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必然抉择【3】

——访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曲青山

作者:本刊记者 汪文庆    发布时间:2014-12-04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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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

 

记 者:您在前面说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又一次伟大觉醒。面对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作为为我们党研修“红色家谱”的人,党史部门和党史工作者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呢?

曲青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值得大书特书的,肯定要在史书上浓墨重彩地记上一笔。党史部门和党史工作者要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将其贯彻到党史工作和党史研究中去,充分发挥党史工作资政育人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尽我们的一份责任,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我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史部门和党史工作者主要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实质和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重要意义及丰富内涵,深刻把握和贯彻落实全会对党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提高党史工作科学化水平。二是深入挖掘、认真研究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即时跟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努力形成有特色、高质量的专题研究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借鉴和智慧,并用党的历史教育人民,通过坚定人民的党史自信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三是把法治精神贯彻落实于自身建设,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作为重要要求,加强制度、法规体系建设,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坚强保证。

记 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您认为记述党的历史和研究党的历史关注的重点主要有哪些?

曲青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开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明确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遵循。这里我做一个简要的归纳和梳理,提出以下几个要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和成就的评述,对当前存在的三个方面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为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提供了基本遵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开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对开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排除和澄清了各种模糊认识,对开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不仅对我们记述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提出了要求,也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的形成发展过程提供了思想和理论的指导。

记 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您认为党史工作者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曲青山: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对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成果。党史工作者在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是能够有所作为、大有作为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我认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党史研究领域中的依法治国问题研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奋斗历程研究。前面已经说到了, 9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道路是不平坦的,有不少曲折和坎坷。这里面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比如制定宪法,1931年,我们党刚刚成立10年,就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称之为“人民大宪章”;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们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毛泽东亲自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广泛研究和阅读了世界各类宪法,中国的、外国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进步的、反动的都有;此后党又领导制定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对这些宪法制定的过程进行梳理,并加以比较,相信是能够给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有价值的资源的。

二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研究。我们党领导法治建设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借鉴作用。比如,我们党局部执政时期,在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的一些做法、经验,是值得研究的。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司法体系,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经验。特别是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写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并严肃处理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当年,毛泽东亲自就黄克功申诉致信审判长,并要求在公审会上当众向黄克功宣读。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从此,我们党形成了党员比公民要求更严的党的纪律和传统,也使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被誉为“真正保障人民民主、厉行法制的先进地区”。

三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教训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是有不少教训的。比如,1954年宪法出台以后,刘少奇曾说,有了这部宪法,你没有做坏事,就不怕人随便敲门把你带走了。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和社会的法制被破坏了,刘少奇作为国家主席,宪法也保护不了他。这里面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再比如,1975年宪法将很多正确的东西修改掉,把具有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内容写入文本,宪法事实上被弃置了。

四是党的法治理论发展史研究。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理论的不断创新发展。毛泽东在主持起草1954年宪法时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具体条文“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些重要的法治理论主张,反映了我们党法治理论发展的主流和主线,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指导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是党的领导人的法治思想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法治思想,是应该重点研究的,刚才非常简略地提到了一点。此外,还有不少党的领导人的法治思想,也很有真知灼见,值得我们深入挖掘,以资借鉴。比如,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奠基者之一,董必武不但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在党的八大发言中,第一次提出并系统阐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蕴含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思想光辉,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再比如彭真,中央评价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可谓恰如其分。他倡导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耳熟能详。我最早听到的对“党大还是法大”的回答,就来自彭真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一次讲话。彭真明确讲:“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本身的活动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三句话,言简意赅,堪称经典。

六是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研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思想观点和科学论断,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等。这些重大思想观点和科学论断极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

七是即时跟进,全面、准确、客观地记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已经发生和未来还要发生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实践,研究总结新鲜经验,给后人留下珍贵的历史资料,这也是我们肩负的重大责任。

记 者:谢谢您在百忙中接受我的采访。

(本文即将在《中共党史研究》2014年第12期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