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工业企业法》的起草
搞工业企业法是邓小平同志提出来的。1978年12月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其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他提出立法,举出各种法规,其中就有工厂法。
彭真同志1979年一恢复工作就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后又出任副委员长。他为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找国家计委副主任顾明和当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的我谈话,提出要起草两个法规:工厂法和经济合同法。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决定成立由国家经委牵头的起草小组。这样,1980年我们就着手起草国营工厂法,并提出了草案。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提出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长期以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了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可以实行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一句话,就是要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小平的这个报告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后很高兴。可是当时党内意见不一致。《邓小平文选(1965—1982)》出版时,小平同志说去掉这一条。一直到1987年为纪念“七一”报纸上发表这篇讲话时又补上这一条。
1980年10月18日,彭真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有国务院59个部委和北京市参加的关于起草国营工厂法、经济合同法座谈会,彭真同志就如何起草工厂法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工厂法搞什么?要调动四个积极性,一是中央各部的积极性,二是地方的积极性(省地县市都包括),三是工厂的积极性,四是职工个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工厂与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工厂法如不能调动这些积极性,工厂法就不能算是成功的,或不能算完全成功。现在是见钱眼红,中央、地方各分多少,没个法是不行的,凭良心是不行的。工厂法的订立要从实际出发,要解决问题,这是个出发点,不能抄外国的。我们有什么实际问题,怎么解决,我们有我们的国情,但是外国的经验要吸收。现在要先搞调查研究,调查有什么问题要解决。
1980年11月,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中央59个部委组成16个调查组,分赴四川、江苏、上海、辽宁、京津等16个省、市、自治区,对制订工厂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各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综合了各地对企业领导体制问题的三种意见:大多数同志主张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部分同志主张实行厂长负责制;部分同志主张实行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2月中旬,派赴各地的调查组陆续返回北京,并于12月29、30日和1981年1月5日举行汇报会。彭真同志出席了12月29日的汇报会,他在听取了汇报后讲话指出:工厂现在还是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去掉“分工”二字,也就是要把厂长的权力扩大一点,另外,实行厂长负责制也可以写上,供讨论用。至于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还是暂不写为好,等试点成熟以后再说。
1981—1983年,中央有关部门经中央批准先后出台了4个条例,即《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1年7月13日)、《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1982年1月2日)、《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2年6月3日)、《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年4月1日)。这4个《条例》虽然都起了好的作用,但是,4个《条例》坚持的仍是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且中间的规定还有不一致的地方,执行起来遇到困难:最主要的是党政工职责不明、工矿生产管理多头领导和“党不管党”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工厂企业法草案出台后,也只好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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