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黨關於私營經濟理論政策的演變【3】

作者:熊輝 吳曉 譚詩杰    發布時間:2014-06-03    來源:北京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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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論”,在私營經濟政策上由允許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到多種所有制經濟長期共同發展

1992年至200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不斷突破和創新,黨對私營經濟的認識也更加深刻,逐步形成了“組成部分論”,在私營經濟政策上由允許多種經濟成分並存到多種所有制經濟長期共同發展。

1992年10月在鄧小平南方談話的指引下召開的十四大,雖然仍是以“補充”去規定私營經濟的地位的,但十四大明確規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指出:“在所有制結構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多種經濟成分長期共同發展……不同經濟成分可以自願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13]“共同發展”的提出,淡化了私營經濟作為“補充”的配角意味,向“組成部分論”邁進了一大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為私營經濟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道路。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同時還指出:“就全國來說,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應佔主體地位,有的地方、有的產業可以有所差別……國家要為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14]同時指出:“一般小型國有企業,有的可以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有的可以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給集體和個人。”[15]該決定第一次提出國家對國有經濟、私營經濟等各種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平等參與市場競爭,這是認識上一個巨大的飛躍。隨后,國家又規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樣適用於各種所有制企業,大大推動了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1997年9月召開的黨的十五大,對於私營經濟來說,是一次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大會。十五大明確規定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確認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五大提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並進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6]“非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7]2000年全國統戰工作會議再次強調:“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積極作用。”[18]“組成部分論”的提出,意味著私營經濟由作為“補充”的配角變成了“自家人”,由“體制外”進入“體制內”,正式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部分,標志著黨的私營經濟理論的重大飛躍。

在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這樣,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形式,肯定了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黨在大力發展私營經濟的同時,還在實踐中對私營企業主的本質屬性提出了新的論斷。2000年12月4日,江澤民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在黨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不僅是黨和政府的政策允許的,也是光榮的。他們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貢獻了力量,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20]2001年“七一講話”,不僅提出私營企業主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而且指出私營企業主還可以入黨。這些新論述,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次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私營企業主階層的社會地位作出的科學論斷,有利於統一全黨對私營企業主這個新生社會階層本質屬性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