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之初的打擊走私工作【4】

作者:宿世芳    發布時間:2016-01-08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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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召開的第二次打擊走私會議

  1981年7月6日至15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東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有關部門、部分走私嚴重的地、市、縣,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廣州軍區、福州軍區、南京軍區,中紀委和三省紀委以及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負責同志。谷牧主持會議並講了話。中紀委副書記章蘊也在會上講了話。

  會議認為,前一階段的反走私斗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對成績不能估計過高,打擊走私工作距離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要求還相差很遠,存在的問題還很多。

  會議在四省市海關沿海緝私工作會議和東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的基礎上,對反走私工作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和規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幾點:

  (1)端正思想,統一認識。反走私斗爭要取得決定性勝利,首先在於各級領導統一認識。一部分領導干部對走私的嚴重性、危害性以及打擊走私的必要性認識仍然不足。有的怕犯錯誤,提出“打擊走私是不是‘左’的行動”﹔“會不會影響對外開放、搞活經濟”,“會不會打到對台‘三通’政策上”﹔有的有畏難情緒,怕受到打擊報復,認為“走私活動多是內外勾結,牽涉面廣,查私得罪人多,還是少管為好”,“走私已成為群眾性的問題,不好解決”﹔還有的貪圖小利,不顧大局,認為“買賣走私物品賺點錢,搞點地方建設,解決點就業和職工福利問題,有什麼不好”。由於這些思想障礙,一些同志左顧右盼,決心不大,領導不力,這是反走私斗爭進展不理想的一個主要原因。會議建議,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省委和走私嚴重地區的各級黨委把緝私工作放在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三省省政府指定一至兩名負責干部,在下半年以主要精力抓反走私斗爭。

  (2)堅決剎住內部走私、販私風。要通過各條系統重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都不准走私、販私,也不准用提供資金、賬戶、運輸工具,代開介紹信、發票、外運証等方式支持、包庇、掩護走私、販私。如果執法人員接受賄賂、徇私枉法,要罪加一等。

  (3)三省經驗都証明,要解決走私、販私嚴重地區和單位的問題,關鍵是要有一個好的領導班子。隻要有好的領導班子,走私、販私就搞不起來﹔搞起來也能很快壓下去。對自覺抵制走私活動的先進事例,應當受到表揚獎勵,並廣為宣傳。對那些走私、販私嚴重的社隊和企業、事業、機關、部隊等單位,上級黨政領導機關要選派有群眾工作經驗的干部組成工作隊,去幫助他們進行認真整頓,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

  (4)香港、澳門的100多個走私集團利用我對台灣走私船處理較寬,雇用台灣船隻進行走私。根據這一變化的情況,今后查獲的台灣走私船,應當同香港、澳門走私船一樣對待,私貨和船隻一律沒收,有關船員由公安部門押解出境。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以查私罰沒收入加速緝私力量建設。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年6號文件提出“公安部門要加強海上巡邏隊和邊防公安派出所的建設,以便更好地承擔起經常性的維護沿海治安和查私任務”。鑒於海軍不可能長期參加緝私,此項建設任務需抓緊完成,而國家財政又有困難,會議建議,三省的查私罰沒收入,除用於查私費用和獎勵費用外,上繳地方財政的部分,應當用於緝私力量的建設,特別是重點用於建設海上公安巡邏隊和邊防派出所。

  會議作出了《東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紀要》。中央同意了這個紀要,並於8月3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1981]29號通知予以批轉。《通知》和《紀要》發至縣團級,可登黨刊。

  《通知》由國務院打私辦草擬,中央領導同志做了重要的修改,擇其要點有:(1)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特別是廣東、福建兩省採取特殊政策以后,走私和反走私的斗爭將長期存在。(2)走私、販私是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反走私斗爭,不僅是經濟斗爭,而且是政治斗爭,是現實階級斗爭的一種表現。(3)要大張旗鼓地進行愛祖國、反走私的教育,造成一種抵制私貨光榮、貪小便宜可恥的社會風氣。后來我聽說,“走私、販私是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這句話是陳雲親自加上去的,表明了他對走私活動的深惡痛絕,以及他對反走私活動的大力支持。

  1981年8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堅決打擊走私犯罪活動》,號召“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端正思想,統一認識,統一行動,在不太長的時期內取得反走私斗爭的決定性勝利”。

  在上述兩次打擊走私會議之后,前后又召開過三次打擊走私會議:

  一是1982年6月22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三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對切斷私貨從三省向其他省份內流、加強三省海上緝私、加強金融監督等12個議題進行了討論,重點研究了如何發揮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監督管理,堵塞漏洞,進一步開展反走私斗爭。

  二是1984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第四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回顧了1981年以來的反走私斗爭形勢,明確了緝私部門的職責分工和走私與非走私的界限,討論了加強緝私隊伍建設及完善查私獎勵及緝私經費等問題。國務院以國發[1984]67號文件批轉了這次會議的紀要。國務院文件指出,查禁走私是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和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防止國內外不法分子對我國經濟建設進行干擾破壞,維護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方針貫徹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

  三是1986年4月在北京召開的第五次打擊走私會議。會議研究了在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下打擊走私工作的重點和加強協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