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和华东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执行差异解析【3】
中南地区土地改革该采取何种富农经济政策,中南军政委员会做了分析总结。根据各省典型材料推算来看,如果不动富农,一般贫农可分得土地约占全村平均水平的70%至80%,土地集中地区则可达到85%至95%,基本可以满足贫困农民的土地要求;在土地不很集中地区可达到70%至80%,土地比较分散地区可达到60%至70%,个别分散地区村庄有的还不到50%;有些地区由于土地数量少,土地又比较分散,动了富农出租土地也不能解决贫困农民的土地要求。另外,在局部地区有特殊情况,一种是富农占地太多,甚至超过地主(如湖南有的乡富农人均占有土地超过全村人均三四倍以上),而地主公田却不多,如不动富农出租土地,贫农得地后要少二至四个月的粮食。另一种是有些乡村中根本就没有地主(如江西一部分苏区),公田也不太多,如不动富农出租土地,就不能解决贫困农民最低生活问题,在这些地区应有一部分村庄要动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南区五省农村阶级关系与特殊土地问题资料》(1950年5月20日),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ZVB-61】。
土地改革前的调查工作完成后,中南区开始了具体土改政策的讨论和执行工作。1950年3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即提出准备土改的任务,接着各省市相继开展了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和生产救灾运动。同年6月,新的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各省又先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运动进行检查总结,并制定了各地土地改革的实施办法,部署具体工作。
1950年9月16日至27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在武汉召开第二次全会。这次会议以土改为中心,研究和部署了中南地区的土地改革,讨论并通过了《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邓子恢在最后一天的闭幕式上做了总结报告。他在关于土地改革的论述中指出,中国农村存在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即“贫农的佃耕方式”、“中农的自耕方式”和“富农的雇工经营方式”,“现在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基本方法就是使第一种贫农的佃耕方式从封建租佃制度下解放出来,变为第二种中农佃耕方式,并坚决保护中农,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其次是保存富农经济的雇工经营方式,维持其生产,并以此鼓励中农和即将上升为中农的贫农,努力生产,敢于发家致富”。可见,邓子恢的主张很明确,就是通过土改把原来的三种生产方式变为两种生产方式,即坚决摒弃和消灭封建租佃制度的地主经济,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业经济的中农生产方式和富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而之所以既要保存富农经济,并鼓励中农、贫农以此为榜样而敢于发家致富,却不赞成选择富农经济允许其大力发展,只是“维持其生产”,邓子恢接着阐述了其理由:“富农经济,在理论上是比之中农自耕方式要进步些,是旧资本主义国家,由地主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一种必经方式。但在中国,这种发展的可能性就很少。因为在中国农村人口过剩、劳动力便宜的条件下,人们雇工来经营富农经济,远不如出租土地的地主经济来得上算,中国富农,很大一部分带有半地主性出租土地,就是这个缘故。中国富农经济要发展,也只有经过土改消灭了封建制度以后才有可能。但既然要经过土改,那我们就不会采取以发展富农经济为主的方针,而应采取发展中农经济为主的方针。因为农民作为一个雇农在人家土地上生产,决不如作为一个自耕农在自己土地上生产来得积极,来得有劲。”【邓子恢:《在中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上的总结报告》,《长江日报》1950年9月28日】在这段话中,邓子恢在肯定富农经济具有理论上的进步性的同时,着重指出其不适合中国国情,不可能受到中国农民的欢迎,并不是中国土地改革发展的取向。邓子恢在中南军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这份长篇总结报告,清楚地阐明了土地改革的任务、方针和政策,对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也阐述得十分明确,不仅坚持了中共中央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而且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这些新见解包括中国农村经济的三种生产方式,既要保存富农经济又不宜发展的原因,自耕自给的中农经济是目前中国最适合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保存富农经济有利于雇、贫、中农发家致富以发展农村生产力等,这成为此后中南区土地改革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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