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和华东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执行差异解析【4】
1950年10月1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公布了对富农土地处理的政策。《规定》指出:“富农所有之小量出租土地,一般应予以保留,但在没收地主所有土地以及征收公田、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与小土地出租者超过百分之二百的土地后,还不能解决贫、雇农最低的土地要求(例如贫农还不能得到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土地)的特殊地区及在当地农民群众坚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县为单位,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征收富农此项小量出租土地之一部或全部。但须保证给原富农留足当地中农水平之土地”,“征收富农出租土地时,其与出租土地直接相关的塘、堰、堤、坝及在出租土地上之房屋,也得随出租土地一并征收。”【《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08页】
1951年4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提出今后土改计划。会议指出:“一九五二年春前在五千万人口地区完成,下余二千万地区除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尚须推后进行外,其余则在一九五二年冬完成,这样就是在先后三年完成了全区土改。”【杜润生:《中南全区去冬今春土地改革的经过与主要经验及今后计划》,《长江日报》1951年4月18日】1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提出限期完成土地改革与复查运动的任务,要求在1951年冬至1952年春完成5000万人口地区的土改和6000万人口地区的土改复查。到1952年冬,中南地区大约有1.3亿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1953年春,中南地区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全部完成了土地改革,从而完成了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任务。
从整个中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情况看,富农占有土地的变动情况较大。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对中南区6省97县100个乡的调查统计,富农占有耕地比重由土改前的7.18%下降到土改后的4.57%,人均占有数量由4.52亩下降到 2.83亩,相当于没收了富农36%的土地。另外,富农被错划为地主加以打击的,约占富农户数的10%。【参见《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48页】富农被打击的情况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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