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回顧

作者:伍修權    發布時間:2015-07-10    來源: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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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受審的主犯中有許多是軍人,必須有一個能鎮得住他們的職務比較高的軍隊負責人,胡耀邦等推薦我主持軍事法庭

○我們搞了幾次練兵性質的預演,雖然有點像在演戲,可是實際上比審真的犯人還難

○第一次正式開庭,比我們預想的順利得多,江青竟十分守規矩,一聲不吭聽完了起訴書

○被告各有特點,黃永勝總想減輕罪責,李作鵬能不認賬的事絕不認賬,吳法憲罵自己將“遺臭萬年”,邱會作表示認罪

○全國齊聲喊殺,但考慮到國際影響,經得住后代人的檢驗,政治局多數同志提出對江青、張春橋判“死緩”

 

 

1980年,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名主犯的公開審判。這是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由公安部受理並進行對這一案件的偵察預審工作。1980年6月,胡耀邦同志在中央的會議上提出,要解決好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遺留的問題,必須做好三項工作,第一是審判林彪、“四人幫”﹔第二是寫好《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正確評價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歷史問題﹔在完成上兩項工作后,才有可能進行第三項,即召開黨的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原來預計的時間比較短,打算先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案,接著就召開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決議》,爭取在1980年底召開十二大。可是后來情況發展比設想的復雜,時間不得不推遲了。

這裡隻談談我參與的第一項工作,即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的問題1980年6月,中央成立了一個由彭真同志主持的審判工作指導委員會(也叫領導小組),成員有7人,除彭真同志外,還有彭沖、江華、黃火青、趙蒼壁、王鶴壽和我,作為中央對審判工作的黨內指導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本來應該由司法機關獨立審判,但由於這一案件特別重大,情況特殊,工作進行得好壞將對國內外造成很大影響,所以必須置於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之下,這才專門成立了這個組織以具體負責這一工作。

我被推選入這個領導小組,主要是考慮到受審的主犯中有許多是軍人,還都是紅軍時代就參加革命的老資格,必須有一個能夠鎮得住他們的職務比較高的軍隊負責人,主持一個專門的軍事法庭來審理他們。而我被認為在資歷和聲望上能夠擔當起這項任務,就由胡耀邦、楊得志等同志推薦,參加了這個指導委員會,並且從6月份起,就直接參與了兩案審判有關的一系列工作。

審判“四人幫”和林彪反革命集團,是黨和人民的一致要求。但是這在我國歷史上,還是一個從未有過的特殊問題。要進行這項工作,首先要解決一個立法問題,才能使審判工作取得合法的地位。在中央領導小組及有關的公安、檢察和法院等部門,進行了大量的准備工作以后,於1980年9月,由全國人大常委通過了一項特別的決定,宣布成立了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任命黃火青為特別檢察廳廳長,江華為特別法庭庭長,同時任命我和曾漢周、黃玉昆3人為特別法庭副庭長,還有一批審判員,連我們庭長、副庭長在內,共35人,其中有8名是各民主黨派的代表,如著名的法學家和社會學家費孝通教授等。黃火青和江華等審判工作的主持者,都是我們黨的老同志,他們革命歷史悠久,斗爭經驗豐富,在群眾中也很有威望。特別是江華同志,已經擔任了較長時間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對法律內容和審判工作十分熟悉,他對於這次審判,從方針大計到注意事項,都能及時提出重要的建議,作出必要的指示,后來的重要審判,他都親自主持,實際上是為我們作了示范。他不直接出庭時,也通過閉路電視隨時了解審判情況,對“前台”的工作進行指導。我原來沒有從事過法律工作,這次從他那裡學習了不少東西我們相互間工作配合得一直很好。

特別法庭分為第一審判庭和第二審判庭,第一審判庭負責審判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和陳伯達5名“文職”人員。第二審判庭負責審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5名原軍人主犯。我受命任第二審判庭(即特別軍事法庭)的審判長,黃玉昆為副審判長,還有15名審判員。當時參與這一工作的人員共有400余名,各省、市的公安廳長、檢察院長和法院院長都來了,部隊裡也抽調了有關部門的得力干部來擔任審判員等工作,集中了強大的力量來完成這一重大任務。

審判工作的第一階段是公安預審,首先確定受審的案犯究竟有什麼罪名。這一階段的工作量很大,是一件件核實他們的罪行事實,肯定他們的罪狀,然后由特別檢察廳向特別法庭提起公訴,特別法庭接受后,才能進行審判。這個工作相當復雜,並且不是沒有爭論的。爭論的中心問題是究竟審什麼,即什麼是各個主犯的罪行?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曾經出現過周折,有個別同志認為林、江反革命集團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發生的,是黨內路線錯誤被林彪、“四人幫”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黨內的路線錯誤是分不開的,是由於黨內的路線錯誤才發生的,因此,單純審理他們的罪行是不好辦的。經過爭論,最后認為對林、江反革命案的審判,隻審理林彪、江青等人的刑事罪行,不涉及黨內的路線是非問題,否則就會把黨內的路線是非同林彪、江青等人的反革命刑事罪行混淆了。決定隻審判有關的刑事罪行,這是一個重大的決策,不然確實是很難開審的。

正由於有過這些爭論,關於本案的起訴書的稿子,也就反復修改甚至重寫,我記得起碼經過了30次修改。經過多次討論修改定稿后,才將起訴書提交特別法庭。按照法律規定,特別法庭有權接受起訴書,也有權拒絕接受。認為起訴書內容符合事實,証據確鑿,就接受起訴並進行審理﹔如果相反,就可以不予審理。法庭有權不按檢察院的意見辦,他們是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的。林、江反革命案的起訴書由特別檢案廳提出后,特別法庭進行了研究,認為起訴是有根據的,就接受了這一起訴書,對所指控各主犯開始進行正式的審訊和判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