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关贸总协定的一段经历【3】
三
我在日内瓦工作的三年期间,经历的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86年4月按单独关税地区模式解决了香港在总协定中的地位;二是1986年7月提出复关申请;三是于1986年9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启动大会。
1987年11月,由于工作需要,我回到国内,不再具体参与我国的“复关”谈判工作。但我还是时时刻刻地关注着我国的“复关”进程。我在回国后写的离任述职报告中,除了对我在日内瓦代表团工作的三年作一总结外,还对我国的“复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我认为,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实质性谈判,主要是确定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国家经济地位越重要,进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就越艰巨,这是一般规律。鉴于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要求是史无前例的,我们的改革与开放正在深入进行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的特殊性,预计谈判将是费时和艰巨的。我国的主观愿望是速战速决,但客观条件不允许我国急于求成。所以谈判只能是精心准备,顺乎自然,积极进行。在党的十三大之后,国际社会怀疑我国改革与开放方向的人虽然越来越少,但是多数人转而对我国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将发挥的潜力做精心估量和仔细的判断。关贸总协定主要缔约国对我国恢复成员地位要求大多是既欢迎又谨慎。当时,他们虽然尚未拿出具体的要价方案,但我感觉多数人是在极力高估我国的发展潜力的基础上,设想周密的防范措施,预计他们的谈判开价不会很低。更由于当时苏联改变了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战略,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倾向日益明显,助长了一些缔约国向我国索取高价的心理。
另外,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国内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政治优势和市场潜力的吸引力以及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有利时机,争取公平、合理地解决恢复地位问题,在具体的谈判中,探索新路,力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宁肯拖些时日,亦不宜轻易接受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加入时所接受的歧视待遇,特别是对有选择性的保障措施更宜谨慎对待。
在当时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一年以来的密集谈判,15个谈判组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规定的任务。当时各缔约方对谈判的进度普遍表示满意。我国虽然得到充分参加谈判的资格,但是由于没有参加谈判前的筹备过程和未经历前7轮谈判的实践以及参加谈判的各方面部门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所以一年来只限于跟踪会议、熟悉情况,在部分谈判组虽然有些表态发言,但是都不构成我国对谈判议题的具体建议。这种情况的形成,除了上述提到的原因以外,还由于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尚未恢复,虽有参加谈判的资格,但是参加的程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988年初,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进入第二阶段,我向国内有关部门提出:我国应珍视这次参加谈判的机会,尽可能地组织力量,强化练兵,争取跟上谈判的步伐。新一轮谈判共有15个谈判组,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利益的所在明确重点,如纺织品、农产品、热带产品、关税、GATT条款和服务业等。在明确重点的基础上,调动必要的力量,作为国家大事来抓。对各项议题应从战略的高度精心研究,找出我国应该关心的利益所在,并据此拟订我国参加谈判的具体方案与对策。与此同时,我国亦应努力研究和实施有关承诺和履行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在研究拟制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需要,在一些议题上需要把两个谈判结合起来考虑。
另外,为适应开展恢复关贸总协定成员地位和参加新一轮谈判工作的需要,国内主管关贸总协定工作的机构体制,似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因此就工作体制安排我提出了两点意见:
第一,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参加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意味着承担了多边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权利与义务。我们既有了参与制订国际多边贸易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了遵守这些原则和制度的义务,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衡的。但是,如实施和运用得当,则“得”会大于“失”,否则就会得到相反的结果。各国都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力求有效地对其承担的国际经贸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宏观的管理。所以,一旦承担了国际多边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具体有效的实施体制则十分重要。我国的体制还很不适应多边经贸工作开展的需要。首先,国家的双边和多边经贸关系,还不能做到紧密的配合、充分的协调;其次,国家制订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措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同承担处理多边国际经贸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部门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工作上的紧密衔接。不改进这种状况,很难综合运用政策和充分实施权利,并在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二,鉴于关贸工作的特点:会议频、议题多、会期短、内容专又多属涉及各国经济权益、实利的谈判性质,常驻日内瓦负责关贸事务的班子,应当是能根据国内原则授权,有灵活反应能力的精干班子,国外常驻班子的工作体制,应当早考虑指派驻关贸总协定的代表,专司此责,外经贸部在日内瓦的关贸组和贸发组两摊工作,仍需统一归口管理,其负责同志应以关贸组为主,兼管其他为宜。
我当时认为,由于我国全面参与了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签署了最后文件,而且我国通过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贸易体制已发生了日益朝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的重大变化,已基本上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履行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义务的能力大大增强。这说明我国“复关”的愿望是真诚的,完成我国“复关”谈判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达成协议指日可待。然而后来出乎预料的形势发展使谈判日益复杂和艰难:首先,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发生政治风波,国际上也出现苏联解体,我们的谈判对手对我国的政治态度来了个大转弯,把“复关”谈判政治化,并不断地为谈判设置新障碍。其次,由于我们的改革不断深化,带来经济高速发展,它们对我国的防范心理不断加强。个别缔约方无视我国国内为“复关”超前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和我国代表团作出的种种努力,脱离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漫天要价,蓄意阻挠,致使应该结束的谈判不能如期结束。同时,关贸总协定又开展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不仅总协定本身要转为世界贸易组织,而且谈判包括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这使谈判更加复杂,难度不断增大。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将“复关”的口号也随之而改为“入世”。直至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召开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才审议并表决通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已经是我国递交“复关”申请书15年以后的事了。
(摘自:欧阳淞 曲青山主编:《红色往事:党史人物忆党史》,济南出版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