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关于私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变【4】

作者:熊辉 吴晓 谭诗杰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北京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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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阶段:提出“平等论”,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方针”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今,党提出“毫不动摇”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十六大报告明确表示“允许私营企业主优秀分子入党”,并提出了许多新的政策和观点,使之更加系统和成熟,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形成“平等论”,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方针”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系统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方针,进一步确认和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体现了党对私营经济理论的又一次质的飞跃。(1)明确提出非公经济不是同公有经济相对立的,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1]这标志着我党对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在走向成熟。(2)强调“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22]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最直接、最明确地提出要保护私人财产。十六大后对现行宪法修改时,从宪法上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3)党公开地确认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性质,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第一次得到确立。十六大提出各类投资者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23](4)公开表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十六大报告吸收江泽民2001年“七一讲话”精神,第一次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24]这一“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论断是私营经济理论的又一新的突破,大大增强了党的社会影响力和阶级基础。

2003年9月,党召开了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25]。并重申:“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26]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平等竞争”。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私有财产的与日俱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党的十六大召开后,社会各界强烈要求修改宪法。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7]这表明,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已经得到宪法的保护。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从七个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非公经济36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为私营经济在更宽领域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前者明确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意味着公产和私产获得平等保护。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平等论”即法律上平等保护和经济上平等竞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获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待遇,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新的飞跃。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私营经济理论上的突破,回答和解决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认识和对待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这个老祖宗不曾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此类经验的敏感问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私营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创新典范和重大理论成果。

[1]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版,第2、36页。

[3] [19]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6、32、35页。

[4] [7]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261、23、91页。

[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1978.12-2002.5)》,中央党史出版社2002版,第95页。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版,第258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版,第1237页。

[10]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32、216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622页。

[13]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版,第157、286页。

[15]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525页。

[16]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20、22页。

[18] [20] [21] [22] [23] [24]《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版,第152、151-152、548、540、540、572页。

[25]新华月报编:《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83页。

[26]《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4页。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 湘潭大学档案馆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来源:北京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