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创建和发展(1949—1957)【3】

作者:吴超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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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工作机制的形成

根据毛泽东20世纪50年代初对信访报告的4次批示以及政务院1951年6月7日公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6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7条)和1953年9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的“接见群众工作会议”等政策条例,确立起我国信访问题处理的最初原则。随着信访法规文件的制定和相关机构的设立,在信访工作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信访工作机制。

(一)规范办信程序。1950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报告中,指出“建立起登记、研究、转办、检查、留案等必要的制度,是今后把这项工作做得更认真周到的关键所在”(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691页。)。根据《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第5条“对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应建立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存档等各项制度,并定期总结”(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第23页。)的规定,地方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信访工作的规范和政策,完善了信访的程序和制度。如《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细则(草案)》(1956年5月17日)第3节“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的程序”的第7条至第15条详细规定了处理信访的程序,包括收文、登记;拟办;催办;审查回报;答复来信人;立卷和归档;接见人民来访;重要案件排队,分级处理;编写简报等程序。(参见《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第53—55页。)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对办理信访工作程序是非常重视的,经过几年实践,总结出较为科学的程序。政务院秘书厅根据来信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信程序,即:分别处理、综合反映、检查催办、定期总结。 (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第60—61页。)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归口内理”是指根据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内容,实行按级、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理。田家英最早把群众来信按内容分门别类,如分为“反映”、“求决”、“建议”、“致敬”、“旧谊”等,并且按轻重缓急依次处理。这是最早的分类,办事人员按类分工负责。(参见董边等编《毛泽东与他的秘书田家英》(增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第2条做了相应的规定:“凡是本机关能够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送,并检查催办。如系上级机关交办者,应及时办理,并于办理后将结果及时回报;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亦应告知来信本人及原交办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第23—24页。) 1954年,国务院设立8个办公室,每个办公室分管不同的部门,如第一办公室(政法办)负责分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些办公室简称“办”,其管辖范围或系统多简称“口”,如“农林口”、“政法口”等。(参见王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3页。)政务院对有关部委按业务性质归口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全局,“归口管理”很快运用到信访工作中来。到1954年,“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已逐渐成熟。1951年7月至1954年6月,政务院秘书厅“归口”中央业务部门办理的来信共11136件,占来信总数的345%,“分级”转地方政府办理的9285件,占288%。(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第59页。)195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颁布,要求“对于群众提出的大量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则必须分别归口交办”(参见《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第37页。),在文件中正式提出“归口交办”的原则。国务院秘书厅先后制定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归口交办事项的一些规定》和《对中央机关人民来信、来访归口办理的几点补充意见》,对“归口办理”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