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的打击走私工作【4】
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打击走私会议
1981年7月6日至1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的有关部门、部分走私严重的地、市、县,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军区、福州军区、南京军区,中纪委和三省纪委以及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谷牧主持会议并讲了话。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也在会上讲了话。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打击走私工作距离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会议在四省市海关沿海缉私工作会议和东南沿海三省第一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对反走私工作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和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端正思想,统一认识。反走私斗争要取得决定性胜利,首先在于各级领导统一认识。一部分领导干部对走私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打击走私的必要性认识仍然不足。有的怕犯错误,提出“打击走私是不是‘左’的行动”;“会不会影响对外开放、搞活经济”,“会不会打到对台‘三通’政策上”;有的有畏难情绪,怕受到打击报复,认为“走私活动多是内外勾结,牵涉面广,查私得罪人多,还是少管为好”,“走私已成为群众性的问题,不好解决”;还有的贪图小利,不顾大局,认为“买卖走私物品赚点钱,搞点地方建设,解决点就业和职工福利问题,有什么不好”。由于这些思想障碍,一些同志左顾右盼,决心不大,领导不力,这是反走私斗争进展不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会议建议,广东、福建、浙江三省省委和走私严重地区的各级党委把缉私工作放在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三省省政府指定一至两名负责干部,在下半年以主要精力抓反走私斗争。
(2)坚决刹住内部走私、贩私风。要通过各条系统重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都不准走私、贩私,也不准用提供资金、账户、运输工具,代开介绍信、发票、外运证等方式支持、包庇、掩护走私、贩私。如果执法人员接受贿赂、徇私枉法,要罪加一等。
(3)三省经验都证明,要解决走私、贩私严重地区和单位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只要有好的领导班子,走私、贩私就搞不起来;搞起来也能很快压下去。对自觉抵制走私活动的先进事例,应当受到表扬奖励,并广为宣传。对那些走私、贩私严重的社队和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上级党政领导机关要选派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队,去帮助他们进行认真整顿,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4)香港、澳门的100多个走私集团利用我对台湾走私船处理较宽,雇用台湾船只进行走私。根据这一变化的情况,今后查获的台湾走私船,应当同香港、澳门走私船一样对待,私货和船只一律没收,有关船员由公安部门押解出境。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查私罚没收入加速缉私力量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年6号文件提出“公安部门要加强海上巡逻队和边防公安派出所的建设,以便更好地承担起经常性的维护沿海治安和查私任务”。鉴于海军不可能长期参加缉私,此项建设任务需抓紧完成,而国家财政又有困难,会议建议,三省的查私罚没收入,除用于查私费用和奖励费用外,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应当用于缉私力量的建设,特别是重点用于建设海上公安巡逻队和边防派出所。
会议作出了《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中央同意了这个纪要,并于8月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1]29号通知予以批转。《通知》和《纪要》发至县团级,可登党刊。
《通知》由国务院打私办草拟,中央领导同志做了重要的修改,择其要点有:(1)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特别是广东、福建两省采取特殊政策以后,走私和反走私的斗争将长期存在。(2)走私、贩私是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反走私斗争,不仅是经济斗争,而且是政治斗争,是现实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3)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爱祖国、反走私的教育,造成一种抵制私货光荣、贪小便宜可耻的社会风气。后来我听说,“走私、贩私是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这句话是陈云亲自加上去的,表明了他对走私活动的深恶痛绝,以及他对反走私活动的大力支持。
1981年8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坚决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号召“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取得反走私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在上述两次打击走私会议之后,前后又召开过三次打击走私会议:
一是1982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对切断私货从三省向其他省份内流、加强三省海上缉私、加强金融监督等12个议题进行了讨论,重点研究了如何发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堵塞漏洞,进一步开展反走私斗争。
二是1984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回顾了1981年以来的反走私斗争形势,明确了缉私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走私与非走私的界限,讨论了加强缉私队伍建设及完善查私奖励及缉私经费等问题。国务院以国发[1984]67号文件批转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国务院文件指出,查禁走私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防止国内外不法分子对我国经济建设进行干扰破坏,维护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是1986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五次打击走私会议。会议研究了在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下打击走私工作的重点和加强协作的问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