10月9日写给中央关于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的调查报告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毛泽东在为该报告写的批语中,“建议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各省委第一书记带若干工作组,采取邓子恢同志的方法,下乡去,做十天左右的调查研究工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9册,第605页。。中共华北局、北京市委、房山县委调查组在北京市房山县吉羊大队调查时发现:“大队统一核算,生产队没有分配权,产生了生产与分配不统一的矛盾。各生产队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办法跟大队斗心眼……主要办法有:(1)(生产队向大队)包产时,多包低产作物,实际上种高产作物;包费工多的作物,种用工少的作物;包经济作物改种粮食作物。(2)评产时,以多报少,夸大灾情。(3)在大片耕地上,扩大‘十边地’,损大公、肥小公。(4)偷大队的生产资料。”该大队二队的杨振方说:“大队统一核算,队与队老埋怨我给你背,你给我背,谁都觉得受屈”。(中共华北局、北京市委、房山县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吉羊大队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调查报告》(1961年12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1-005-00398。)山东省委农工部向中央报告指出,全省“大部分地区和单位提出,将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我省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情况》(1961年11月21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0-02-109。)。通过广泛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党在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第三个《六十条》,最主要的改革就是把农业生产基本核算单位确定在生产队,并郑重宣布“至少三十年不变”。这就从制度上根除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制度凡20年基本稳定,同时也关上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至农户即“包产到户”的大门。

对第三个《六十条》的修订始于70年代初,毛泽东、华国锋都曾经指示或主抓过《六十条》的修改。1977年,中央负责农村工作的领导人提出,应该将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逐步过渡到生产大队,这个主张甚至写入了山西省委单独修改的《六十条》,并企图以此取代中央修改小组的修改稿,但“未被中央采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第四个《六十条》,回避了在农业基本核算制问题上的争论,大量增加了过去没有或未曾单独列章的有关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内容,比如“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科学种田”、“社队企业”和“信贷供销”等内容。但是,第四个《六十条》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与当时农村的改革潮流背道而驰,所以在次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未被提交全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