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创建和发展(1949—1957)【4】

作者:吴超    发布时间:2012-12-2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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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大家动手。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领导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建立一种制度保障。信访制度创设之初,毛泽东就强调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在他看来,“不仅中央要重视信访工作,而且各级党政组织也要当作一件大事列上议事日程” 参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中国信访写真》,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须责成一定部门,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见人民群众。并要求领导人应“经常地进行检查和指导”(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第23页。)。1957年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着重解决的两个问题之一,就是解决领导重视的问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第一、三条对“领导重视”做了具体规定,并把“全党重视,大家动手”的指导思想落到实处。(参见《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第36—37页。)为了使领导接见来访群众更有成效,国务院秘书厅制定了《国务院秘书厅处级以上领导同志接见群众的制度》、《接见来访群众工作细则简单介绍》。江西、河南、河北、山东、青海等省较早建立了省长接见日制度,省长、副省长除阅批人民来信外,还定期接见来访群众。一些地方创立了市、县长定期接见人民代表制度。1953年10月,河南南阳地区及淅川、镇平两县先后建立了专员、县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现在的政府真好,专员、县长都亲自接见我们,并给我们解决问题,要是在旧社会,啥法能见到专员和县长。” (南阳地区信访办公室编《南阳地区信访志》(1988年印),第106—107页。)

(四)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正当权利。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信访工作迅速被广大民众认同和接受。《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并对信访人的权利加以保护,“严禁被控机关或人员采取报复行为;如有报复者,应予以处分,情节严重者并应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第23—24页。)中央多次召开信访会议,专门研究信访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信访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日报》连续发表社论,深刻地阐述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严肃批评少数干部对揭发他们错误的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人民日报》1951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人民群众通过向政府机关写信和要求见面接谈,是“人民的一种权利,是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方法”,国家机关“一定要保护人民的这种民主权利,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参见《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资料汇编》,第35页。)

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1951年开始,赴京上访的数量开始增多,到1957年形成了建国后的第一次信访高峰。来访人的食宿路费需要有关部门解决,少数“无理取闹”的上访人以及“患精神病”的来访人,长期滞留北京,扰乱正常信访秩序。为了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195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召开中央机关接见群众来访工作会议,会议重点分析来访问题,明确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1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办公厅《关于北京各中央机关接见群众工作问题向中央的报告》,提出了5条处理原则,即:群众的正当要求应负责解决;凡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耐心解释;中央专管部门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如无原则错误一般应当维护原议;对无理取闹者,要分别处理;对来京上访人的招待、路费等问题,应有统一处理原则。 (参见邹守卫:《信访工作概论》,南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为了维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接待工作中比较突出的、共同性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关信访部门分别制定了某些专门问题的处理办法。这些办法的草稿写好后,国务院秘书厅多次召集会议,进行讨论、修改。1957年5月1日,国务院秘书厅印发各单位试行,经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讨论后,正式印发各机关执行,对处理来访问题起了规范和促进作用。这些文件是:内务部、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来访群众食、宿、路费的暂行办法》;国务院秘书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中央机关、北京市机关接待群众来访中处理无理取闹分子的暂行办法》;铁道部《关于防止来访人骗卖车票的暂行办法》等。(参见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