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之初的打擊走私工作【2】
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
為了貫徹國務院的指示,海關總署決定由我主持,從1981年1月12日到16日,在廈門召開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廣東、福建、浙江、上海14個海關和廣東海關分署的代表共21人。
1月16日,我在會上作了總結發言。為了動員大家的積極性,說明走私的嚴重性,我第一次在講話中引用了馬克思的話。馬克思曾將走私和販賣人口相提並論。他引用英國一位學者的話:“一旦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大膽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后來我們給國務院領導同志起草的講話稿,都引用了這段話。
我的總結發言,除了講走私、販私的嚴重性以外,還著重講了以下幾個問題:
(1)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指示。國務院的指示重申了以往的規定:“各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交由海關或其委托的部門處理。”在沒有設立海關的地方,由海關委托當地稅務局按《暫行海關法》規定處理。各地海關要緊密依靠地方黨政領導,密切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有關規定。
(2)正確理解沿海走私與對台貿易的政策界限。當時海上查私查獲的除大部分是香港、澳門的走私船外,也有台灣的走私船。有人擔心制止和查緝台灣船的走私活動,會影響兩岸“三通”,影響台灣漁民和我接觸﹔有的甚至把當時台灣漁船與我沿海漁民在海上交換私貨的非法活動認為是“送上門來的‘三通’,應加以鼓勵”。這些看法是錯誤的,開展與台灣的“三通”是我黨為爭取台灣早日回歸祖國的一項大政方針,決不應該把它與走私混為一談。按我們的規定,台灣漁船運進的商品,不論是外國貨、港澳貨還是台灣貨,逃避管理,在海上同沿海漁民交易或直接上岸私自出售的,均按走私處理。對台灣漁船走私的處理,可適當寬大,沒收其私貨,但不再罰款、扣人、扣船。
(3)從實際出發,嚴格依法辦事。走私活動發展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和推行極左路線、經濟搞不上去的結果。因此,針對沿海地區出現的群眾性走私問題,應通過深入細致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宣傳有關政策法令,爭取大多數,把打擊的鋒芒集中指向那些國內外專營走私或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對人民群眾中貪圖小利的一般走私行為,應貫徹“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從寬處理。對於國家干部、現役軍人參與走私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必須從嚴處理。對案件重大、情節嚴重的走私案件和人犯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海上需要的設備和應注意的問題。當時海關需要的設備缺口很大。船隻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一般抗不住五級以上的風力。武器十分缺乏,以致海上查私時遇到武裝抵抗,緝私人員缺乏足夠的自衛能力。
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海上緝私既要做到海域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要嚴格注意在一定的范圍內活動,不要進入公海或接近金門、馬祖等島嶼,避免引起政治糾紛或軍事沖突。
在會上,我們還研討了“組織海上聯合緝私隊的建議方案”,在方案中提出請海軍“出動軍艦,協助海關追截走私船隻,保衛海關緝私船隻的安全”,並要求海軍協助解決緝私船的油料供應問題。
在會上,我和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的記者一起,擬定了“電視新聞解說詞”(針對沿海緝私工作會議的畫面內容)和新聞稿。新聞稿標題是《認真貫徹國務院指示精神,堅決打擊走私活動》,副標題是“海關總署召開四省市沿海緝私工作會議”,於1981年1月17日發稿。
這次會議把海關海上緝私力量進一步發動起來,並進行了部署,但和當時走私嚴重的形勢比較起來,我們所做的工作還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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