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的打击走私工作【2】
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海关总署决定由我主持,从1981年1月12日到16日,在厦门召开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福建、浙江、上海14个海关和广东海关分署的代表共21人。
1月16日,我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为了动员大家的积极性,说明走私的严重性,我第一次在讲话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话。马克思曾将走私和贩卖人口相提并论。他引用英国一位学者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后来我们给国务院领导同志起草的讲话稿,都引用了这段话。
我的总结发言,除了讲走私、贩私的严重性以外,还着重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指示。国务院的指示重申了以往的规定:“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交由海关或其委托的部门处理。”在没有设立海关的地方,由海关委托当地税务局按《暂行海关法》规定处理。各地海关要紧密依靠地方党政领导,密切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
(2)正确理解沿海走私与对台贸易的政策界限。当时海上查私查获的除大部分是香港、澳门的走私船外,也有台湾的走私船。有人担心制止和查缉台湾船的走私活动,会影响两岸“三通”,影响台湾渔民和我接触;有的甚至把当时台湾渔船与我沿海渔民在海上交换私货的非法活动认为是“送上门来的‘三通’,应加以鼓励”。这些看法是错误的,开展与台湾的“三通”是我党为争取台湾早日回归祖国的一项大政方针,决不应该把它与走私混为一谈。按我们的规定,台湾渔船运进的商品,不论是外国货、港澳货还是台湾货,逃避管理,在海上同沿海渔民交易或直接上岸私自出售的,均按走私处理。对台湾渔船走私的处理,可适当宽大,没收其私货,但不再罚款、扣人、扣船。
(3)从实际出发,严格依法办事。走私活动发展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和推行极左路线、经济搞不上去的结果。因此,针对沿海地区出现的群众性走私问题,应通过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有关政策法令,争取大多数,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国内外专营走私或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人民群众中贪图小利的一般走私行为,应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从宽处理。对于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必须从严处理。对案件重大、情节严重的走私案件和人犯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海上需要的设备和应注意的问题。当时海关需要的设备缺口很大。船只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一般抗不住五级以上的风力。武器十分缺乏,以致海上查私时遇到武装抵抗,缉私人员缺乏足够的自卫能力。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海上缉私既要做到海域分工,又要密切配合,要严格注意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要进入公海或接近金门、马祖等岛屿,避免引起政治纠纷或军事冲突。
在会上,我们还研讨了“组织海上联合缉私队的建议方案”,在方案中提出请海军“出动军舰,协助海关追截走私船只,保卫海关缉私船只的安全”,并要求海军协助解决缉私船的油料供应问题。
在会上,我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的记者一起,拟定了“电视新闻解说词”(针对沿海缉私工作会议的画面内容)和新闻稿。新闻稿标题是《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坚决打击走私活动》,副标题是“海关总署召开四省市沿海缉私工作会议”,于1981年1月17日发稿。
这次会议把海关海上缉私力量进一步发动起来,并进行了部署,但和当时走私严重的形势比较起来,我们所做的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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