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工业企业法》的起草【3】

作者:袁宝华    发布时间:2016-01-15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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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我们把工业企业法草案基本上定下来了。1985年1月,把它提交到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讨论。

1985年1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开幕。彭真同志在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对会议议程作了说明后,就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的问题作了补充说明。他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现在,我国有比较大的企业40多万个,所有的企业加在一起有100多万个,这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础。40万个企业中有8万个是国营企业。关于制订国营工业企业法的问题,在五届二次会议时就开始考虑要搞这方面的法,搞了几年一直到现在主要是试点和征求意见。调查的结果意见很不一致,主要是体制问题。现在有三种意见,一是几十年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二是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就像军队打仗由指挥员指挥一样;三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这3种都是有道理的。但究竟实行哪种好,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中央、国务院都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不然盲目的作决定是会出乱子的,这是一件大事。去年我们同十几位部长和副部长在华东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后来到东北作了一次调查,都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各方面的努力,到现在为止,大家对在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意见是比较一致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先后颁布了4个条例,经过实践,现在比较成熟了。在这次会议把议程列上,作为草案讨论一下。

会议按照议程对工业企业法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但由于在工厂领导体制问题上争论较大,会议决定对工业企业法草案暂时搁置,继续进行实验探索。

1985年4月下旬,彭真同志出访日本。在去日本以前,他就国营工业企业法问题同小平同志交换了意见,他认为,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还是要继续抓紧修改,他倾向于近期搞出来。彭真同志回国后,又同耀邦同志谈了这个问题,耀邦同志同意搞一个草案。

1985年6月底,彭真同志在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谈加强立法工作,在谈到当前主要抓什么法时,提出国营工业企业法问题。随后,我们抓紧了对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研究、修改。

1986年11月15日至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的《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审议,我作了草案说明。在讨论这个法律草案时,一些委员认为现在工业企业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的外部条件没有界定,应该先有工业企业法,后有破产法,也就是“先有妈妈,后有儿子”,而不是“先有儿子,后有妈妈”。11月29日,彭真同志在联组会议讲话时,就这个问题指出,我们目前的问题是没有制订出企业法。我们一直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我听说有个厂出了问题、亏损了,厂长什么都承认,但最后说,这都是党委决定的。党委那么多人,你处罚谁?所以实际上是无人负责。现在我们搞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里面的问题会更多,如果无人负责,怎么处理啊?所以提出厂长负责制。同志们在讨论破产法时,讲条件不成熟,法律不配套,有人讲企业法制订不出来就先制订破产法,是先有儿子后有父亲,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所以必须先有企业法才能有破产法。这次破产法提出来,企业法不也促出来了吗?

这次会议最后通过了破产法。破产法的通过,急切要求工业企业法尽快出台。

1987年3月5日,彭真同志指示法工委尽快召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修改方案座谈会。3月10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也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列入了议程。

1987年3月16日下午,研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问题座谈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彭冲、我、叶林、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副秘书长及中央组织部的曹志。彭真同志在会议上讲了话。他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企业法中党的组织问题;二是厂长负责制问题;三是职工的地位问题。他说,关于党的组织问题,1984年我曾提出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改为厂长负责制,我是说的行政生产指挥系统。二是厂长负责制问题,目的是加强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当时,有人不赞成,经过这几年,不是要不要实行,而是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再折腾了,要顺顺当当地搞下去,这样做没有危险。外部条件企业法中要原则地写一写,比如指令性计划、原材料供应等要保证。内部条件则不能使厂长担任太繁重的任务,厂长应限于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有些福利工作可以不由厂长管,是否工会可以担负一点,有人说工会怕搞成福利主义。三是工人的地位问题,工人是企业的主人是对的,但这句话又是不完全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企业管理委员会不是党的组织,也不是群众组织,是行政管理组织,把应当对工人办的事理上几条,写清楚了,工人的地位也就体现出来了。

3月17日彭真同志主持召开委员长会议研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问题,会议着重讨论了彭真同志16日下午的讲话,决定成立一个企业法修改小组,由彭冲、王任重、叶林、有林、宋汝棼、邵福肇、王书明、张彦宁、曹志、顾大椿和我共11人组成。

3月18日,彭冲同志主持11人小组会议讨论企业法问题,但由于争论较大,开了半天会,结果企业法中五十条的只讨论了三条,其中只有一条意见比较一致,其他意见都不一致而且都是重要的问题。这说明企业法中有许多问题还要再实践总结,重要的是条件还不成熟,许多问题还要试验。鉴于此,彭真同志紧急主持召开了委员长会议,建议这个草案不提交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了。

3月19日,彭真同志在联组会议上就这个问题讲话,他说,从昨天11人小组开会的情况看,企业法的确还不成熟,有几条意见还很不一致。原来我们搞了30几年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现在改为厂长负责制,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很大的变化,实验中已经取得了不少一致意见,但的确也还有很多不成熟的意见,这么短的时间中把这么多不同意见集中起来、一致起来,是不容易的,这不是主观问题而是客观问题。我们今天就决定这么一个问题,不把企业法列入大会议程,法中的问题继续研究。经过讨论,大家表示赞成,最后会议决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不提请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工业企业法,说明习惯势力根深蒂固!虽然中央表了态,小平同志表了态。1985年1月到1988年1月整整3年的时间,我们向人大常委2次提出工业企业法草案,回来审议修改2次。但是有一批同志说什么也不同意。

这中间又开了几次会议,同时把三个条例(《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这三个条例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修改为厂长负责制。1986年用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发了通知,把这三个条例发下去。这三个条例修改后发出去非常重要,因为这三个条例是具体操作,具体操作的规定已经把它修改为厂长负责制。虽然还有不同意见,但这是大势所趋。

1988年3月六届人大二十四次常委会又一次审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并原则通过。随后,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将草案在报纸上全文登载广泛征求意见。中央为了慎重起见,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开会以前,专门召开了一次全会,通过工业企业法。所以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企业法。并决定于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1988年8月1日开始执行时,全国人大在人民大会堂专门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从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搞工厂法到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差不多整整用了10年时间。

工业企业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把企业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经济关系和行为规范都明确了。它的核心就是首先明确了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原来企业是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企业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第二条是必须改变长期以来的领导体制,来适应全党工作重心的转变,而且真正使厂长负起责任来,使党真正改变党不管党的状况。第三条就是要解决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全体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非常重要。虽然是厂长负责制,但不能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的决策还是要民主化科学化。这三条是核心问题。可是要真正做到这三条,关键是要做到政企分开,因为政府的职能不转变,这三条就实行不了。再一点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固定观念要改变。不改变,党委不能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譬如职工要求调整工资不找厂长找党委书记。所以,1989年以后中央把它归结为三句话:加强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三句话,归纳的很好。彭真同志为起草工业企业法所做的工作对我们的经济改革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摘自:欧阳淞 曲青山主编:《红色往事:党史人物忆党史》,济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