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3】
三
《六十条》制订及修改的目的,是试图通过消除大公社体制中的两个平均主义,找到一种能够稳定农村局势并使农村经济有所发展的农业集体生产体制。应该说,第三个《六十条》确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初步实现了上述初衷。首先,《六十条》的颁行,稳定了自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动荡混乱的农村形势,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农民生活趋向稳定。其次,农业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缩小至生产队,同时保留政社合一体制,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公社体制内的两个平均主义,又有效遏制了已在全国开始蔓延的包产到户,从而巩固了城乡二元体制,确保农业剩余继续长期、巨量和制度化地支援工业化建设,凡20年而不绝。最后,《六十条》确定的公社新体制,一直被毛泽东视为农业集体生产的根本制度而备受呵护,在中央主管农业的负责人多次鼓吹向生产大队基本所有制过渡时,在遭遇像“四清”、“文化大革命”这类全国性内乱冲击时,“队为基础”的小公社制度不仅未被触动,而且还成为这个时期农村局势保持相对平稳的重要制度基础。
“人民公社运动是人类历史上将美好理想付诸实践的一次最大规模的实验”( 辛逸:《对大公社分配方式的历史反思》,《河北学刊》2008年第4期。),其发动者在不了解农村实际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想象和热情,以行政手段强制在全国推行大公社制度,企图使中国一步跨入共产主义社会,结果却是农村社会的灾难和倒退。而《六十条》始终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甚至没有一个定稿,它的制订与修改是一个边调查研究边不断充实和相对完善的过程,是在深入了解农村基层状况和农民真实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从善如流反复修改的成果,其在实践中切实可行、效果明显。上述两种不同的农村治理理念和工作方法造成了截然相反的结果,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教训。
第一,在社会发展阶段问题上,超越就是倒退。大公社的设计者不仅自信发现了社会演进规律,明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甚至还找到了通往实现这个最终目标的路径和手段,认定通过人民公社这座“金桥”可以直接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8月29日,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宣称:“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因此“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450页。)。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甚至说,大公社实行的“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就是共产主义”(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767页。)。是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没有隔着也不允许隔着万里长城”,“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民公社将仍然是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07、601页。)。将上述社会理想和社会设计付诸实践的结果最终使人们认识到,当时的中国距离共产主义社会何止“隔着万里长城”!人们虽然可以预见社会未来发展的大体方向,但不能也不必对社会的未来作出准确和具体的预测。将社会蓝图和理想强行付诸当下的实践,不仅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往往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倒退。
第二,在中央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决议通常只是规定了今后工作的大致方向和原则,只有在不断地试错过程中,在与“地方性知识”的反复博弈、妥协中才能成为地方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否则,不顾地方特点及其差异性,将主观设计的统一制度与政策强制推行,只会给地方造成巨大的冲击和破坏。大公社制度是各地农村根据中央建立公社的决议和嵖岈山、七里营两个公社章程草案匆忙搭建起来的(这三个文件实际上都是按照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关于大公社体制的设想编写的。即使以“嵖岈山”冠名的公社章程也是中央下派到嵖岈山的李友久和“河南省委书记处书记史向生、省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崔光华、信阳地委书记路宪文,在这里‘大汇合、大研究’之后写成的”。毛泽东后来在庐山会议上补充说:“我在河南调查之后,叫河南同志跟红旗杂志合作,搞了一个卫星公社的章程,我得了那个东西,如获至宝。”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763页。)。这三个文件由于没有考虑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地区差异,强制推行整齐划一、高度一致的制度模式,在其建立之初即给乡村社会造成很大的混乱和破坏,并遭到农村基层普遍或明或暗地抵制甚至反抗。这是大公社垮台的基本原因。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制订和修改《六十条》的过程中,充分吸取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推广一种标准化制度模式的教训,先是动员全党进行大规模农村调查,在调查研究中达成制订《六十条》的共识;《六十条》初稿形成后,马上展开新一轮更加深入和具体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农村基层的修改意见;修改稿通过后再将修改稿放回到实践中去检验,发现问题后再进行修改。这一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修改《六十条》的过程循环往复达三次。毛泽东把这个过程概括为“向群众寻求真理”(《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68页。)。应该说,《六十条》的卓有成效直接得益于这种工作理念和方法。更难能可贵的是,中央在下达《六十条》时,已经意识到这个文件只是规定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也不可能照顾到各地的具体情况,所以要求各地在不违背《六十条》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应该制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1961年3月23日,中央在为贯彻第一个《六十条》写给全党的信中,要求各级党委“详细研究在本地试行这个条例草案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对当地情况和民族特点的调查研究,可以拟订自己的补充条例”,甚至各人民公社也可以“根据本公社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己的工作条例”(《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第453—454页。)。《六十条》颁行后,各地颁布了各自的公社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如1961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牧区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自藏);4月19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发出《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若干具体意见(草稿)》(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1-707);10月1日,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还推出《生产队工作细则(草稿)》(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0-02-109);1962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山西省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2-1092);等等。)。综上,《六十条》的制订、修改与颁行不仅是中央农村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是中央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飞跃与质变。
美国学者詹姆斯?斯科特提出,应尽量避免“国家工程”因忽视“地方性知识”而造成的灾难。他认为:“国家的技术人员最好在进行一项规划之前有一个预设,预设自己对这个事件无知,而不是有很多知识。也就是说他们应当认为自己对当地很复杂的事件缺乏了解,再去认识它。所以他们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我建议有几个非常简单的步骤他们可以遵循:第一,走小步。比如日本对河运和水运的管理,他们总是建一个小坝,观察六个月,看这个小坝对当地有什么影响,然后再建一个小坝……这样一点一点的,而不是依赖现代水力学中人们的信心。第二,这些步骤是可以逆转的,一旦发现行不通还可以回来。第三,在计划中要包括很多不可预见的情况。这样就能够在设计中对这些新出现的情况进行协调。第四,总是要相信人的创造力,在你设计的计划里,当事人也许有更好的主意和做法,是计划者当初没有想到的。” (转引自王晓毅、渠敬东编:《斯科特与中国乡村:研究与对话》,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86页。)斯科特的上述建议以及《六十条》的制订和修改过程,是对古今中外各种超越历史阶段的制度设计的很好警示。(本文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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