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黨關於私營經濟理論政策的演變【2】

作者:熊輝 吳曉 譚詩杰    發布時間:2014-06-03    來源:北京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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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階段:承認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提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在私營經濟政策上由基本上單一鼓勵到鼓勵與管理引導相結合

1987年到1991年,我國的私營經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創新,黨對私營經濟的認識逐步加深,提出了“補充論”,在私營經濟政策上由基本上單一鼓勵到鼓勵與管理引導相結合。

在“看一看”和“三不”政策的默許下,私營經濟得到了很大發展,經過這幾年發展的實踐與觀察,黨對私營經濟的認識和政策也日益明朗,在私營經濟政策上由基本上單一鼓勵到鼓勵與管理引導相結合。1987年1月中央5號文件《關於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確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在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個體經濟和少量私人企業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對於某些為了擴大經營規模,雇工人數超過限度的私人企業,“也應當採取允許存在,加強管理,興利抑弊,逐步引導的方針。”[9]這在黨的文件中第一次確立私營經濟的合法性,為私營經濟的存在提供了政策保障。1987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三大對私營經濟的地位、性質、和作用,作了明確的闡述,並第一次使用“私營經濟”這個概念,明確指出:“對於城鄉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都要繼續鼓勵他們發展”﹔“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必須盡快制定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他們的引導、監督和管理。”[10]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在全國代表大會上肯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著私營經濟的所有制結構,並且允許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所佔比重可以有所不同,是黨在私營經濟認識問題上的一次質的飛躍。根據十三大的建議,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憲法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1]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寫進了憲法。私營經濟第一次得到了國家根本大法的認可,表明黨對私營經濟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階段。接著,國務院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三個行政法規。加強對私營企業的保護和管理,標志著私營經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成分正式步入了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

但私營經濟的發展在1989年遇到了阻力。1989年到1991年年底,一方面,中國經濟從1989年年初開始全面進行治理整頓﹔另一方面,“89政治風波”以后,社會上一度沉寂的對私營經濟非難的輿論又起,由於國內外政治因素的影響,私營經濟在徘徊中緩慢前進。針對這種局面,1989年江澤民明確指出:對於私營經濟,“我們的方針,一是要鼓勵它們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積極發展﹔二是要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強管理和引導,做到既發揮它們的積極作用,又限制其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消極因素。”[12]1991年年底中央在第十五號文件中指出:私營經濟將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存在和發展,對現在的私營企業主,不應和過去的工商業者簡單地類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樣對他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黨中央的努力下,私營經濟地位又開始逐步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