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关于私营经济理论政策的演变【3】

作者:熊辉 吴晓 谭诗杰    发布时间:2014-06-03    来源:北京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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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阶段: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论”,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到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

1992年至200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突破和创新,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也更加深刻,逐步形成了“组成部分论”,在私营经济政策上由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到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

1992年10月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指引下召开的十四大,虽然仍是以“补充”去规定私营经济的地位的,但十四大明确规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3]“共同发展”的提出,淡化了私营经济作为“补充”的配角意味,向“组成部分论”迈进了一大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同时还指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4]同时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15]该决定第一次提出国家对国有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是认识上一个巨大的飞跃。随后,国家又规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大大推动了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于私营经济来说,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十五大明确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6]“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7]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积极作用。”[18]“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意味着私营经济由作为“补充”的配角变成了“自家人”,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标志着党的私营经济理论的重大飞跃。

在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这样,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形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在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同时,还在实践中对私营企业主的本质属性提出了新的论断。2000年12月4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了力量,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20]2001年“七一讲话”,不仅提出私营企业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而且指出私营企业主还可以入党。这些新论述,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地位作出的科学论断,有利于统一全党对私营企业主这个新生社会阶层本质属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