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关贸总协定的一段经历【2】
二
1984年7月初国务院任命我为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在瑞士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处参赞,专门负责关贸总协定的工作。我到日内瓦以后,根据国内的指示,在代表团内正式建立了关贸组。我是这个小组的负责人。当时关贸组的工作任务是:观察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下的各种会议,开展对各方达成的协议的调查研究,同时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保持联系,衡量参加总协定的利弊。工作对象与范围是:关贸总协定、多边纤维协议和国际纺织服装局。我到日内瓦后,我们关贸组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各国常驻关贸总协定代表团建立了比较广泛的工作联系;取得了参加关贸总协定绝大部分会议的资格并代表国家出席了有关会议。
2.在比较早的阶段,取得了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会议成员的资格,参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内的集团活动。
3.经过多方努力,在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之前,争取到充分参加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权利。参加这类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意味着在拟订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过程中,享有发言和决策的权利。
4.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已经按部就班地推向前进。从1986年7月提出恢复申请,1987年3月成立了工作组专门处理中国的恢复申请,10月23日举行了首次工作组会议,已经确定下此后的工作日程。关贸组进行的广泛铺路以及准备和配合工作已经初步见效。
5.纺织品方面也是关贸组的重点之一。我们配合国内在纺织品协议的谈判、解决中美双方的纺织品纠纷和成立国际纺织品服装局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在回过头来看,在以上众多工作中,我觉得最具意义的是1986年7月10日,我陪同我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向关贸总协定递交了要求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地位的申请。
当时,我国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1971年我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又先后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取得合法的席位。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三个主要的经济组织,只有关贸总协定我们还没有恢复;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也必然要求更加紧密地同国际经济联系和合作,也就是后来我们讲的同国际经济接轨;第三,更重要的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另外,我们当时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从两方面对关贸总协定有了一些比较新的认识。第一个就是关贸总协定是规范世界贸易的一个组织;第二个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当时的贸易总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85%,同时我国与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的贸易量又占我国整个进出口贸易量的85%,这两个85%表明关贸总协定是相当重要的。我国不管参加也好,不参加也好,它的各种规则对我们都有直接、间接的约束力,所以,我们认为,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的地位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对我国都是十分重要的。
当时,我国参加关贸总协定也面临着三个问题:一是要求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还是重新加入?这着实让我们费了一番脑筋——如果“复关”,我们就可能从1950年台湾退出关贸总协定之日起交纳关贸总协定的会费,而重新加入,则可免交几十年的会费。但后来发现因我国没有参加多少国际贸易,可免交这些年的会费。这样我们认为我国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名誉还是要保留。经过长久的考虑后,我们决定采取同恢复我国在联合国席位一样的做法——“复关”。二是究竟以什么身分加入,是以发达国家身分还是发展中国家身分?这涉及到加入后我国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最后我国决定还是以发展中国家身分申请“复关”。三是在申请书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应该如何提?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国营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提法对我国“复关”申请付出的代价肯定高。经过国内的讨论,最后决定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中的“复关”。
当时,除了这些“复关”原则都是国内定下来的外,我国“复关”的申请照会文本是由我们驻日内瓦代表团和国内一起敲定的。这个总共只有340多个英文单词的照会,费尽了国内有关部门和我们代表团的心血,来往的电文叠起来有厚厚的一沓。“尊敬的邓克尔先生: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会员国之一的事实,现决定申请恢复它在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委婉的外交辞令传达了一个坚定的原则:是恢复而不是重新加入。“……当前中国正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并将继续坚持这一基本国策。”这便是我国提出“复关”申请的前提。紧接在这段后面的话传达了我国“复关”的另一个原则:“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期望得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待遇。”原则是不能违背的。而在外交上,每一个词的运用也至关重要,因此申请文本的措词也经过了多次认真的讨论。比如“恢复”这个词译成英文,最初用的是“restore”,意思是“原封不动的恢复”。后来考虑到有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谈判,最后用了“re-sumption”。这个英文字的词义是“重新继续原来的某些东西”。
我国“复关”的申请照会文本也经过了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驻关贸总协定的法律顾问们的磋商。关贸总协定对于申请的要求,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程序上的,都是申请国所要遵循的。在确认了恢复我国缔约方地位的合法性之后,秘书处提出申请中要加上“中国愿同缔约方进行谈判”这一条。“这样可以减少缔约方的疑虑,也会减少某些不必要的麻烦,加快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的步伐。”关贸总协定还有一个规则:申请加入的国家,在递交申请时需同时递交本国的经济和外贸制度备忘录。但如果这样,我国就将不可能在7月初递上“复关”的申请。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我国代表团又做了一个私下的安排:我国在申请中先做一个对这个问题的承诺,有关工作细节再逐步启动。于是在这个申请照会上,增加了这样一段文字:“中国准备就恢复其缔约方地位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进行谈判。为此目的,中国将提供其经济和对外贸易制度方面的情况。”
至于为什么选定7月10日这个日子,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这也是事先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协商的结果。这个日子刚好在关贸总协定7月的理事会之前,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能在这个会上把中国的申请分发给大家。理事会差不多每月开1次,一年开10次。8月,联合国代表团集体休假。在9月的理事会开始磋商乌拉圭回合细节时,审议我国“复关”的工作也可以同时启动了。
在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只剩下递交申请书了。经同关贸总协定方面联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因日程已另有安排,将不能亲自接待,委托副总干事马突先生来做这件事。这种情况也很正常,实质问题都已经磋商好,递交就成了一道单纯的程序。所以我们当时没把这件事看做一个历史事件,只是当做按国内指示完成的一个普通的任务罢了。
递交申请书之后,我国就开始了谈判的准备工作,首要的前期工作就是和关贸总协定协商工作组主席的人选。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主席的任命必须为关贸总协定成员和申请国家两方面所接受,选择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人不行,完全倒向西方国家的人我们也接受不了,经过协商,最终确定主席的人选为当时瑞士驻日内瓦大使吉拉德。当时我们的考虑是:瑞士对我国比较友好,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为瑞士人;另外关贸总协定规定,主席的任职直到谈判结束,而“复关”过程可能比较漫长,选择一个瑞士人可以使得即使他在离职以后也可以随时参加谈判。确定主席的人选之后,1987年3月4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成立。从此中国踏上了15年的“复关”、“入世”谈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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