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回顾

作者:伍修权    发布时间:2015-07-10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分享到 :

○考虑到受审的主犯中有许多是军人,必须有一个能镇得住他们的职务比较高的军队负责人,胡耀邦等推荐我主持军事法庭

○我们搞了几次练兵性质的预演,虽然有点像在演戏,可是实际上比审真的犯人还难

○第一次正式开庭,比我们预想的顺利得多,江青竟十分守规矩,一声不吭听完了起诉书

○被告各有特点,黄永胜总想减轻罪责,李作鹏能不认账的事绝不认账,吴法宪骂自己将“遗臭万年”,邱会作表示认罪

○全国齐声喊杀,但考虑到国际影响,经得住后代人的检验,政治局多数同志提出对江青、张春桥判“死缓”

 

 

1980年,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公开审判。这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由公安部受理并进行对这一案件的侦察预审工作。1980年6月,胡耀邦同志在中央的会议上提出,要解决好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遗留的问题,必须做好三项工作,第一是审判林彪、“四人帮”;第二是写好《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确评价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历史问题;在完成上两项工作后,才有可能进行第三项,即召开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原来预计的时间比较短,打算先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接着就召开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争取在1980年底召开十二大。可是后来情况发展比设想的复杂,时间不得不推迟了。

这里只谈谈我参与的第一项工作,即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问题1980年6月,中央成立了一个由彭真同志主持的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也叫领导小组),成员有7人,除彭真同志外,还有彭冲、江华、黄火青、赵苍壁、王鹤寿和我,作为中央对审判工作的党内指导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但由于这一案件特别重大,情况特殊,工作进行得好坏将对国内外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必须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这才专门成立了这个组织以具体负责这一工作。

我被推选入这个领导小组,主要是考虑到受审的主犯中有许多是军人,还都是红军时代就参加革命的老资格,必须有一个能够镇得住他们的职务比较高的军队负责人,主持一个专门的军事法庭来审理他们。而我被认为在资历和声望上能够担当起这项任务,就由胡耀邦、杨得志等同志推荐,参加了这个指导委员会,并且从6月份起,就直接参与了两案审判有关的一系列工作。

审判“四人帮”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党和人民的一致要求。但是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问题。要进行这项工作,首先要解决一个立法问题,才能使审判工作取得合法的地位。在中央领导小组及有关的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后,于198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一项特别的决定,宣布成立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任命黄火青为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为特别法庭庭长,同时任命我和曾汉周、黄玉昆3人为特别法庭副庭长,还有一批审判员,连我们庭长、副庭长在内,共35人,其中有8名是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如著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等。黄火青和江华等审判工作的主持者,都是我们党的老同志,他们革命历史悠久,斗争经验丰富,在群众中也很有威望。特别是江华同志,已经担任了较长时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内容和审判工作十分熟悉,他对于这次审判,从方针大计到注意事项,都能及时提出重要的建议,作出必要的指示,后来的重要审判,他都亲自主持,实际上是为我们作了示范。他不直接出庭时,也通过闭路电视随时了解审判情况,对“前台”的工作进行指导。我原来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这次从他那里学习了不少东西我们相互间工作配合得一直很好。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我受命任第二审判庭(即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长,黄玉昆为副审判长,还有15名审判员。当时参与这一工作的人员共有400余名,各省、市的公安厅长、检察院长和法院院长都来了,部队里也抽调了有关部门的得力干部来担任审判员等工作,集中了强大的力量来完成这一重大任务。

审判工作的第一阶段是公安预审,首先确定受审的案犯究竟有什么罪名。这一阶段的工作量很大,是一件件核实他们的罪行事实,肯定他们的罪状,然后由特别检察厅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特别法庭接受后,才能进行审判。这个工作相当复杂,并且不是没有争论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究竟审什么,即什么是各个主犯的罪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曾经出现过周折,有个别同志认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是党内路线错误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是由于党内的路线错误才发生的,因此,单纯审理他们的罪行是不好办的。经过争论,最后认为对林、江反革命案的审判,只审理林彪、江青等人的刑事罪行,不涉及党内的路线是非问题,否则就会把党内的路线是非同林彪、江青等人的反革命刑事罪行混淆了。决定只审判有关的刑事罪行,这是一个重大的决策,不然确实是很难开审的。

正由于有过这些争论,关于本案的起诉书的稿子,也就反复修改甚至重写,我记得起码经过了30次修改。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定稿后,才将起诉书提交特别法庭。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法庭有权接受起诉书,也有权拒绝接受。认为起诉书内容符合事实,证据确凿,就接受起诉并进行审理;如果相反,就可以不予审理。法庭有权不按检察院的意见办,他们是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的。林、江反革命案的起诉书由特别检案厅提出后,特别法庭进行了研究,认为起诉是有根据的,就接受了这一起诉书,对所指控各主犯开始进行正式的审讯和判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