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关于私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变【2】

作者:熊辉 吴晓 谭诗杰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北京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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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基本上单一鼓励到鼓励与管理引导相结合

1987年到1991年,我国的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逐步加深,提出了“补充论”,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基本上单一鼓励到鼓励与管理引导相结合。

在“看一看”和“三不”政策的默许下,私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经过这几年发展的实践与观察,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和政策也日益明朗,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基本上单一鼓励到鼓励与管理引导相结合。1987年1月中央5号文件《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9]这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性,为私营经济的存在提供了政策保障。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阐述,并第一次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明确指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他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0]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上肯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并且允许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所占比重可以有所不同,是党在私营经济认识问题上的一次质的飞跃。根据十三大的建议,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1]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了宪法。私营经济第一次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表明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接着,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三个行政法规。加强对私营企业的保护和管理,标志着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正式步入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1989年遇到了阻力。1989年到1991年年底,一方面,中国经济从1989年年初开始全面进行治理整顿;另一方面,“89政治风波”以后,社会上一度沉寂的对私营经济非难的舆论又起,由于国内外政治因素的影响,私营经济在徘徊中缓慢前进。针对这种局面,1989年江泽民明确指出:对于私营经济,“我们的方针,一是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12]1991年年底中央在第十五号文件中指出:私营经济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党中央的努力下,私营经济地位又开始逐步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