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和华东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执行差异解析【6】
在1950年6月8日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南区和华东区领导人在对待富农土地政策上仍然存在分歧。中南区领导人坚持对富农的出租土地还是要有条件地动一动,全部不动,在土改中有困难。而华东区领导人在发言中仍然不同意在不动富农土地财产后加一个尾巴。他说,根据华东的情况,不动富农出租土地,贫雇农所得土地占全村平均数的60%到70%;如果动,也不过只占70%到75%。他认为发展工业才是解决贫雇农问题的基本方法,不能过多地在土地分配上打主意。华东区领导人认为应该不动富农,而且不同意毛泽东暂时不动富农出租土地的提法,主张对富农的一切土地(包括自耕和出租的土地)和财产全部保留,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内都不要动。因为这在理论政策上可以消除农民怕发家致富,害怕再次土改的心理。【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29页】
新土地改革法公布后,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7月中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土地改革问题。7月14日,华东区领导人在会上作了《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的报告,在关于富农的论述中指出:“关于今天需要保存富农经济的理由,毛主席在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报告以及刘副主席在人民政协第二次全国委员会议的报告中均有详细的说明。特别是在沪宁杭甬地区,人口集中,粮食缺乏,农业生产技术较高,农村生产直接影响城市的原料及粮食的供给甚大。故在这些地区,除对那些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半地主式的富农,应征收其出租土地外,对其他一般富农的出租地,应一律不动。华东其他地区,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应依据土地改革法第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饶漱石:《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1950年7月),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号J123-18-2】
1950年11月26日,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指出,执行对待富农的政策除了应严格遵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还应做到:第一,在征收新区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时,如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少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者,应保留连同其自耕土地在内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第二,在业已分配土地的老区,对过去富农分配土地时多留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应一般不再变动。对解放后上升的新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则应坚决保护。【参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1950年11月),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号J007-2-2】从中可以看出,华东局对于执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是非常明确而坚决的。
华东各地较好地执行了中共中央和华东局确定的对待富农土地的政策。如1951年1月7日,在苏南行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有人提出要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时任苏南区党委书记的陈丕显坚决反对这一提议。他强调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要坚决执行,认为土地改革法对待特殊土地情况才能征收富农出租土地,苏南不能接受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意见,另外也不能发动富农献田。【参见《苏南土地改革文献》(内部发行),1952年,第548页】后来陈丕显在其回忆中写到,苏南土改时“没有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对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予保留”【《陈丕显在苏南》,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第269页】。虽然苏南个别地方曾征收了富农的部分或全部出租土地,但从整体上看,苏南地区的确切实保存了富农经济。
华东区领导人《为完成华东土地改革而奋斗》的报告和之后颁布的《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了华东土地改革的基本方针政策。华东对待富农问题是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华东的具体情况处理的,体现了保存富农经济的原则精神。
华东地区的土改进程是按照典型试验、局部推开和全面展开三个阶段推进的。第一阶段,从1950年7月到9月,特点是小心谨慎、创造典型,即各省区先进行新区土改的典型实验。第二阶段,从1950年10月到11月中旬,特点是典型突破、逐步推跳,即各省区在取得若干乡直接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阵地的向外展开。第三阶段,从1950年11月下旬到1952年5月,特点是点面结合、全面展开,即加速全面完成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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