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历史特点与现实【9】
(四)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稳定、政治运转有序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但在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科学的主张与民众以利益为出发点的主张有时并不完全一致,两者在立法中的关系需引起重视、慎重处理;二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保证公民法定的个体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尤其要杜绝以所谓“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个体权利的现象;四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页。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系。
(五)发展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一是关于民主集中制问题。民主属于政治范畴,民主集中制属于组织范畴。换言之,民主反映的是政治统治状态、政治统治规律,而民主集中制反映的是政治管理规律。邓小平1992年7月在审阅党的十四大报告稿时说:“民主集中制我们讲得太少。这个制度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是我们的根本制度。……我们总有一天要找机会把这个问题表述清楚。”《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51页。邓小平讲的“机会”属于宏观大局、时机的把握问题,这里不作探讨。所谓“便利”、“合理”,应理解为政治管理的意义。党章对于民主集中制作了六条规定,大多属于组织范畴,但也反映了政治生活状态,说明两个不同范畴在实践中有交叉之处。但更重要的是,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在执行中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弹性,一般依赖于各层级“一把手”的素质和自觉性。“一把手”民主素质高,领导班子整体民主氛围就浓,反之,民主氛围就比较差。各地情况不一,软弱涣散者有之,个人独断专行者亦有之。但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效果依领导者的素质而定。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还需要从党内领导体制方面着手解决,真正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作用,并使这种作用常态化、制度化。二是关于党内民主决策问题。在党员社会身份复杂化的时代,参与民主决策,对于调动党员积极性,增强党员主体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继承和发展列宁的思想,重要的战略目标由全体党员自愿参与讨论,党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规性工作类决策和突发事件相关决策,党委会决定。提倡借鉴人大“开门立法”和政府听证咨询等形式,扩大党员对党内决策和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三是关于党内选举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内选举的改革始终围绕着差额、提名方式、投票程序展开。这些改革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单纯强调差额比例,竞争力度不强,那么,即使是扩大差额比例,也能够通过各种“潜规则”使之流于形式。真正的民主选举不在于差额多少,而在于能否让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优秀人才介入到竞争过程中来。党组织可以通过候选人资格界定、选举规则科学公正公开、监管到位,来保证真正优秀的人才能够成为候选人,又可使竞争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是靠竞争和能上能下等制度促成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党内选举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尚未健全,与选举配套的党内职务任期、质询、罢免等制度,只有少数地方在进行探索,还需要有相应的宏观制度环境作支撑。四是关于鼓励地方和基层进行党内民主制度创新问题。对于确有推广价值的经验予以及时总结、提炼、推广,把自下而上的实践创新与自上而下的指导结合起来,共同促成良好的党内民主环境。(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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