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期【4】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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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和章程修改方案的决议
(2010年9月15日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9月15日,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下列决议:

一、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变更为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管。
二、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三条:改为“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条:改为“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改为“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一号”。
第二十七条:改为“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ACADEMY OF MAOZEDONG’S POEMS,缩写:CAM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研究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会员开展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研究及学术活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前毛家湾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创作及有关革命实践的调查活动,独立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有关文献资料的征集、发掘、考证、整理、注释和编辑、出版工作;
(二) 组织对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的研究工作,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学术论著和研究论文,开拓研究视野,推进研究不断深化,提高整体研究水平,建立毛泽东诗词学(简称“毛诗学”)学科体系;
(三) 承担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研究方面的重点研究项目,组织重点研究项目协作,总结研究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 举办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家诗词创作及有关革命实践的展览会、报告会和学术讨论会;
(五) 举办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书法绘画展、歌舞朗诵演唱会,以及通过音像、影视等多种艺术形式,将高雅的革命诗词及与其血脉相连的优秀古代诗词普及到群众中去,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理想主义和高尚精神品格的教育与感染;
(六) 开展同国内、国际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开展咨询开发业务,为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等文化事业以及社会各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在思想宣传、文学艺术、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工作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有较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热爱毛泽东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研究事业并为推进这一事业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员。
(五)单位会员为在学习、宣传、研究毛泽东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诗词事业中努力工作并做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事业发展确有突出贡献者有受表彰奖励或获得适当劳务报酬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团体事业献计献策献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文件和函件的起草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