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和华东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执行差异解析【7】
华东地区的土地改革,从初步准备到颁发土地证经历了两年多时间,但由于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稳步前进,基本上避免了北方土改曾普遍出现的乱划阶级、将地富“扫地出门”、侵犯工商业和中农利益等现象。如华东苏南大部分地区除了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外,一般没有征收其他富农的出租土地,对富农自耕与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予严格保留。尽管土地改革征收了富农少量的出租土地,但土改后富农每人占有的土地一般为当地平均数的2倍左右。据苏南农委对苏南21个县的27个典型乡和23个典型村的调查统计,土改前富农人均占有土地5.04亩,土改后人均占有土地2.51亩,其中富农人均占有土地4.76亩,为当地人均土地数的189.64%,土改后相比土改前仅减少5.56%【中共苏南区党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区21个县的27个典型乡和23个典型村土改前后各阶层每人平均占有土地情况表》,江苏省档案馆,档案号300-永久-158】。另据苏南农委对丹阳、江宁、溧水、扬中、常熟、吴江、太仓等7个县的统计,土改后人均占有土地2.20亩,其中富农人均占有土地4.13亩,比土改前仅减少2.4%【参见《苏南土地改革文献》(内部发行),第793页】。苏南地区不仅是华东地区执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典型代表,也是当时整个新区土改执行这一政策最好的地区之一。
总体来看,华东区对富农阶层的占有耕地触动相对较小。据华东区军政委员会土改后的统计,富农占有耕地比重(不包括半地主式富农)由土改前的5.85%下降到土改后的4.08%,人均占有数量从4.64亩下降到3.82亩,相当于没收了富农17.67%的土地【参见《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内部发行),1952年,第18页】。具体到华东区各地情况,略有差异。华东区对富农经济的保存,在理论上为华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精神动力。
三、执行差异原因解析
新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大区的新区都全面开始了土地改革,并且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这次土改在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华东、西北地区执行情况较好,而中南、西南执行情况相对较差。究其原因,既与各大区地区条件的差异有关,也与地区领导人思想认识和基层干部群众的具体执行有关。下面结合华东、中南两个典型地区,简要分析执行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出现差异的原因。
(一)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差异。土改前的中南地区土地占有情况较为复杂,分为土地集中、一般和分散三种类型。富农在中南区的土地占有和分布状况是极不均衡的。富农在中南区一般占人口的5%左右,占有土地的15%左右,如从其占有土地的每人平均数来看,一般相当于每人平均数的2倍到3倍,有的则达到3倍以上。按地区来比较,河南大部、湖北沿江地区以及湖南江西的部分地区,富农经济比重较大,有些村富农所占土地比重比地主所占土地比重还多,有的甚至占到全村土地的20%以上。【参见《中南各省农村情况调查》,新华书店中南总分店,1950年,第13页】
中南区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土改中不动富农土地情况,“根据各省典型材料普通推算来看,不动富农,一般贫农分得土地约占全村水平70%至80%,在土地集中地区,则可到85%至95%。基本上可以满足贫困农民的土地要求。在土地不很集中地区可到70%至80%,土地比较分散地区可到60%至70%,个别的分散地区村庄有的还不到50%……以上各种地区,比之给富农留中农水平的作法(河南土地改革条例),则皆可达到90%左右”【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南区五省农村阶级关系与特殊土地问题资料》(1950年5月20日),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ZVB-61】。因此,在一部分地区,“如河南北部中部、及江西老苏区、湖南南部、湖北沿江地带,土地比较分散,富农占有土地很多(约占全部土地百分之十五到二十),而且大量出租土地,这样的地区如果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一部,则贫雇农所得到的土地就太少了”,“因此在这种地区,经过省人民政府以上的机关批准,征收富农出租土地之一部或全部是完全正确的”【张根生:《从中南区农村情况看土地改革法》,《人民日报》195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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