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年毛泽东赣西南农村调查的目的与影响
〔摘要〕1930年2月,赣西南二七会议通过了毛泽东所支持的土地没收分配方案,但党内仍存歧见。随后,毛泽东在赣西南密集开展农村调查,以证明自己关于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的思考是正确的。在调查过程中,毛泽东提出“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观点,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最初表述。调查结论驳斥了“托陈取消派”的观点,支援了党内与“托陈取消派”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毛泽东的赣西南农村调查也存在不足之处,其对富农问题存在着观点上的先入为主和方法上的较多定性分析。在随后的革命实践中,毛泽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了调查研究理论和方法。
〔关键词〕赣西南农村调查;毛泽东;土地政策;目的与影响
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共收录了17篇文章,其中有11篇是调查报告。在这些调查报告中,1926年完成的有1篇;1933年完成的有2篇;其余8篇都是在1930年完成的,调查地点都在赣西南,即《寻乌调查》(5月)、《兴国调查》(10月)、《分田后的富农问题——永新及北路的情形》(10月)、《东塘等处调查》(11月)、《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11月)、《江西土地斗争中的错误》(11月14日)、《分青和出租问题》(11月15日)、《木口村调查》(11月21日)。目前,学者对这些农村调查报告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利用调查报告中丰富的历史资料研究当时的社会;二是从中国社会学的理论构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角度评价这些调查报告。这些研究得出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1930年毛泽东为什么选择在赣西南密集开展农村调查,是为了解决当时亟待解决的什么问题,在调查中为什么提出“反对本本主义”,目前的研究尚未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进行深入考察(王才友《土地革命的地方因应:以东固根据地分田运动为中心》(《开放时代》2011年第8期)一文注意到赣西南党内在土地政策上的分歧,但他仅仅强调外来干部和地方干部之间的冲突,而没有指出分歧和冲突的原因所在。他认为,地方干部为避免“糜烂地方”而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外来干部则认为中央暴动的命令以及整体的革命生存战略更为重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且远比“非此即彼”的分析复杂。)。本文拟重建毛泽东赣西南农村调查的历史场景,把调查报告文本放在历史现场中来展示其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赣西南农村调查起因于土地政策的分歧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在“农字第九号”通告中提出“中国革命进到一个新阶段——土地革命的阶段”(《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57页。)。此后,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政策。1928年6月,中共六大制定出解决农民土地的方案。这一方案何时传达到赣西南,在1929年4月之前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1928年,赣西南出现了吉安东固、于都桥头、信(丰)安(远)定(南)边、寻乌阳天嶂山区等小块红色割据区域,1929年初建立了于都、兴国、宁都三县红色政权。其中,吉安县东固和于都县桥头等红色区域进行过土地没收分配工作,但都较为粗糙。在桥头,分田仅由农民协会在农民租佃的土地上插上一块牌子,写上租佃者的姓名,就算分了田。1929年4月,毛泽东根据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策制定出《兴国土地法》,但兴国县党政领导人在其后近一年时间里并没有开展分田工作。据陈奇涵回忆,毛泽东对赣西南割据区域迟迟不分配土地多次给予严厉批评(陈毅、肖华等:《回忆中央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2—14页。)。
赣西南分田工作之所以出现迟滞,除红色割据区域范围小、赤白拉锯斗争残酷等原因外,赣西南党内在土地政策上存在纷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1929年10月15日,中共赣西特委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特委常委、秘书长刘士奇等人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认为“在赣西没收一切已不成问题,分配方式如不平分则没有办法而困难”。特委常委黄宜等人则认为“没收一切恐引起贫农的怀疑”,同时“会影响白色区域的农民”。分配方法如果不以劳动力为标准,则导致“有力者无田耕,有田者无力耕”,必然引起农村中因怠工而生产减少,经济恐慌。(《中共江西省委巡视员张怀万巡视赣西南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4月5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一),1988年,第92页。)经过一番斗争,会议最后通过了根据刘士奇等人的主张而起草的决议,决定在东固赤色区域的腹地开始实施(《中共赣西南特委刘士奇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10月7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二),1988年,第66页。)。但是,10月22日,中共江西省委巡视员江汉波和省军委书记蔡升熙到达吉安。江汉波支持黄宜的观点,反对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固执没收地主阶级土地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的主张”。刘士奇迭次向江汉波解释,但江汉波始终不接受,还“在北路、西路专门去宣传所谓土地革命的意义,土地革命的重要,而不实际去分,并且宣言苏维埃在此时期还是宣传时期”,致使赣西特委通过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大阻碍。江汉波等人主张没收地主土地按劳动力分配的观点,来源于中共六大的决议精神。刘士奇在给省委的报告中称:“本来江汉波的主张是根据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但是西特反对这个办法,主张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并不是唯心的决定,完全是依照群众的要求而决定。因为目前党的主要任务是夺取广大群众,每个政策的决定,能取得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就是对的。同时我们几年斗争经验,如果以发展生产为主体,必然忽视了当前争取群众和发动群众斗争的主要任务。同样,所谓劳动力,据我们的分析亦只有富农才有多量的劳动力,贫农绝对反对以劳动力为标准分田。”他认为:“江汉波的思想代表了一部分右倾分子,故西特正确主张的执行发生了许多阻碍,致形成党内的分裂,分配土地、建立政权各项中心工作都因此停顿,在半生半死的状态中。”(《中共赣西南特委给江西省委的报告——一九二九年八月以后的赣西南》(1930年3月),《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一),第60—61页。)
在赣西南党内纷争不能解决的关头,红4军由闽来赣,到达赣西永丰。中共赣西特委派人去找红4军前委报告一切情形,前委书记毛泽东支持刘士奇的主张。毛泽东一直在探索如何开展土地革命。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采取的是“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但由于这项政策对中间阶级打击过重,一度导致他们“反叛”。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自耕农中之富农,自己提出要求,欲以生产力为标准,即人工和资本(农具等)多的多分田”。富农觉得平均分与按劳动力分两种办法都于他们不利,“他们的意思,在人工他们愿意多量的努力,此外还要加上资本的力量,他们可以多得收获。若照普通人一样分了,蔑视了(闲置了)他们的特别努力和多余的资本,他们是不愿意的”。毛泽东在给中央的报告中说:“请中央及两省委将苏俄对待富农办法(具体办法,不单是政策大纲),民主革命时代,特别是白色政权中间的苏维埃政权区域曾采何种办法,迅速指示我们。”(《井冈山前委对中央的报告》(1928年11月25日),《毛泽东集》第2卷,香港近代史料供应社,1975年,第49—50页。)1928年12月,中共六大决议传达到井冈山。根据井冈山斗争的经验,毛泽东最初肯定中共六大制定的土地政策,但在率领红4军游击闽赣边的过程中,他根据闽西的经验又制定出不同于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策,即为了争取群众应该没收一切土地平分。
1930年2月6日至9日,毛泽东在吉安县陂头村主持召开红4军前委、赣西特委和红军第5军、第6军军委联席会议(赣南特委代表团因会议提前举行,未能赶上参加),史称二七会议(1929年11月8日,国民党侦探破获赣西特委在吉安城中的组织,逮捕共青团特委书记曾道懿(张铭云)和中共赣西特委常委黄宜等6人,特委机关被迫迁到吉安县陂头村,由于王伯元逃离,特委书记由特委常委、秘书长刘士奇代理。)。二七会议讨论土地政策时有激烈争论。以江汉波和李文林(时任赣西苏维埃政府秘书长兼党团书记)等人为一方,认为毛泽东关于土地问题的观点不符合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策,犯了“机会主义”错误;以毛泽东和刘士奇等人为另一方,认为“赣西土地迟迟分配”才是“极端严重的机会主义”。毛泽东提出,“赤色政权久已建立者应没收一切”,“分配方式应平分”,平分方能夺取全部群众,“根据他处,各处的经验,皆如是”。最后,会议按照毛泽东的意见通过决议,并且规定政权机关不留公田,“山林只限于大的而不能分的,如矿山或极大森林之山由政权机关管理,小山一概分给农民”。对防止生产减少的危险,则提出“将来之奖励生产方法,累进税单位要高,征收要轻,另由政权机关决定”。(《中共江西省委巡视员张怀万巡视赣西南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4月5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一),第92页。)2月16日,新成立的前委发出第一号通告,强调二七会议反对迟迟分配土地,不论何地,凡暴动驱逐豪绅之后,须立即没收土地分与农民,“没收标准不限于豪绅地主,只要真实的群众要求,自耕农的土地亦得没收”。通告指出,实行不同于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策是出于革命策略的考虑,因为“‘发展生产’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争取群众’才是目前策略的第一标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3—174页。)毛泽东对这次会议给予很高评价。1936年他在同斯诺的谈话中说:“1930年2月7日,江西南部召开了一个重要的地方党会议,讨论今后苏维埃的纲领。当地党、军、政代表都出席了会议。会上详细讨论了土地政策的问题,由那些反对分配土地的人所发动的反对‘机会主义’的斗争被打败了。会议决定分配土地,加速建立苏维埃……对于这个新的纲领,农民报以热烈的拥护,这有助于在后来的几个月中打败国民党军队的围剿。”(〔美〕埃德加·斯诺著,董乐山译:《西行漫记》,北京三联书店,1979年,第146页。)
二七会议限定了各县分田的日期,“有的五天,有的十天,有的半月,有的一月,要一律分配土地”。分田由各乡农民召集代表去调查、分配。农民自己动手分,很快地就分了,“吉水之水南的农民,露〔漏〕夜开会,开到鸡啼,三天就分好了”。(《赣西南的报告》(1930年),《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二),第188页。)分田“不论反动派的家属、豪绅的家属,只要在赤色政权下能遵守赤色的纪律而且不应杀的,一律平均分得田地,孤儿寡妇、老弱残废、大小男女均一律平均分得田地”,平均分配“容易办,群众也欢迎”。1930年上半年,安福、莲花、永新、宁冈、吉水、兴国全县以及永丰、泰和、万安等县的部分地区都分配了土地。但是,赣西南党内对土地政策的分歧仍然继续存在。此时在赣西南巡视的中共江西省委委员、省委特派员刘作抚,就不赞成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案。刘作抚此前被中共中央派到赣西南开展革命斗争,曾先后担任中共赣西特委委员兼秘书长、中共吉水县委书记等职,因此他的观点也代表了部分赣西南党政领导人的观点。刘作抚认为,平均分配的害处“比益处为多为大”,平分土地“消灭了农村阶级基础”,因为雇农平均分得土地,对于革命的前途是有阻碍的,“尤其是将来革命的转变上必然发生很大的困难”。目前,平分土地给予群众两个不好的认识。其一,平分土地导致平产主义。他到赣西南的农村同农民群众谈话,只要留心一听,“平产”二字是很普遍的,就是有些苏维埃政府的对联也写有“平产”二字,莲花县委负责同志胡波“更说在未达到社会主义以前均产主义是最好的过渡的主义”。其二,北路的少数群众错误地认为,平分土地是“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刘作抚认为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比平分土地好,甚至认为采取“共耕”为最好,因为“共耕”可以养成“共同消费,共同生产”的精神。 (《中共赣西南特委刘作抚同志给中央的综合报告》(1930年7月2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0年)》(一),第238—241页。)赣西南党内对土地政策仍然存在分歧,导致一些地方对二七会议决议阳奉阴违,“安福南乡很多乡苏分假田,很多地方迟迟不分,借口调查统计”(《赣西南工作综合报告》(1931年),《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1年)》,1988年,第264页。)。
毛泽东深知,反对“平田”者所依据的是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没收分配方案,但采取“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的土地政策更适合目前革命斗争的形势。因此,为了在赣西南彻底地贯彻二七会议决议,他认为有必要通过农村调查,向持不同意见者证明二七会议通过的土地没收分配方案,更适合目前赣西南土地革命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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