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前后经济学界对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思考【2】

作者:刘辉    发布时间:2014-07-08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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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是新中国成立前后学界着重探讨的重点理论问题之一。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的把握,不仅与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的认知交织在一起,而且居于该问题核心地位和关键环节的,通常又是对于所谓新民主主义“过渡性”的理解。

在最早构想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毛泽东和中共都认定这一社会具有“过渡性”,强调它是中国在经过民族民主革命,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中间阶段。但对于这个过渡阶段是属于资本主义范畴还是社会主义范畴,它是否构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历史发展阶段等问题,并无定论。

1942年,张闻天在深入陕北、晋西北农村做调查后所写的《发展新式资本主义》一文中提出:“中国社会将来才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今天则要实行新民主主义,就是新式资本主义。因为中国太落后,只有走过新式资本主义的第一步,才能走社会主义的第二步。”《张闻天文集》第3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第186页。此后,1944年,毛泽东在关于边区文化教育问题的讲话中,也首次明确地将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称为“新资本主义”。他指出:“现在我们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老资本主义,而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0页。)新民主主义经济即为新式资本主义经济,这是中共领导人在相当长时期内的一种共识。

1948年9月,毛泽东正式否定了“新资本主义”的提法,认为“这个名词是不妥当的”,因为它没有说明在社会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公营经济。农村个体经济和城市私人经济虽然在数量上是大的,但不起决定作用。而国营经济、公营经济虽然在数量上较小,但是起决定作用。他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经济的名字还是叫“新民主主义经济”好。(《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139页。)

除了上述中共领导人的相关论说之外,学界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的探讨也已展开。正如经济学家许涤新所指出的,1947年底,“自毛泽东《目前形势与我们的任务》发表以后,香港的社会科学界即展开了很多有价值的讨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便是其中之一”(许涤新:《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第1页。)。许涤新更是在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之后不久,“即注意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些问题”孟宪章:《新民主主义经济教程》,第1页。,他不仅在1946年即出版了《中国经济的道路》一书,1948年又出版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等小册子以及论文集《新民主主义与中国经济》,集中探讨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性质、构成等等问题。

许涤新认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乃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这种制度既不能完全归入资本主义的范畴,亦是不能直接地归入社会主义范畴”;“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关系,既不完全是资本主义的,亦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它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关系”。他同时强调,新民主主义经济虽然是一种过渡的社会经济形式,却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如果把它看成暂时的过渡经济,把它当成苏联新经济政策一样的性质去看待,似乎亦是不妥当的”。(许涤新:《新民主主义与中国经济》,第10、11页。)许涤新还强调,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在发展变化着。不过,他并没有说明“社会经济制度”与通常所谓的“社会经济形态”有何区别。

到了新中国成立前后,学界“关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性质,各方面论述颇多,见仁见智,莫衷一是”(陶大镛:《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33页。)。一些国外学者在研究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著作中,也涉及对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的认识问题。如苏联学者瓦尔加在著作《战后资本主义经济之变化》中就认为,“在新型的民主国家中,例如在波兰、捷克……他们经济具有新的特点:大部分的工农生产手段移作国家的所有和管理,即是以国家资本主义占优势”转引自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18页。。美国学者艾伦在《战后世界经济与政治》一书里,不仅肯定了瓦尔加的上述观点,还继续加以发挥,提出了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理论。他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两种性质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一种是反动的,帝国主义的;另一种是进步的,民主的,“只有当国家掌握在一个革命的民主联合政府手里,当国家虽尚非社会主义的,但已不再为资本家所统治的时候,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才能够真真实实地变成进步的东西,变成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转引自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20页。)

上述瓦尔加、艾伦等人的观点,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都曾因其著作被译成中文而得到传播。其观点的实质,乃是把新民主主义的国有经济看做国家资本主义,把整个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也看成国家资本主义占优势的体制,亦即最终把新民主主义归属于资本主义范畴。

对此,沈志远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一书中作了分析和辩驳。他批评艾伦简单机械地看待新民主主义国有企业的经济性质问题,幻想着两种绝对不相容的权利能够并存:政治权利操在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革命民主国家手里,经济权利操在垄断资本阶级手里。根据前一观点,新民主主义的国有化运动就不应该侵犯垄断资产阶级的私有权,这实际上是股票全部留在资本家手里的“国有”化,结果国家变成垄断资本家的义务经理。仿佛掌握国家主权的劳动人民可以和掌握经济大权的垄断资本家手牵手地共同走向社会主义。事实上这是根本做不到的。(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20—21页。)

在沈志远看来,新民主主义政权必须以彻底铲除垄断资产阶级(在中国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的私有权,而造成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经济为基础,否则将会很快地退化为资本主义或退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此外,把国家对私人经济的任何统制措施一律看做国家资本主义,也是不妥当的,新民主主义下的私人资本主义当然不是绝对自由的经济成分,它必须受到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合理的统制,然而它并不因此即不成为私人资本主义而变成国家资本主义。(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21页。)

沈志远认定,新民主主义经济既不属于资本主义范畴,也就不是国家资本主义占优势的体制,同时亦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它“是”资本主义,同时又“非”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同时又“非”社会主义。它是从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性经济。(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21—22页。)

不过,沈志远并不认为新民主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历史阶段和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这是因为:一是它没有一种“代表性的生产方式(代表性不等于主导性)”,而是一个多样性的逐渐转化为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性的国有成分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并非代表了新民主主义;二是它又不像那些公认的社会经济形态一样,具有全世界范围的普遍性。在这种意义上讲,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历史阶段”,而只是一个过渡性阶段。不过,他也强调,若从“新民主主义各国本身历史发展来说,却又不能不成为它们各自历史中的一个阶段”。如果否认这一点,就会把新民主主义误解成为一种短暂性的临时政策,而容易忽视它所承担的彻底完成革命民主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与使命。(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概论》,第22—23页。)

陶大镛、李勉等人也从分析新民主主义经济性质入手,进一步阐述了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的看法,但具体观点与沈志远有同有异,可以说代表了两种新的类型。

陶大镛认为,新民主主义可以看成“一个新型的、过渡的、特殊的社会形态”(陶大镛:《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纲》,第238—239页。),它不同于通常所谓的五种独立的基本社会形态,乃是帝国主义新阶段的特殊产物,是回避资本主义与倾向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它不是介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而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惟其如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对象,只是封建主义与垄断资本主义,只是地主阶级与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而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不是消灭小资产阶级与中等资产阶级。同时,私人资本主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一个发展”或“获得广大发展的便利”。此外,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是以国家经济来领导的,同时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又是无产阶级来领导的。惟其如此,它才能缩短这个过渡阶段的时距,而加速完成一切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因而它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陶大镛:《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纲》,第237—240页。)

值得注意的是,陶大镛一方面认定新民主主义“代表着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另一方面又认为它不代表一个“‘独立’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在他那里,“特定”或“特殊”具有与“独立”不同的内涵。所谓“独立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是就通常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而言的。无论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还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都不能称之为“独立的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就生产力发展来说,新民主主义“依然没有跳过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所不同的,只是在生产关系上有了新的调整(所谓‘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而已”。(陶大镛:《新民主主义经济论纲》,第238页。)

正因为如此,陶大镛虽然也承认新民主主义社会具有“过渡性”,但认为它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而不是许涤新、沈志远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他不赞同将新民主主义这一历史阶段硬插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将其看成一个“中间阶段”,认为这样实际曲解了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根据。他认定,在将来新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都将同时进入社会主义阶段。

在新民主主义性质问题上,李勉的认识还要新颖和大胆。他认为,只是强调新民主主义既不属于资本主义范畴也不属于社会主义范畴仍然不够,还要强调它也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一般综合体,而完全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或完整的社会发展阶段,并拥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性质和发展规律。

在李勉看来,决定社会制度性质和社会形态本质的是生产方式(他一般称之为“生产方法”),但新民主主义社会并非像沈志远、陶大镛等所认为的那样,不代表或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而恰恰相反。在《新民主主义本质论》一书的序言中,李勉明确表示:“我的结论的主要特点,就是确认新民主主义有它的生产方法,有它代表性的生产方法……我就是以这样的认识作为本书的中心思想,来处理新民主主义的本质问题”。由此,他批评陶大镛那种认为新民主主义仅是生产关系发生变化、而生产力处在资本主义阶段,以及许涤新所谓新民主主义生产关系乃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关系”之类观点是错误的,指责其割裂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联系。

不过,李勉并未对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力作清晰的说明,只是强调它已具有一定程度的机器生产、商品化流通和集体合作生产等能力。在他看来,这种生产力与新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构成新民主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那就是在这“一定的生产力程度上”,通过国家经济、合作社或集体农业经济、独立小生产者和“作为副次成分的私人资本”的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的独特结构性组合,“在新民主主义政权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原则指导下,构成一种以人民为主,生产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用社会生产方式和独立生产方式进行生产的一种生产方法”,也就是一种“人民民主的生产方法”。它不像奴隶制、封建制乃至资本制等私有制社会那样,劳动者总是与生产资料两相分离,同时也有别于那种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李勉:《新民主主义本质论》,第58—59、62、2页。)

从李勉上述表述和全书来看,他这种从生产方式角度来把握新民主主义社会本质的认知方法论,其实并没有真正落实和贯彻到底。他对新民主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更多地还是关照在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上面。他有时甚至还有意无意地将“社会形态”与“生产关系”混同起来,如把“五种社会形态”也称之为“五种生产关系”。(李勉:《新民主主义本质论》,第66页。这无疑受到当时流行的斯大林1938年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里有关表述的影响1938年,斯大林在其《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根据马克思1857年至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所作的相关总结,提出了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认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度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将其作为定论,从而使该论断得到广泛传播。)。

与其他学者不同的是,李勉不仅强调新民主主义有一种独立的生产关系,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还大胆地把它“列为历史上五种基本生产关系之外的一种生产关系”,认为它是五种社会形态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形态,是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历史前提”、超越整个资本主义阶段的一个社会发展的“完整的历史阶段”,也是“不同于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的一种独特的社会制度”。这一点,以前之所以没能被社会发展的权威理论所确认,在他看来,乃是由客观的社会发展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李勉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代,尽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与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即已萌生,但“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体制的建立”,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也就是1944年底到1945年初才得以出现的事情。而斯大林对五种基本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的权威概括,发生在1938年,他实际上是“总结一九三八年以前的历史”,并没有见到此后“人类历史的发展变化”,所以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样的一个全新的历史产物”,他当时尚无法将其概括进自己的社会发展理论,实在十分自然。如今,我们根据新的社会发展的现实,将新民主主义视为“五种基本生产关系之外的一种生产关系”,或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并没有违背史大林的理论,反而是史大林的历史唯物论的必要的发展”,也“正是历史发展和马克斯主义相应发展的必然的和必要的结论”。在这点上,今人应该“正视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而不必把斯大林的有关结论“看作教条”。(李勉:《新民主主义本质论》,第65—68、75页。)应当说这一认识,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思想界,还是相当有理论勇气的、难能可贵的。

不过,李勉当时似乎还不具有完全突破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充足的理论准备。他在该书另外的地方又表示,这种对新民主主义独立社会形态和发展阶段的定性,同五种基本社会发展形态说并不冲突,“前者是一般的社会发展法则,后者是特殊的社会发展法则”(李勉:《新民主主义本质论》,第72—73页。),这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其有关思想的前后矛盾。

另外,李勉虽认定新民主主义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和一个“完整的历史发展阶段”,但他并未因此也连带否认其“过渡性”。只是他认为的“过渡性”, 又与一般人明显有别。在他看来,这一“过渡性”是由于“新民主主义的生产方法是一种自觉性的生产方法,是一种自觉地向社会主义和平转变的生产方法”这一特点所导致,而并非是由于它居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所谓“中间性”、“非独立社会形态性”所决定。换言之,其过渡性体现为“和平过渡”、“自觉转变”,它不同于历史上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以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不自觉的转变,“因为它有自觉性,所以它会在统治阶级的领导下,顺应社会发展规律,并以主观的努力识见社会发展规律,使新民主主义一步一步的向着更远大的前途——社会主义社会迈进”,正由于新民主主义不故步自封于自身的社会阶段,所以它“在上述的独特的性质之外,增加了另一种属性,这另一种性质便是过渡性质”。(李勉:《新民主主义本质论》,第76—77页。)

笔者以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形态”、“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等提法的内在逻辑来看,这个相对独立的阶段性至少在中国是必须存在的。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术语中,“经济形态”基本就是“社会形态”,亦即带有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实际上,上述经济学家根据该理论的内在逻辑,都程度不同地推衍出这一点。李勉可能走得更远。遗憾的是,这些合理的意见,当时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共高层对新民主主义社会更多地还只是看重其过渡性,而忽略和轻视了其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对其向社会主义过渡做长期准备工作的艰巨性,认识也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