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3】
三
彭真对1982年宪法的具体条文,也作出了很多贡献。他亲自对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彭真很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他自己亲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有亲身的体验。“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把人关起来,根本谈不上人身保护;动不动就让人戴高帽子、游街、坐喷气式飞机,这绝对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所以1982年宪法根据彭真的建议,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写进了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的条款。如宪法第37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比以前具体多了,也充实多了。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条是正反两方面写的。正面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应该受到保护;反面写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彭真根据“文化大革命”中许多大字报的内容是假的,特别加上:“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此外,彭真还加写了: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些都是他根据亲身体会总结的。
对于人人平等,彭真也很坚持。1954年宪法中有这一条,后来的宪法就没有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坚持人人平等,是要遭造反派批的,要被批倒批臭的。1982年宪法根据彭真的建议,在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还专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原来的草稿还有不得滥用权力等等,后来就只写了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为当时已发生了腐化的情况。
我记得,彭真曾说过,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民主权利保障能作到的,写进去。作不到的,不要写进去。我们的宪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今天能作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作不到的别写。这点在宪法条文中表现最突出的是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问题。
关于劳动权,1982年宪法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此,劳动部有些意见,当时失业的人已经不少,他们说,如果写了劳动权,这些人拿着宪法来找我们,我们怎么承受得了。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写,那怎么能行。所以,按照彭真实事求是的思想,这一条加了一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款是很灵活的,是说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不是说每个人现在都有工作做。反正是国家会创造各种条件,满足大家就业。另外,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也是比较实事求是的。
对于国家机构这一章,彭真也很重视,他坚持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写进去。他说,我们国家要有民主,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但是民主有一个发展过程,要先从基础抓起。我国有八亿农民,必须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用彭真的原话说,“这个民主是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然后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是民主的基础。所以,彭真主张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写进宪法。在国家机构这一章,规定的都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它们是居民的自治性组织,彭真提议把它写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中。
此外,彭真还强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职,过去人大常委都是兼职的,不怎么开会。针对这种情况,彭真强调人大常委要专职,以便于集中精力做好工作。这样宪法第65条就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以上谈的,只是点滴例子。应该说,彭真对1982年宪法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不仅把住宪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而且对每个条文都详细推敲,字斟句酌,一丝不苟。彭真的贡献真是说不尽,道不完的。他的指导作用是极其巨大的。特别是他经常说的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定法律要结合中国的实践等。正是因为有这些思想的指导,才使1982年宪法成为建国以来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摘自:欧阳淞 曲青山主编:《红色往事:党史人物忆党史》,济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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