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外交事业的开端【4】

——西柏坡时期中共外交政策与外交工作述论

作者:贺艳青 肖瑜    发布时间:2013-03-15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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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围绕外国人在华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问题,中共已经开始重视处理,并处于探索过程中,但没有对所有问题形成具体处理办法。与1944年关于中共中央外交政策的指示中只是比较具体地规定接待外国人的态度和方法不同,1949年1月19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将外事活动分为15类,主要包括外交关系、外资关系、对外贸易关系、海关税收、外国传教士、外国人办的学校、外国人办的医院、外国办的报刊及外国通讯社和记者等。《指示》将其一一规定了具体的暂行政策,除了对人民利益有切实危害的,基本都规定维持现状,但需接受中共检查,登记备案。比如,对于外资关系方面,《指示》规定:“我们对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和私人的在华经济特权、工商企业和投资,均不给以正式的法律的承认。但在目前,也不要忙于去做有关禁止收回或没收的表示。”但是,《指示》又细致地规定,对“人民经济生活危害最大者,例如金融投机”,以及“于国家主权侵害最大者,例如内河航行等”,要求“立即禁止”。“其他如外国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帐目和业务,以凭核办。保险公司,尤其是海运保险公司,更不要忙于去处理。”由此可见这些规定的细致与具体。1949年3月3日,中共七届二中决议指出:“帝国主义者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以正当的解决。”(《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4页。)由此可见,西柏坡时期,对于资本主义在华人员及经济、文化等关系,已经开始形成初步原则,但对于其中一些问题没有形成具体解决方法,尚有待于在实践中解决。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被一一取消。不过,到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北京、天津和上海仍有美、英等西方国家驻军用的兵营,内河仍有外资船舶在航行,海关仍然保留原有的规章制度。面对这种情况,1950年1月,北京市军管会宣布收回美、法、荷兰兵营的地产权,随后又征用了英国兵营。天津和上海的外国兵营也被录取征用。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1年4月和5月,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新的海关税则。与此同时,由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从此中国海关权完全收回。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航运管理的指示,随后,外轮不得到中国政府特批不得进入中国内河,中国的内河航运权完全收回。新中国在成立不到一年多的时间里,基本上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新中国成立后,在建交问题上坚持独立、平等的原则。中国同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阿尔巴尼亚、越南民主共和国、民主德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不经谈判迅速建交;同缅甸、印度、巴基斯坦、锡兰、阿富汗等亚洲国家和英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瑞士、荷兰等资本主义国家先谈判、后建交,并在谈判中要求对方明确澄清对国民党集团的态度,只有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国家才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同各国建交问题上采取的既积极又严肃的态度,体现了中共一贯坚持的、西柏坡时期定型的平等、独立的外交原则,显示了中国外交的高度原则性与高度灵活性相结合的特色。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华经济事业,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定,采取了“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区别对待”的方针。为此,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0页。)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美国政府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私财产,因此1950年12月28日,政务院下令对美国在华资产和企业进行管制。对于英国、法国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在华资产,也由于各国对中国的不友好态度,而在1953年年底前多被收归国有。其他一部分继续经营的外资企业因为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以及中国后来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逐渐收缩或转让。关于资本主义在华文化事业,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一些新闻、媒体等宣传性机构被逐渐停止活动。宗教方面,由于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成立后开展了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革新运动,从此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摆脱外国教会操纵和影响,走上了独立自主的道路。关于外国人在华经办或接受国外津贴的文化、教育、卫生、救济等机构,则基本上完全按照西柏坡时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的原则处理:“外国人办的学校……暂许维持现状,但其校长必须为中国人;其学校经费,必须报告其来源;其课程,必须照其他学校的规章,同一办理”,“外国人办的救济机关,其属于国际合作团体者,须视其有无损害我国家主权及我人民团体的独立自主之处,方能决定接收其援助和救济与否”,“外国报纸、刊物,暂置不理,但须令其送全年报刊呈请登记。外国通讯社一律不许发稿,更不得私设收发电台”。(《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第46—47页;《当代中国外交》,第22页。)

因此,在西柏坡时期,中共中央在形成与苏结盟的外交战略的同时,已经初步形成了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